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
(一)市属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
(三)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城镇职工;
(四)中省直企业;
(五)军队所属企业的无军籍职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个人数据库登记的序号和内容,为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四条 1996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录用,异地转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或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的部分;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第六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个人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从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递减。第九条 建筑安装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从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中提取,并根据实际收缴情况,将其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部分与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计入个人帐户。第十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依有关规定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息的一半计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缴纳部分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对已缴部分在此期间给予计息),待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不能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已缴部分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各占的份额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出具结算清单。第十三条 职工跨地区、跨经办机构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凭调转关系一并转移。第十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息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息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帐户以后,因工致残1--4级的人员,继续按照《抚顺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残抚恤金,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离退休后每年调整提高的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助费;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保障城镇劳动者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
(一)城镇企业的职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聘用制干部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为劳动者建立的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个人自愿参加的保险。第四条 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城镇劳动者的权利。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劳动、人事部门分别是企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第六条 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金存款利息;
(三)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增值的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九条 按下列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建筑安装企业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13%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中方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和退休费总额的50%按月缴纳;
(三)其他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月工资收入的17%和退休费总额的50%按月缴纳;
(四)职工个人及从业人员以月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纳。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部分不缴纳。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均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予以调整。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私营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协助收缴;个体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经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第十二条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后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制造费用或管理费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行政经费或事业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盈余公积金中列支。
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年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五个月平均工资。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三)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城镇企业的职工”是在抚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各种联营企业职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分合作制企业职工;国有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职)人员。第三条 铁路、电力、邮电、统配煤矿、输油管道、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银行(不包括地方合作银行)等部门实行行业统筹,暂不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其单位组织的收入不上缴国家预算,支出国家预算不拨款,自求平衡,节余留用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开资前5天将《社会保险基金缴拨单》填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应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员应以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为据,审核参加保险的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上签字盖章。各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缴”或“同意缓缴”戳记予以审批支付工资。
对不能按时办理缴款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按上月缴纳的金额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见票即付”印章,送交该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在用人单位帐户资金不足或无款时,由各开户银行按扣款先后顺序予以代扣。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停产、限期整顿或暂时亏损,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确有暂时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基金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满,在补缴基金的同时,应按基金专户存款利率缴纳缓期期间的利息,其利息并入基金。第七条 凡在抚顺地区(清原、新宾除外)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桥涵、园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维修等施工的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建设单位一律按工程总造价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标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其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同时还应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的规定,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第九条 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月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当月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表,调整缴纳金额。调整的方法,则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和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增加或减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公式:
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年度平均人数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计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用人单位实行部分生产资料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经济收入不固定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其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三条 第九条一款(二)、(三)项提及“退休费总额”是指缴费当月的离退休(职)费总额。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年末将本单位职工或从业人员下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盖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与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对每一职工“视为缴费年限”的工龄核定和1993年末基本工资认定封存工作。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聘用制干部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确定其缴费额时,应以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三资企业是以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抚顺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标准
7月到6月抚顺市全市区(县)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169元,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90元。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为433.8元;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额为305.1元(带个人账户的)或169.5元(不带个人账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目前缴费额为90元/人/年。个人社保银行账户应确保余额充足。
抚顺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标准
抚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
7月到6月抚顺市全市区(县)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169元,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额为433.8元;
温馨提示:
抚顺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全员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额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须大于或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年人均最低不能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抚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从2021年1月起,抚顺市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当期缴费基数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上下限。
即:以2019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238元/月)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停止执行疫情期间上一社保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708元)的下限档次。
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按2021年对应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基数调整前的保费差额。
拓展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为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最基础的社会保障,给灵活就业人群提供社保起到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缴费办理
参保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登记:
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人变更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变更户籍类型需提供)。
停、续保手续:
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见底下附件)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如需退保的须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抚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引导,自愿投保,基金采取储备积累式。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金融等部门应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凡本市60周岁以下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者,亦可参加或继续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第七条 招工、提干、升学等农转非及迁出本县者可以转移或退出保险。第三章 保险费交纳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交纳采取月缴和趸缴两种办法。按月交纳,一般分为5元、10元、20元等不同档次,也可根据经济条件,自行选择投保额;趸缴以20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
乡镇企业职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的6%交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集体补助以村和乡镇企业为单位。村补助部分一般不应高于交费总额的30%,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村自行确定。
乡镇企业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额的6%予以补助,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个人交纳或集体补助可以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申请,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变动交纳档次。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职工一般以企业为单位收取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收取。第十三条 投保人因故不能如期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交,但应按规定补交利息。第四章 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是根据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十五条 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或还贷款。第十六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领取;投保人无法定继承人,由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第十七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建档等业务。
乡(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乡(镇)养老保险业务。
村、乡镇企业设管理员,由会计或出纳兼任,负责收取保险费。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村、乡镇企业管理员负责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上交;乡(镇)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村、乡镇及乡镇企业交纳的保险费,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做为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二)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培训费;
(五)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六)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七)其他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严格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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