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身份信息在农村信用社被冒名贷款怎么处理?
一、公告检举法。
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后,首先向被稽核单位班子成员通报检查方案,强化同被稽核单位沟通和交流,力争得到被稽核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其次会同被稽核单位采取召开职工大会或向各营业网点下发通知等形式,对广大职工讲明冒名贷款检查的重要性及其对信合事业的危害性,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和QQ号码等联系方式,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对所知道的冒名贷款向检查组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督促被稽核单位公开承诺不打击报复举报者,对于查证属实者建议信用社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座谈询问法。
冒名贷款的主要知情人之一就是信贷员,检查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检查组要对所有信贷员进行逐一约见谈话询问,告知其冒名贷款的危害和后果,讲明“查出从严、坦白从宽”的基本政策,督促其主动列出所知道的自己和他人经办的所有冒名贷款清单,同时要求信贷员对除已知假冒贷外的其它全部贷款写出无假冒贷款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如发现假冒贷款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种方法对于非其责任造成的冒名贷款及易于清收的冒名贷款相当有效,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人员排查法。
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中“九种人“的界定标准和排查方法,认真排查所有原信贷人员和现信贷人员,发现有涉及黄赌毒、经商、炒股、负债较大、经常旷工、超过轮岗时限、交友混乱、有不良记录、违规操作等行为的的信贷人员,立即重点排查其所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必要时可协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对其生活、经营及社会关系入手,理顺其自贷、介绍、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项目,有条件的可查清信贷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彻底搞清有无冒名贷款嫌疑。
四、档案查询法。
1、调阅信贷档案,查看贷款程序是否合规,借据、合同、身份资料复印件有无涂改、伪造、变造现象及原则性的瑕疵等,发现问题及时查证。 2、查看借款时借款人年龄是否偏小或偏大,重点查看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小于18岁或大于60岁,结合贷款用途核查其贷款真实性。 3、关注承贷人为农村女性的贷款,在农村地区,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仍然为男性,此类贷款应了解其相关情况,核实贷款真实性。 4、审查贷后管理资料,查看客户贷后检查表签名是否和申请、借据、合同等档案资料上所载明的签名一致,贷后检查报告是否有涉及冒名贷款相关情况的描述。 5、调阅传票,查看贷款发放、回收、收息所使用帐户户名是否和贷款户名一致、帐户发生存取款业务时的签名是否和借据、合同、申请书等一致。对于以上方法发现有疑似冒名贷款情况的,应进一步重点查证。 五、公示举报法。
按行政村打印贷款公示清单,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冒名贷款对个人信用的危害性,督促其按照已公示名单核对自己所承贷、保证贷款的笔数和金额是否相符,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受广大知情群众的举报,具备条件的如能利用村上的“大喇叭”广播几遍,效果更佳。对于较为偏远、住址分散的贷户,可选择在人员较集中的集市、庙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后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应重点调查核实。此方法效果较好且节省人力物力,但可能会因“泄露个人信息”之嫌遭到部分贷户抱怨,故一般适用于不良贷款。
六、询证查实法。
制作统一格式询证函,两名以上稽核检查人员持函逐笔到户核实询证,无异义的现场签字确认,有疑义的,当面记录贷户异议,并让贷户签字确认,以便向贷款介绍人、经办人、保证人等贷款关联人进一步求证。外出打工的,具备条件的应予以电话(短信)、信函、快递、传真等方式进行核实,长期找不到人的,可协请当地村民委会员、借款人相关亲朋、邻居等知情人帮助核实身份真假,并了解其相关情况,为下一步核查打下基础。此种方法工作量较大,耗时费力,但准确性较高。
上面罗列的检查方法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常用的几种,还有很多方法如关注村组、企业负责人贷款、关注被稽核单位是否存在违规高息揽储孽生冒名贷款等。冒名贷款检查工作是一项细致、艰辛的工作,实际检查中并没有哪种方法能“包治百病”,检查重在“多策并举、注重实效”上。在审计稽核实践工作中,广大审计稽核人员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相信会有更多更好的检查方法在排查冒名贷款一线实践中被运用并得到升华。
信用社名下的卡被别人贷款了怎么办?
信用社贷款,如果是柜台办理需要采集人像身份证和自己签字的呀,如果是手机办理也需要采集人脸的,如果真的出现被别人贷款的情况,首先报警处理,同时去开户行进行具体情况的了解,看看他的贷款程序,为什么不是本人也放贷
什么叫借名贷款,什么叫假冒名贷款,区别
区别是被借人是否同意你使用他名字进行贷款。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的主要区别:冒名贷款是用户本人不知情,但是用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借名贷款是用户本人知情,另一方使用用户的名义去申请贷款,这样双方都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本质来说,借名贷款的情节是更严重的。另外,不管是冒名贷款还是借名贷款,对于用户本人来说都会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用户会遭受资金损失。
一个是串通好被使用名义的一方受连带责任。一个是被使用名义一方对情况完全位置属受害方不会受到连带责任。前者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后者冒名贷款者承担责任,道德上讲前者的情节更为严重。如果你没有亲自去办理,比如签字不是你的笔迹,这种情形你可以申诉不是你的贷款,从而拒绝还贷,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个银行应该承担审核不严,造成失误的责任。
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的身份证及名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5万元。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市13个县(市、区)27家农村信用社中该类贷款占该辖区冒名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5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5笔共计9.35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9.35万元。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黄某系某县信用联社下属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额的核放贷款的权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数份,发放信用贷款金额达近几十万元。信用联社在稽核检查时发现该情况,责成黄某收回贷款。由于黄某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亏本,直至案发时,黄某尚未偿还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时归还利息。 【分歧】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来分析下本案黄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是具体诈骗罪名,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在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而在本案中黄某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担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审批贷款的漏洞,否则不可能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其次,看案黄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先要确定黄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因此黄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体符合职务侵占的特殊范围内的人员的主体身份。利用其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也符合,但职务侵占罪还有个特点就是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黄某按期归还利息,就表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分析黄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一方面,黄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贷款审核权,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这也印证了该贷款贷出完全是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并且黄某按期归还的贷款利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黄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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