“惊天骗贷”案背后隐藏的天大秘密是什么?
“惊天骗贷”案背后隐藏的天大秘密是2015年,被告单位梨树农联社准备改制成为农商行,但在改制过程中遇到了难题:经银监局检查发现,梨树农联社存在涉及到吉林省兴旺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家店兴旺集团)的贷款集中度过高问题,不符合改制要求,必须进行化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杜某伟带领班子成员田某兵、李某鹏等相关人员与霍家店兴旺集团王某某、荣桦公司董事长韩某、法定代表人李某蝻商谈解决此事,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以韩某控股的荣桦公司担保的方式,使用个人贷款的形式偿还霍家店兴旺集团以前的3.953亿元贷款。
要知道,曾在2015年8月,由韩某实际控制的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荣桦公司副总范某莉具体负责,指派业务经理编造虚假贷款申请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虚开自有资金证明等,编造借款人同12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人开资为理由,利用多名自然人顶名贷款,向梨树农联社申请贷款。
而此时的荣桦公司已欠梨树农信社保证金账户1461万元,外欠债务5500万元。
然而即便是这样这些贷款还是办理得相当顺利。判决书显示,从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1月18日,荣桦公司骗取贷款115笔,金额为5.59亿元;2016年8月 11日,骗取贷款6笔,金额为2650万元,这6笔贷款用于偿还此前部分骗贷资金。
综上所述,以上121笔贷款总金额高达5.85亿元,后只归还了4270万元,有高达5.42亿元贷款资金逾期至今未还。
扩展资料:
多名班子成员获刑 改制之路未见下文
经查明,被告人田某兵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15笔共计5.59亿元。被告人杜某伟、李某鹏、孙某、王某敏、万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21笔共计5.85亿元。案发后,前述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定,梨树农联社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系单位犯罪。杜某伟、田某兵、李某鹏、孙某、万某、王某敏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处杜某伟有期徒刑5年,田某兵有期徒刑2年,李某鹏、孙某有期徒刑1年半,万某、王某敏有期徒刑1年。被告单位梨树农联社被判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天眼查显示,梨树农联社至今仍未能改制成农商行,工商登记名称依然是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期间进行了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杜某伟,已在2018年4月12日卸任法定代表人。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一座东北小县城,5.8亿“惊天骗贷”案!
武汉农商行因向老赖放贷等21宗罪被罚千万 净利润连续2年下滑
日前,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公布一则批复,同意武汉农商行注册资本由约47.41亿元增资至约48.6亿元,增资约1.19亿,增幅2.5%。
近年来,武汉农商行增资动作频频。早在2014年,其注册资本为40亿元。之后,几乎每隔一年,武汉农商行的注册资本便会变更一次,六年不到时间,该行已增资约7次,每次增资幅度在2.25%-4%之间。
频繁增资补血的背后,事实上是武汉农商行业绩的不尽人意,其净利润已连续两年出现下滑,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也连续两年为负。另外,该行近期还暴露出严重的内控治理问题,因此,其一下收到监管开出的近千万元罚单。
因向“老赖”放贷等21宗罪 被罚近千万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复同意武汉农商行变更注册资本的当天,湖北银保监局也对该行开出了合计金额高达937.86万元的大额罚单,剑指该行“21宗罪”。
据处罚信息显示,武汉农商行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
1、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2、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3、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4、超授信额度且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5、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
6、内部问责不及时;
7、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8、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9、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
10、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理财产品;
11、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以贷收息;
12、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抵押物长期悬空;
13、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向失信被执行人发放贷款;
14、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
15、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16、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7、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形成垫款;
18、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业,虚增小微企业贷款;
19、同业存放款项违规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
20、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21、经营债券不审慎。
可以看出,在上述“21宗罪”中,与发放贷款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多达13条。其中,大部分都涉及贷款管理不审慎、贷前调查不尽职等违规行为,比如较为罕见的是该行还存在向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发放贷款的情形。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武汉农商行罚款771.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6.43万元,合计罚没金额937.86万元。
除此之外,湖北银保监局还对于涉及上述21宗违法违规行为的14位责任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
净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房地产贷款为第一大贷款
除了信贷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之外,近年来武汉农商行的业绩情况也不容乐观。
今年7月底,在年报季过后3个月,武汉农商行2019年年报终于姗姗来迟。从迟来的年报可以看出,该行去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双下滑,未完成2018年年报中定下的预期目标。
年报显示,2019年,武汉农商行营业收入74.84亿,同比下滑4.43%;净利润17.04亿(2018年年报中预期2019年实现净利润26亿),同比下滑近三成。该行解释称,净利润的下滑主要原因为利息净收入下降、资产减值损失上升。
数据显示,该行去年的利息净收入为39.64亿,同比减少12.84%;资产减值损失27.10亿元,同比增长20.82%。
事实上,从历年业绩情况来看,武汉农商行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也均不理想。
2015年时,该行营业收入的增速便为负数,净利润增速也仅为1.13%。此后两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虽均有增长,但增长幅度均不大。2017年开始,武汉农商行的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便开始下行,净利润也连续两年出现下滑。
与此同时,该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也连续连年为负。2018年、2019年,该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分别为-370.66亿、-66.62亿。
祸不单行,在业绩持续下滑的同时,武汉农商行的资产质量也在恶化。
数据显示,2014年-2018年,武汉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5%、1.79%、1.93%、2.29%、3.62%,呈逐年上升趋势。2019年,该行不良贷款率降至2.85%,但仍明显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1.86%的平均水平。
资产质量下行的背后,或许与该行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贷款比重较大有关。
据其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武汉农商行总资产2856.13亿元,同比增长13.04%;贷款总额1468.31亿元,同比增长12.80%。其中,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已取代2018年年报中的批发及零售业贷款,成为武汉农商行的第一大贷款。
数据显示,2019年,该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为196.7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6.28亿元,在总贷款中的占比为13.03%;排在第三的建筑业贷款余额为190.2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75亿元,在总贷款中的占比为12.59%。
房地产贷款和建筑业贷款合计占比达25.62%,超过武汉农商行总贷款的四分之一。
在国家“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相关产业贷款资金的监管力度日益趋严,而且房地产行业易受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信贷质量相关风险不容忽视。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农商行是国务院、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副省级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截至目前,该行拥有200余网点,遍布武汉城乡各地,其先后在湖北省内设立了咸宁分行、宜昌分行、黄冈分行,还在江苏、广东、云南、海南、湖北、广西等六省设立47家村镇银行。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近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超2490万元,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公开通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被处64万元罚款,其董事长余清才被行政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违法行为的决策被行政处罚
4与29日,记者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官网上看到,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主要参与一起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进行大额授信的违法行为决策,被予以罚款人名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榆银监罚决字〔2016〕4号》行政处罚文书,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余清才作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神木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余清才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相关报道
神木东商行违规放贷逾2940万元 被处64万元罚款
据了解,神木农商行于2011年起,因三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行为,其中一起涉及由董事长余清才参与决策的,借信托通道跨省对山西某某集团公司进行大额授信的行为,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分别予以通报并处以21万元、21万元、22万元共64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
2011-2013年期间,神木农商行营业部、东兴中路分理处、兴城支行分别向借款人方某某、尚某某、郭某某发放个人贷款24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50万元、短期贷款100万元,三家网点在贷款发放前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导致贷款用途转移,贷款用途转移后,未采取有效 措施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追究违约责任。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神木农商行予以21万元的行政罚款。
2013年4月,神木农商行营业部向神木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调查 报告 仅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文字性描述,没有担保人收入、资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导致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后担保人均无力代偿;借款人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及停产后,该行未及时跟踪参与借款人股权变更活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造成了信贷资金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予以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给与神木农商行22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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