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比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征收、集中管理的原则。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发放等社会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必须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被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登记信息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5个工作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组织费额入库,并开具征收缴款书。第十二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自行缴费的,可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拓展资料】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五险一金有哪些一个月交多少钱
法律分析:“五险”就是社保,因此,五险一个月要交多少钱其实就是社保月缴费标准,下面是社保月缴费标准计算公式:单位社保月缴费金额+职工社保月缴费金额单位社保月缴费金额=单位社保缴费基数x社保比例职工社保月缴费金额=职工社保缴费基数x社保比例。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有哪些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失业保险的征收范围包括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1、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2、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相应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发缴费凭证。
3、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拓展资料:失业保险有必要转移吗?
失业保险有必要转移。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对于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和失业保险缴纳范围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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