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领几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险能领几个月每个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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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的。缴费时间为1年的,可以领取2个月。缴费2年的,可以领取两个月。3年的领取3个月,4年的领取4个月。
1.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2.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3.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金额:
失业险的领取金额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领取85%-90%。缴费期间为1-2年的,可以领取4个月,每多交1年,可以多领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能领多少个月
失业保险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
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能领几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应当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不超过5年的,失业救济金最长只能领取12个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在5-10年,最长可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可以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1.几个月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可以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规定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不能理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享受期为18个月和24个月,也可分为具体档次。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改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的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缴费义务要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在计算收缴期时予以扣除,这是强化员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以累计添加缴费时间作为确定享受年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在失业前多次换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这种精神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从这个角度看,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福利。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是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业救济金只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工人提供暂时的帮助。所以,他们虽然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不会一直领取下去。最终,他们还是需要找到新的工作,重新就业。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往往是根据之前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更长,所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可以领取相对更长的时间。
失业金领取几个月
交一年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六个月。失业补助金是各地社保局为减小疫情对失业人员的冲击而推出的临时保障,最多可领取6个月,领取标准为当地失业金的一定比例,比失业金少些。领取失业补助金意味着个人社保中断,不再享受社保保障,也影响养老保险、医保累计年限。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三条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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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
失业保险金最多可以领24个月,具体领取时间是根据失业保险的缴纳时间的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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