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第一篇:浅谈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浅谈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目前农商行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是重中之重,各家农商行都高度重视,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使不良贷款清收有效落实、有效推进,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取得实效,谈谈我的粗浅认识及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掀起清收热潮。
清收不良贷款已进入“深水区”、“难攻段”全行上下要树立打“持久战”、“攻堡垒”的思想,大造宣传声势,大抓司法清收,重点突破违规违法贷款和大额贷款的清收,高速推进清收进程,形成你追我赶,互相竞赛的良好清收氛围。纷纷实行、“白+黑”工作制,全员总动员,挨户走、家家到,不放弃每笔不良贷款。要强化领导,创造显效清收成果,强化组织保障、服务保障、制度保障,攻坚克难,奋力拼搏,
二、领导牵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总行及各支行行长要身先士卒,明确清收范围、目标及清收对象,落实信贷外勤人员清收责任,下达清收计划,使得人人头上有任务、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动力,充分挖掘信贷外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清收贷款的主观能动性。
三、摸清情况、多措并举、攻坚克难。
一是摸清每笔不良贷款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一户一策,,多措并举,针对不同的贷户制定不同的清收方案。
二是利用人脉,以“情”攻关。清收小组对清收对象逐一入户,上门讲政策、讲感情,一次没有看到人,就二次、三次继续上门,白天碰不着,就晚上上门。 三是以“理”收贷。以理服人,辅之以法律宣传,政策攻心,阐明“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贷政策,进入失信黑名单给生活带来的困扰等。培育、唤醒群众诚实守信的良知,感化难缠户,软化钉子户。
四是强化以“责”收贷和“依法”收贷。对不讲信用、有意拖欠有钱不还的借款户,清收小组“先礼后兵”,讲明拖欠的后果及厉害关系,借助政府清收平台,并争取法律部门配合,大力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让他们感到强大的清收攻势,达到震慑效果。
五是“一户一计“收贷。对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困难户,制定不同的还款计划,签订催收通知和还款计划。
四:清收不良贷款给予奖励及表彰
合理的制定奖励标准,对清收的不良贷款人员给予奖励,,严格执行“谁收回谁收益”的分配原则。对清收效果好的给予表彰,总行按阶段进行总结.对完成阶段任务好的支行及清收能手给予重奖,奖的让人心动,对完成阶段任务差支行及责任人给予处罚,罚的让他心寒。
第二篇:农商行多措并举清收不良贷款 **农商行多措并举清收不良贷款自筹建农商行以来,**农商行高度重视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盘活,结合工作实际,内外兼修多措并举清收和盘活不良贷款,收到了明显成效。预防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不良贷款的形成。加强内控管理,从源头上,从人员、从制度上、从机制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形成,实行严格的小额贷款包包赔制,谁发放,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运用裂变率来主导信贷人员放款权限的有无,只要超过裂变率,给予下岗惩处,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实行谁发放的谁买单;实行信贷员客户经理级别制,明确责权利;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农商行信贷人员老龄化,文化水平偏低,近年来每年选派高学历、高水平、本乡本土的员工充实信贷队伍,并根据历史数据分析,男信贷员的不良率高于女信贷员的数据,选派女员工也成为趋势,逐步改变信贷员的结构和提高信贷队伍水平。自身清收,内部日常清收与建立专门的清收队伍并存,内部清收常态化。**农商行每次开支行行长例会,都会对各支行的不良贷款清收情况进行通报,及时了解基层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及新增不良及其原因,督促落后,激励先进,加快清收,严防新增;落实谁经办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一旦形成新增不良,由经办人员加强清收,遵循谁介绍谁担保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短时间内追回不良贷款,避免不良贷款进一步恶化呆账化;总行成立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小组,在全辖范围内精心挑选责任心强、清收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清收小组,组织、协调、负责、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另外鼓励本行内满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临退信贷人员加入清收小组,责任细化,任务到人,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政策,向不良贷款要效益,解决了临退人员的工资,减轻了总行负担,同时又净化了信用环境;实行内部认购不良贷款,全员参与清收的机制。制定清收不良贷款目标任务,以支行为单位认购不良贷款,层层落实认购责任,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认购与奖励办法,根据不良贷款的清收完成情况,奖优惩劣,实行差异化的返还机制,按月考核,按月兑现,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清收积极性。通过以上几种措施,实现内部清收常态化。借助外力,分类认定,分类处置。不良贷款认定后,区别每笔贷款的不良情况,细分不良贷款成因,划分为法院起诉类,公安局立案清收类,纪检委清收类等类型。根据分类情况,广泛收集信息,对于恶意逃债赖债的,但仍有经济实力偿还的,要加强与法院与法院执行庭的协调,通过司法途径集中向法院起诉,落实执行,既减少了诉讼成本,集中执行又加强了执行力度;对于伪造公章伪装公职人员骗贷的,提交公安局以伪造公章罪、诈骗罪立案处理,采取传唤、立案、刑拘、逮捕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的贷款,形成逾期或不良的,由纪检委牵头全力推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向其单位领导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向其讲清“三停”、“五不”的政策,即停职、停薪、停岗与不提拔、不任用、不评先、不加薪、不任职规定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推动不良贷款的清收。加强信用工程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一方面,协调地方政府在金融环境建设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县域信用建设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净化,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努力打造诚信社会。另一方面,借助金燕快贷通的发展,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贷款支持,营造县域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不仅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而且营造了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第三篇: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河东分社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为提高农信社的信贷资产质量,确保农信社向农商行的顺利过渡,按时挂牌,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以下清收措施:
对内的组织领导及考核:
1、强化对员工的责任考核,按职工所分管的片区建立分户清收台账;
2、加强对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将五级、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按月分解到旬、月,按旬未完成任务的及时预警提示,按月未完成任务的除按县联社下达的考核标准外,按社内的制定的细化标准考核;
3、加强劳动纪律考核,在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无特别重要事务的,不得请假。
对外沟通与协调:
1、加强与村组、驻村干部及逾期借款人的联系,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清收;
2、采取先易后难,整村推进,分户落实的方式清收;
3、对逾期贷款要认真进找原因,是内部原因造成贷款逾期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外部原因造成的要有的放矢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清收方案;
4、将政策宣传、信用工程建设、农商行组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清收相互促进。
河东分社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第四篇:清收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
为全面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我县联社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现状,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仔细研究。现将具体分析情况及今后四个月重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xx年xx月底,全县各项贷款余额为xx万元,按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余额xx万元,占比为xx%,其中:次级类贷款xx万元,可疑类贷款xx万元,损失类贷款xx万元。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xx万元,占比较年初下降xx个百分点。
截止2009年xx月底,万元(含)以下不良贷款xx笔xx万元,其中:次级类贷款xx笔xx万元,可疑类贷款xx笔xx万元,损失类贷款xx笔xx万元。其中:按形成时间划分xx年以前xx笔xx万元,xx年xx笔xx万元,xx年以后xx笔xx万元;按表现形式划分:个人贷款集体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企业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政府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他人用款xx笔xx万元,企业贷款个人用款xx笔xx万元。
二、清收措施
近年以来,我县农村信用社将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作为信贷管理工作的主线,按照“落实责任、创新办法、立足自身、不等不靠、借助外力、合理摆布”的工作思路,下大力气,狠抓“双降”工作。
一是结合本县实际,合理下达任务,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分析和摸底,再根据实际情况梳成辫子,分类施策;
二是认真执行“xx”清收不良贷款办法,抓好新增贷款的源头管理,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杜绝前清后增;
三是采取分类清收与全面催收相结合、户户见面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班子成员包难户与信贷员大包干相结合等办法,有选择、有目标、有重点的予以清收;
四是大力推行“一元”、“十元”、“百元”、“千元”收贷法,做到天天收、月月收、季季收、年年收,清贷不止;
五是完善清收不良贷款的办法和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收奖励办法,做到重奖重罚,实行清收一笔,奖励一笔的办法,谁清收、谁受奖,充分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信贷人员的清非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积极与县委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定期汇报当前工作重点及存在问题,取得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并积极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加大依法清收力度和已诉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有偿还能力,赖帐不还的不良贷款,进一步摸底排查,对那些不讲诚信,无视法律的贷款户依法强制还款,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三、清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用环境差使“赖债户”不良贷款清收难。信用环境差是“赖债户”存在的“温床”。“赖债户”中不乏公职人员,地方政府部门虽屡次下发文件以行政手段配合农信社清收,但许多涉贷单位对清欠工作大多存在“光打雷,不下雨”、走形式的现象,清收效果不明显。而非公职人员的“赖债户”则多存有侥幸心理,通过外出躲债、拒绝签字等方式逃避信用社债务。对于这些“老赖债户”,无论信贷员怎样软磨硬泡也无济于事。
二是缺乏政策扶持使农业经济组织不良贷款清收难。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信社自主经营管理薄弱,各级政府行政干预致使农信社发放了一批低质量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如一些村办造纸厂、水泥厂等,随着这些经济组织的亏损、解体、倒闭,农信社的这部分贷款也由此沉淀下来。这部分贷款大多年限长、金额大、涉及面广,由于缺乏国家相应政策扶持,而使此类不良贷款清收盘活难度相当大。
三是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使小额不良贷款清收难。由于农户尚未形成规模化农业经营,个体抗风险能力小,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债务往往难以偿还。市场经济的复杂化也使城市小个体户常常血本无归,无法按期归还债务。这部分不良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的特点,加上不少贷户外出务工、经商,有的还举家外迁、下落不明。要盘活此类不良贷款,如果单靠信贷员一户一户跑清收,工作量巨大,而且势必影响正常业务发展。
四、清收不良贷款对策
一是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
主责任人制,即第一责任人制,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展需要,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有权决策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是对信贷决策各环节有权决策人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是信贷管理制度的又一个创新。通过建立主责任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责任人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燕尾服负责,共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负责,共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负责,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管机制。
二是强化制度制约,严格责任追究。
冷静分析多年来信贷管理不规范和“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贷管理制
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使信贷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养成了一边纠改一边违章或只查违章不认真纠正的不良习惯,信贷业务处于一种放任发展的态势,可以说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改变信贷人员的惰性思维,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各决策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主责任人的行为。
三是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追究体系。
贷款本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必须全额收回,到期未能及时回笼应查明原因,依据实际情况确认各自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进行延期,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则要进行追究,出现一笔到期未收回贷款,信贷员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负10%的赔偿责任,信用社主任负10%的赔偿责任(可从每月工资中扣发,或让信贷员交一定的保证金)。出现两笔到期未收回贷款除承担以上赔偿外,信贷员要停职清收,停职期间内只发生活费,三个月内如收不回,进行下岗清收。出现三笔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超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追究体系。
信用社在进行审批超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要经过的岗位有信贷员岗、审查岗、审批岗,如出现贷款未收回(除去不可抗力因素),信贷员负70%收回责任,审查岗负10%收回责任(审查主责任人负5%责任,其余负5%责任),审批岗负20%收回责任(审批主责任人员负10%责任,其余负10%责任),如出现一笔贷款未收回,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至贷款收回;如出现两笔贷款未收回,信贷员要停职清收,停职期间内只发生活费,三个月内如收不回,进行下岗清收;出现三笔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给予记过处分,联社有关人员也要得到处分。
五是建立清收激励机制。
我县联社制定了《关于对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不良贷款的清收激励机制,明确了清收不良贷款的计酬办法,具体如下:
对收回1978年以前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x计发;对收回1979年—198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0%计发;对收回1986年—1996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1997年—2002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2003—2005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呆帐贷款、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处置后剩余部分的贷款按收回本息的x计发。上述奖励由信用社按月统计上报收回信息单,经县联社稽核部门审查,直接发给清收人。在清收过程中因贷户当时资金不到位,暂无法收回,但能于贷户签发催收通书并制定还款计划的每户奖励信贷员1元。
六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裁制度。
“黑名单”制裁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环境,增强贷款客户的信用意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有不能按期还贷款、不及时结息、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不良行为的客户要全部用“黑名单”制度进行制裁。建议和专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强化沟通,建立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信用平台,对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不但要上农村信用社的“黑名单”,而且还要上到所有金融机构的“黑名单”。同样,对于一些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的,我们农村信用社也对其以“黑名单”制度进行制裁,形成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金融封杀”的强大态势,由此逐步改善金融系统的“信用环境”。
第五篇:不良贷款清收 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逾期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 年但生产经
工行发布一季报 不良贷款率降至3.6% 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
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采取转让、重组和租赁等方式积极、及早处置变现。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规,效果明显,有利于调动信贷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加大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笔不良贷款都能落实到人,并限期清收。对新发放的贷款,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合法合规,坚决杜绝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
灵活清收,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屡次催收均无果,经调查,担保人有代偿能力,可通过给担保人施加压力,促使贷款收回。借款人杨某某在我支行2007年6月30贷款4.9万元于2008年6月30到期后,无力偿还,一直欠息。清收人员了解到杨某某有2亩左右厂房一处系对外出租,同时担保人张某的结算帐户上有存款余额3万元左右,清收人员及时把相关信息提供了兰山区执行局并当时给予了查封。担保人感到了压力,主动跟借款人和清收人员联系,最后一致协商担保人张某买下了借款人杨某某的厂房,还清了该笔贷款,很好的盘活了该笔贷款。
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在清收过程中,对于多次催收不积极主动配合偿还不良贷款的贷户,可与其说明情况,采取诉讼、执行、逮人等手段强制收回贷款,借款人许某某2006年3月13日在我支行贷款27万元,于2006年9月13日到期,该笔贷款到期后,一直处于欠息收款。经支行研究决定直接将该笔贷款进行了诉讼,通过法庭从担保人吴某帐户上扣划了借款本金及所有欠息,保全了该笔贷款。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协议分期还款是良策。对于有些不良贷款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不现实,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与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也不失为不良贷款清收的一个良策。借款人王某某在我支行借款4.7万元一笔,考虑到借款人实际情况,与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每月还款1500元,到现在借款余额尚欠2.9万元。 )
“放水养鱼”盘活不良贷款。对于因资金周转困难形成的不良贷款,经信贷人员实地考察,考虑到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可根据信用评定和资信评级适当给予信贷支持,帮助其发展项目,逐渐偿还贷款。例如,特别是养殖贷款,由于资金周转时间比较长,容易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可考虑经营户的信用状况和养殖项目,适当给予一定的信贷资金扶持,帮助度过难关,从而更好的偿还贷款。
如何更好地催收不良贷款?
1、调查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收入、支出、资产状况),确定是否有还款能力而没有还款意愿;如果有还款能力,加强追索,书面催收,如其仍不偿还,说明借款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的故意,因此最好的方法不是起诉到法院,而是通过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追索;
2、如果借款人确实存在短期偿还能力不足问题,但是经营情况长期向好,则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方式,重新确定还款期限,采用修生养息的方式培育第一还款来源,使得借款人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经营成果偿还贷款;
3、如果借款人短、长期偿债能力都不足,而且也看不出其经营上有向好的趋势,要采取断然措施,保全其资产,扣押抵押物或者追索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原因
实际上,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余额 / 贷款总余额
不良贷款率下降主要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压缩分子,就是减少不良贷款余额,主要通过催收贷款、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或剥离等方式进行;
二是增加分母,即做大贷款规模,主要通过加快新增发放贷款实现。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逐年下降,与上面提到的两方面都有密切关系,银行一般都会提出“双降”目标,就是不良贷款余额(分子)、不良贷款率(等号左边的结果)双下降,对于前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效率等工作凸显成效;而后者(不良贷款率)的下降,更多的是依托将分母做大,即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来实现的,这点可以通过近几年来全国信贷投放的天量规模可见一斑。
信用社改革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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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选择与权利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来源:《金融研究》 2007-07-20
摘要:本文认为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增资扩股定价办法,实际上强化了内部人的控制地位,只有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打破股东的逆向选择格局,才有可能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目前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下同)花钱买机制的改革出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增资扩股的定价方法吸引不到真正的股东;二是股权设置排除了大股东,而小股东又不愿意参与决策;三是即使股东有意愿参与决策也要受外部人控制。这三方面的问题动摇了花钱买机制改革的基础,为避免出现“种瓜得豆”的结果,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更多地引入真正有意愿、有能力、负责任的股东,使农信社逐步具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不是象目前这样,需要高度依赖外部监管的力量才能保证改革演进的路径不偏离目标。
一、农信社改革一手硬一手软,与预定目标存在偏差
以首批八个改革试点省之一的某市为例,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31854万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已全部发行。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62%,较2002年末增加了5.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1.43%,较2002年末下降了10.02个百分点;2004年1-9月份实现盈利823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298万元。从数据看,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增强了该市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经营效益,对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对农信社一年来的改革进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农信社除了千方百计增资扩股完成票据发行的硬指标外,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等其他方面的软指标改革并没有真正起步。到目前为止,农信社转变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甚微。
一是不良贷款率的降幅虽然较大,但是不良贷款绝对额减少有限,而且潜在风险较大。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14.12亿元,较2002年底减少4.78亿元,剔除票据置换因素,实际不良贷款减少1.6亿元;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23.58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35.47亿元,增幅为40%,但是贷款面并没有拓宽,新增企业户数不超过10%,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良贷款的减少是由企业借新还旧因素造成的。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不良贷款实际降低了1.82个百分点。从农信社贷款的投向看,相当比例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的小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五小企业”,在没有其他金融机构进入的情况下,农信社的信贷资金难以从这些企业中全身而退。据调查,D农信社贷款前十户中有三户是小型的钢铁企业,贷款余额占前十户贷款的40%以上。
二是收益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并非来自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而主要源于垄断农村金融市场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调查中发现农信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比较普遍,平均上浮幅度由2003年的45%提高到110%,利息收益大约增加4亿元。特别是C县农信社利率上浮50%以下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1.5%,上浮幅度在50%-130%之间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8%,利率的大幅提高为其带来可观的收益。
三是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制衡机制尚未形成。从8个社的情况看,三会制度的建立仍然停留在书面上、悬挂在墙壁上,截至2004年9月末,没有一家社召开过真正意义的社员代表大会,只是按规定走过场,以职工大会代替。大部分的贷款投向、财务收支、费用开支等重要事项不能定期公布,更无从谈起接受社员监督。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长兼主任,名义上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质上是理事长全权负责制,不存在二者之间制约关系。县级联社监事会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一般只设监事长,通常的做法是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由此带来的是稽核部门履行监事会职责,实质上使监事会成了联社内部稽核审计的一个部门或者科室,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重硬指标完成、轻机制转换,是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的普遍性倾向,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信社改革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二、逆向选择产生的股东不能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需要引入合理的定价与竞价机制寻找真正的股东
农信社改革的实质是花钱买机制,人民银行是农信社良好治理机制的买方,至于人民银行为什么愿意为此买单,既有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我们讨论的主题。我们要讨论的是:谁能够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人民银行能否把钱交给真正的供给者?
治理机制的最终供给者是股东,股东通过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大会与理事会的委托代理、理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间接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约束。没有真正履行职责的股东就不会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农信社机制难买的真正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负责的股东。如果人民银行把钱付给没有意愿履行监督职责的所谓股东,就等同于中央银行出钱,巩固农信社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地位,这与改革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找不到真正股东的原因是当前实施的资产定价方法不合理:不论净资产高低,均以一元作价折股。对于净资产已经超过1元的信用社,由于存在投资入股者剩余,只有服从经理层意志并愿意放弃监督权的投资者,才会获准入股,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对于净资产低于1元的信用社,投资入股就意味着损失,那为什么还有入股的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贷款户被动入股,不入股就被清收贷款,入股后为保住贷款也不敢行使监督权。二是为了取得贷款优先权入股,这类所谓的股东在得到贷款前不敢行使监督权,得到数倍于股金的贷款后不愿行使监督权,因为信用社一旦倒闭他们的既得利益损失更多。三是得到保息分红承诺的存款化股金,没有了损失资本的风险压力自然就没有监督约束的动力。
即使某社每单位股权的名义净资产恰好为1元,考虑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农信社盈亏能力的变化,农信社股权的实际价值也是或者小于或者高于1元。
从该市情况看,8家农信社增资扩股后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34324万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50054万元,每股净资产由2002年末的0.61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1.08元,但是从增资扩股前后股东结构变化情况看,股东结构并没有得到完善,而且资格股比例较高,影响股本金的稳定性。
每股净资产较高且盈利能力强的C农信社,2004年9月末,股本金总额为6546万元,其中投资股4154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3.46%,资格股2392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6.54%;自然入股433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6.18%;法人股2214万元,占股本总额的33.82%;农村信用社员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1397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34%,员工投资股1323万元,占投资股本总额的31.84%。前十位法人股东均是有求于经理层的贷款大户,没有信贷关系对经理层无所求的企业被屏蔽在大股东名单外。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1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2.7%,同比增加 5443万元,增长33.8%,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148倍。前十位自然人股东中7位是农信社的现职高管人员,内部人的控制能力极强。
每股净资产较低且盈利能力一般的D农信社,2004年9月末,5696万元股本金中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占比为30.18%、69.82%;自然人股3201万元,法人股2495万元,占比分别为56.2%、43.8%,自然人股东中内部职工入股金额占比60.76%,职工股几乎全是投资股,而非内部职工的投资则全部集中于资格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比重较大,占比77.94%,而非内部职工股22.05%。前十户法人股占法人股总额的32.67%,其中有6户是农信社近年来的贷款大户,这些企业刚刚起步,对农信社的融资依赖明显,个别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支持,甚至用老贷款入股。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25亿元,占D农信社全部贷款余额的21.7%,同比增加8610万元,增长61.9%,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27.6倍。前十户自然人入股占所有自然人入股金额的8.24%,其中有6位是高管人员,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力很强。
经过逆向选择而产生的投资者,并不是真正有意愿约束经理层的股东,那些真正有意愿监督约束经理层的投资者却难以成为股东,人民银行付钱给这些股东,怎么会买来良好的治理机制呢?
从规范的资产估值理论角度看,农信社统一按照每股一元的价格增资扩股显然是不合理的。农信社增资扩股价格的确定应当取决于未来收益,而股东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信社在农村相对垄断的地位对其资产风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垄断地位为农信社上浮利率提供了条件,使其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息收入;同时垄断地位要求农信社为许多经营前景不好、抗风险能力差、技术含量低的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高了农信社风险资产的数量,降低了农信社资产的质量。二是央行对其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管理对其经营的影响。央行通过发行票据和提供专项借款的方式支持农信社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信社资产质量的提高,而地方政府管理农信社一方面为农信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扰农信社自主经营的风险。三是农信社的信息披露渠道少、规范性差,而投资者也存在甄别能力弱,缺乏敏感度的特征。这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农信社股票价格较大幅度偏离其内在价值成为可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信社所在区域内实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是农信社股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股权的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农村的资本形成能力差、农民的投资偏好程度低,也就是说农村的股权市场是一个需求稀薄、相对封闭的不完善市场,发行市盈率整体上要低于沪深股市同类公司的平均水平。资格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股,而投资股转让的市场空间狭窄且没有规范,基于资格股的变现能力要强于投资股,考虑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资格股的价格可以上浮,体现其流动性的价值。
寻找负责股东的前提是由治理机制的买方--人民银行--牵头对农信社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即以农信社的净资产为基础,充分考虑央行票据兑付的可能性、农信社未来的盈利能力,在对存贷款利差变动趋势、支农再贷款未来的数量与价格、差别准备金率政策取向等因素进行预测并量化折现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的基准价格与上下限区间。在具体发行环节,可采取向投资者累计招标、询价的方式,或者由投资者竞价购买。这个价格可能远远低于1元,也可能远远高于1元,但更接近不同标的物内在价值,按照市场规则进入的投资者必然是真正的股东。这些股东保本增值的途径,要么是约束经理层控制风险,要么是激励经理层增加盈利,通过每股净资产的增加或者现金分红实现投资收益,无论侧重哪个方面,都有助于良好治理机制的形成。
三、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要允许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
股东监督权的行使也有成本,主要包括发现经营活动真相的甄别审计成本、说服其他股东达成共识的时间精力成本等等。一个小股东在支付这些监督成本后,并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之后必然选择不做为。另一方面,不支付这些监督成本的股东也能得到同样多的利益,因此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的最优策略就是搭便车,不行使监督约束权,而大家都等便车不行动的结局就是没有便车可搭乘,其结果必然是内部人控制。
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股权结构分散化,从收益看,股权分散化的要求限制了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也就限制了其可能取得的红利收入,从成本看,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
在股权设置中应允许甚至鼓励大股东的存在,因为大股东能够取得决策预期收益的较大份额,在抵扣监督成本后仍能够获得净盈余,因而更有愿意参与决策,否则就会由于别人的错误决策承担更多的损失。县市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关系国家金融命脉,应该放松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只有当大中股东累计的表决权能够达到足以影响决策的临界值时,特别是能够影响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解雇时,股东的监督机制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从C、D两家农信社的股权构成看,无论哪一类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都远远大于收益。对于法人股东以及非内部职工自然人股东,最主要的收益是取得贷款的优先性和优惠性,监督约束经营者不但要花费时间、精力研究农信社的经营状况,甚至会降低获取贷款的可能性,机会成本远高于可能增加的分红收益。对持有股权的经营者来讲,实际最高入股金额不过15万元,其获取分红的收益远远少于其在贷款决策环节可能获取的租金,也就是说,没有激励机制促使高管人员为了获得股东收益而放弃经营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作为股东的内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可能就是丧失工作机会,双重身份的利益权衡,其最终的选择也会是放弃监督权。
即使排除上述情况,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会导致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大于收益,最终产生“用脚投票”的结果。以C农信社为例对股东成本收益估算可以说明问题。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单个自然人持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千分之五,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理论上C农信社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实际上C农信社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19万元,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0万元。我们以最大股本金30万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十倍为收益率估算股东一年可能得到的投资收益,收益额为6万元左右。而股东要了解农信社的经营状况,支付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账务审查的费用也不止6万元,更不用计算说服其他股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了。从全市情况看,目前82%的自然人股东入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97%的法人股东入股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绝大多数人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行使监督权的成本。
也就是说,由于不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即使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仍然不会改变。
四、法人治理结构应由股东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外部人控制
农村信用社改革备选的组织模式有4种,即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但具体采取什么产权模式,组织的边界延伸到什么区域,高级管理人员由谁担当,均由外部利益主体事先确定,选择权并不在股东手中,而是地方政府、银监局、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要么是各方博弈的均衡选择,要么是强势主体的最优选择,但不会是股东的最优选择。该市选择一级法人的产权模式就是地方政府与银监部门由上而下强势推进的结果,对于经营效益比较好的二级法人社来说,没有选择继续独立经营的权利,股东拥有的权利得不到体现。
只允许三农问题不突出地区的农村走商业银行改革模式,本身就隐含一种假设: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可以保证服务三农,而股份制不能保证服务三农。实际上,只要是以存款为主要负债的金融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都必然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农信社是否围绕三农服务,或者取决于服务三农的风险收益比较,或者取决于其在非农领域与同业的竞争力比较,也可以制定社区再投资法进行约束,却与产权模式无关。如果硬性通过金融监管确保支农贷款比例,必然支付较高的监管成本,且未必取得真实的支农效果。
该市8家县联社全部进行了一级法人合作制改革,2004年末,统计报表显示全市农信社贷款余额为125.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73.94亿元,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显示全市农信社企业贷款余额为86.22亿元。统计口径中农业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按照上述数据推算,农业经济组织贷款:73.94+86.22-125.5=34.66亿元,也就是企业贷款占到农业贷款的47%,即使全额扣除国家及省级农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信社的近10亿元贷款,真实的农业贷款也就是49.28亿元,仅占农信社贷款余额的39%。很明显,合作制与支持三农不是同一概念范畴,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未必倾力支农,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不是必然非农化。
农信社将其主要的资产投放于城市企业还是三农,归根到底取决于其在不同细分目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较。对比在同一城区的A农信社与国有商业银行,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分别为28.17亿元、21.55亿元,较2002年末分别增长23.7%、23.4%,分别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增幅3个百分点、21.5个百分点,显然,农信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对比A农信社与其他县的农信社,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较2002年末的增长幅度是八家农联社中增幅最小的社,分别低于全市农信社平均增幅16.2个百分点、19个百分点,显然也是处于劣势地位。这两组数据对比说明了一个道理: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农信社最有效的市场定位就是农村。
既然是否支农与产权制度无关,存款人的利益保护程度也与产权制度无关,那么就可以在更多的地区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因为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治理机制,大股东难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因而不可能引入大股东。而缺少具有威慑力的大股东,就不会有自我约束力的经理层,也就没有良好的治理机制。
更多地建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有利于充实农信社的资本,也有利于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与此同时,鉴于资产规模、不良资产与盈利能力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股份制的农信机构应取消统一的8%资本充足率下限标准,进行差别化设置。
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政府负责制定各组织模式的设立条件,只要农信社符合成立条件,股东就自然获得行使三项选择权的自由,一是自主选择产权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二是自由选择组织的有效边界:市、县、乡或者是村庄;三是民主产生“三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并选择高管层,而非仅体现政府的意志。从根本上讲,股东的权力越完整,农村金融对资本的吸引力才会越强,花钱买机制的目标才越有可能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杨子强)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
银监局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贷款不良是一个考核的指标,另外各家银行也有相应业务指标,贷款不良率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果,因此各家银行都想方设法降低贷款不良率,以降低风险,提高盈利

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办法,请教!
有两种方法,因为不良贷款占比=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这样你可以从分子出发,可以成立不良贷款清收岗,对专人通过考核,来激发其不良贷款的清收。
从分母出发,可以通过发展贷款规模,在发展中不断稀释不良率,如果发展的好,利润好,这样就可以用不良准备金来核销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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