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款案件疑问
银行房地产贷款中的典型案件!
三个疑问:其一,甲是否为建筑商(该房产的施工企业)或回迁户?其二,既然是2007年甲起诉开发商,因为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因此法院审理时应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此案银行曾否作为第三人应诉?其三,如果法院在未将银行列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未核实房产的状态即下达判决,那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局是如何执行的?至银行起诉时判决已生效近3年,属于执行超过2年未果的案件,执行局无任何作为?执行阶段是否通知银行?银行是否通过其他途径得悉此案?
按照您的假设,如果甲与开发商合谋诈骗银行,就当前您提供的信息来看,目前能想到的有两点建议:第一,确认1999年甲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的真实性,从1999年到2007年八年的时间里,购房合同文本格式、内容、纸张、签章是否有变化,该合同的标的即房产在1999年签定合同时时和诉讼时称为、表述是否一致?要知道,在房产销售阶段的很多编号与办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编号是不一样的;从他们提供给法院的合同文本上找线索,必要时通过技术手段鉴定原件的真伪;第二,到房产局核实1999年的房屋购销合同是否做够交易备案,并查实该房产的实物形成、产籍形成的过程、时间,从中寻找线索来证明该笔交易的真伪。如能证明1999年的交易是虚假的,即可推翻法院2007年的判决,有效保护银行资产不受损失。
抵押贷款还不上,法院是否有权处理抵押物以外的财产?
债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大于抵押贷款,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价款。
一、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因此,当债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大于抵押贷款时,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价款。
多个抵押物一个借款合同,只能还一部分贷款,抵押物怎么办?
看谁是贷款人(不可能都是贷款人),谁是担保人。如果你是贷款人,肯定是先处理你的房产,如果还不够还贷,再按照剩余款项的平均份额处理担保人。如果你不是贷款人银行不能单独处理你的房产,只能是照剩余款项的平均份额。
涉及抵押的借款合同,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要对抵押权有所主张吗?
直接起诉要求还款即可,在诉状中叙述清楚该借款有抵押物,如果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逾期不还,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的话,可以在执行时按此约定执行。建议银行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或聘用法律顾问办理。
扩展资料:
特征:
①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②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单方面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
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③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借贷合同的目的,在以货币或实物供对方消费或处分,使借用人通过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借人必须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货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因此它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且不移转所有权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合同
银行贷款,顺位抵押权人若先对抵押物进行诉讼,对第一抵押权人是否有影响?
个人认为,一般而言顺位抵押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用拍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债权,但需优先偿还第一抵押权人,及银行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才会是顺位抵押人的。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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