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哪几个部分 a,失业保险费 b,财政补贴 c,基金利息 d,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构成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
4.职工个人缴费。此外,其来源还有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业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这项基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①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部分省市扩大范围后的县、区级集体企业等)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将已筹集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的规定利率支付的利息。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充部分。
③财政补贴。指已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使用后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足部分。此外,还包括对失业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失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初步建立的,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二、.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三、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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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语】:《 失业失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条例。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由朱镕基总理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颁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6章3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 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是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 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还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 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 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 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除了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外,还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 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 、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还对哪个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等方面作 了规定。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业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会落空。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实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将征缴上来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如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主要指滞纳金。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事业单位、个人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滞纳金不包括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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