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非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之外,受益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此外,《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也解释到:
1、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时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此时,产生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才由期待权变成了可实际行使的合同债权,具备了可转让性。
2、转让的权利人限于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法指定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指定受益人的,可以受益人的身份依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便不具备受益人这一身份,不享有前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权。
3、可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范围,不超过引起此次保险理赔之保险事故所对应之保险责任范围
4、合法性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必须具备的有效要件之一,“法”既包括指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包括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治法”(比如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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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赔偿钱谁出
保险代位赔偿钱由保险公司出。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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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保险金请求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财产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在法律上,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最重要的一项实体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是随着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同时产生的。在实践中,若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 ,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可见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 ,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 ,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 ,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 ,即使处分也将无效。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即规定 ,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 ,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 ,若第三者仅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时 ,应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 ,保险人此时应牺牲其代位求偿权 ,待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后 ,再向第三者索赔。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看法。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 ,究其本质 ,也是一种赔偿请求权 ,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 ,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为何要保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呢?此有悖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 ,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法是 ,依照公平原则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分第三者的财产。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中断。
另一种意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代位权或权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该请求权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后,依法当然、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只是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5)保险人一般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6)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7)投保人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义务,即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应承担投保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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