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定价模型的数据在哪搞
定价模型的数据在于保险公司出定损标准,结合相关配件的市场行情,而车险当中的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不可商量。
第一,新车买车险,会根据车价来定,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
第二,到了第二年、第三年...再买车险,车险定价还会看前几年的出险情况,且交强险、商业车险都是如此。若是没有出险的话,那保费一般会有折扣优惠;而若是出了险,那保费就相应地会往上涨。
正是因为新车保险的保费往往会根据车价来定,所以也不存在讲价的情况。不过可能保险公司或是4s店会有一些小优惠,比如送加油卡等等。而在投保的时候,车主可以不用投全险,毕竟有些险种的出现率并不高,不投也没有什么关系,还可以减少一些保费。
车主在以后若是希望能够少交一些保费,就要尽可能避免出险的情况,平时开车上路也要谨慎小心,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违反次数多了,也可能会影响到来年的车险定价,导致保费上涨。
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过程是什么?越详细越好!!!
(一)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其内部分别设有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等。依照韩国保险业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成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周期和报告期限等由金融监督院规定。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季度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并建立早期警报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发布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分析、提供保险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险信息网的运营等。开发院保险统计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及报送周期。开发院统计的内容是基于每份保险合同以及每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保险为例,开发院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及加价事项等多项详尽的信息。保险事故资料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事故号码、事故日期、风险级别、标的代码、标的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发生损失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尽的信息。根据保费规模的大小,分为基础统计资料和摘要统计资料。机动车保险、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等15种保费规模较大的险种均属于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种方式。其它规模较小的险种属于摘要资料的范围,每年汇总一次即可。韩国开发院统计汇总各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收集、汇总及校验统计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统、资料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及为国际贸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统构成的保险信息网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主干电算网的一部分,由保险开发院与所有的保险公司、有关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贸易网等联接。韩国保险统计资料的汇总分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及摘要资料汇总两部分,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对规模较大的险种的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汇总见图2。
对统计资料的校验目的在于检验资料是否是开发院根据统计编撰要求准确地进行编制。采用实施平衡检验、项目检验、分布检验等方法,在发现保险公司未达标时,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检索是为了检验资料的准确性,由保险公司与保险开发院对附件资料编制记录件数、金额等进行核对。项目检索是确认基础统计的各个编制项目有无不合适的资料,通过相关项目之间的比较确认资料错误。分布检索是将对象资料实绩与过去实绩相比较,确认有无异常。
3.统计资料编撰要求。统计资料的编撰要求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记载记录的提交方法、记录单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项。二是格式由保险凭证号、会计处理日等记录管理项目、所涉及合同的风险特征、保费、保险金等项目构成。三是关于格式的各个项目详细的编撰方法说明。四是整理编撰记录时所使用的代码。
4.统计资料的利用。开发院利用采集到的保险统计资料,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计算保险费率(风险率)。按照合同统计、支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别,编制、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年龄/职业/地区等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对于机动车保险、工伤保险等,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倾向特点。出刊发行保险统计月报、年报、年鉴、按险种分类的统计资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统计。建立并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我们了解到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并利用开发院的统计资料,进行公司运营分析、保险费的调整、对历史数据结果的评估等。
二、统计在韩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知道,保险统计在韩国对保险业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险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的统计资料,应用于金融监督院、保险开发院、保险公司各个环节。从大的方面看是整个业界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是对保险公司分类评定并进行早期预警的基础,从小的方面看是纯保险费率的厘定、经验生命表的制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对象指标评价等的基础。
(二)保险统计范围广、内容多
韩国的保险统计范围广泛、内涵丰富,例如从各保险公司定期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的统计报告来看,不仅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业务财务等一般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统计,而且还包括股东变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项和各项经营记录。金融监督院可以凭借这些统计报告建立一揽子统计指标,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基本情况。又如各保险公司向保险开发院报送的保险合同资料的内容十分详尽,不但包括公司代码、时间、合同状态号码、批单号码和保险期间等基本事项,还包括结构级别、物品代码和物品类别等风险特征,更包含了投保金额事项、保费折扣或加价原因事项以及保费更正变动事项等内容,是一种基于每份保单和每次保险事故的统计资料。
(三)保险统计对整个保险行业加强资源共享、进而做到保险经营的精细、科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大数法则等原理的运用,利用保险统计手段在各公司之间做到资源共享,建立整个社会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等数据资料库,从而做到针对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险标的提供不同的差别费率,十分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科学稳健经营。韩国的保险开发院在这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作用。
1.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验证。开发院利用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合同的有关信息资料,在人寿保险行业,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事故发生率,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供各人寿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费率时使用,经验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编制一次。在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是汇总计算各种社会风险损失率,并以次为依据来计算整个行业参照执行的保险费率。
2.建立行业核保核赔资料数据库。保险开发院按照保险合同统计、支付统计和赔付率统计等三大类别,编制和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被保险人年龄和职业、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并将这些风险因素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给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参考使用。通过各家保险公司定期制度性进行信息交流,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资料交换,有助于预防和防止保险欺诈。
3.建立费率等级,体现结构性差异费率。保险开发院还针对个别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费率等级,例如开发院要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主要险种,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保险合同的趋向特点。
(四)保险统计在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汽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车行业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现代企业和人类的联系十分紧密,再加之汽车保险的强制性,因此,机动车保险统计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韩国保险开发院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统计就是从机动车开始的,最早始于1985年7月。保险开发院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管理电算网等连接全国256个市、郡、区的建设交通部等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向其通报未投保责任保险的汽车名单,并与交通部门共享违反交通法规者的信息资料。此外,保险开发院还通过统计数据构建和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等,积极支援社会公益活动。
三、韩国保险统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加强保险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标准构建、手段创新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于大数法则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业,其统计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重要性更为突出和迫切。无论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还是科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发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均离不开保险统计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们要继续重视与加强监管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积极督促其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进一步促进保险统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法规建设
韩国科学丰富的统计内容,统一协调的统计体制,高度集中的数据管理,高效先进的统计平台,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等,对我们拓展创新统计工作思路帮助很大。因此,建议结合此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保险统计工作的相关责任和要求,从而为保险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尽快完善保险统计内容
自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以来,在收集汇总并整理分析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数据集中管理、高效查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通过与韩国保险统计内容广泛、内涵丰富的现状相比,我们的保险统计还存在数据偏少、内容不全、不成体系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借鉴韩国保险统计的先进做法,尤其是韩国详尽统计保险合同内容、每次赔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本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补充完善保险统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好保险合同信息、保险机构信息、保险从业人员记录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统计工作,为建立动态性监管措施提供详实全面的数据资料。
(四)创新保险统计工作手段
统计工作与IT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现代化IT信息技术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国保险行业的统计数据信息量和工作量远远大于韩国保险开发院,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统计信息收集、传输、管理等方面的rr技术要求,通过利用先进的丌技术手段促进保险统计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集中管理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来看,保险行业已经初步积累了一些行业数据,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带领和协助各家保险公司积累整个行业的公共数据方面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在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韩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方式来看,监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相关的保险统计数据,并在组织体系内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议保监会进一步明确我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统一集中,避免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的多头管理,强化数据和分析依据的一致性,做到数据资料的统一、规范,从业务发展、偿付能力评估、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诸多方面实现保险行业数据资源的统一一致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切实减轻各保险公司多次重复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的工作任务量。
(六)强化保险统计执法检查
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险行业政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韩国考察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均需要积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赔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积累才会有相应的效果,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韩国保险监督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常对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主要采取与公司以前历史数据核对、与其它公司对应数据相互比较和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相应处罚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这对我们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做好保险数据标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险统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管理、决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保险数据标准化的问题。当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系统都相互独立,差别很大,统计口径不尽一致,采用的数据库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统计数据标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们应该抓住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用“急用先行”的原则,首先花大力气重点解决好保险基础数据标准缺位、数据接口标准缺失等主要问题。
(八)加快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保险统计工作是业务性、综合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对于干部素质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统计队伍无论从人员、还是从队伍整体素质方面都不适应统计工作要求,因此,建议加快统计机构建设,增加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需要。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裴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郭学艳 刘雷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魏培元
定价模型 车险 中国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经营历史最久的险种之一。近几年,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车险业务的规模更是逐年扩大,多数财产险公司车险保费占比高达70%以上,毫不夸张地说,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财产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当前中国保险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车险的盈利能力建设也被提到前所未有被关注的高度。然而如何实现车险盈利,对所有保险从业者来说,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笔者结合近几年工作的实践,就如何提升车险盈利能力,谈几点个人粗浅的意见。
一、当前行业车险盈利能力脆弱的主要成因
车险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家公司竞争的焦点,也是保险市场竞争的最前沿。多年来,由于非理性的市场竞争,各家财险公司没有正确处理效益与发展的关系,经营管控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正常年景下普遍亏损,车险创利能力相当脆弱。
1.经营理念严重扭曲。经营理念决定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决定经营成果。近些年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做大却没有做强,与公司的经营理念扭曲有很大关系。很多公司以规模论英雄,考核奖励、人员升迁、资源配置都是重发展、轻效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不计成本追求规模、不做风险识别和管控追求速度,最终导致业务质量失控,是车险亏损的首要原因。
2.经营管理粗放。在扭曲的理念指导下,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说有章不循形同虚设。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定价权随意下放,承保风险把关不严,核保流于形式、造成严重的“消化不良”;理赔管控弱化,特别是理赔的环节、细节上没有管控到位,造成理赔严重漏损。
3.恶性竞争,市场主体大打价格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是后置的,这些年一些新入主体为了迅速扩张业务,忽视成本核算,具体表现为:竞相压价、随意扩大保险责任、大吨小标、错套条款和费率、乱用车型折扣系数等等手段不一而足,由此引发行业的价格战,承保风险加大、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保单质量无从谈起,客户满意度下降,行业信誉受到影响。
二、提升车险盈利能力的意见
车险是一个典型的管理型险种,增强盈利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风险识别与管控、财务资源配置、理赔管控、客户服务等多个环节。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强化车险管控,坚定不移推进各项盈利举措落实,就一定能够实现车险有效益的发展。
1.转变经营理念,坚持有效发展。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建设不单是管理者思考的事情,所有保险从业人员都应当将有效经营的理念根植于思想意识中、固化在日常管理行为中。当前,中国保险业正处在市场转型的关键时期,由规模型、粗放型发展,逐渐向管理型、质量型发展转变,这也是顺应行业监管和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使然和方向。作为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者,要深刻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自己的价值观、业绩观,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要旨,围绕“效益”开展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2.优化业务结构,推进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其次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结合动态的数据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加大对车险核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责任感和岗位荣誉感,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数据质量是公司经营分析、判断、预测和决策等经营管理的基本条件,而承保信息也是数据质量的基础部分。
3.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赔付是车险经营最大的成本,理赔环节则是最大成本的操控者。在抓好承保“进口关”的前提下,控制好理赔的流程和各环节,防止利益漏损对提升车险盈利至关重要。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特别是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4)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在保证质量严控风险前提下,及时清理垃圾数据,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5)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疑难案件的跟踪和调查取证,要把握好对户籍、行业、伤残评定等真实资料。要加强与交警、经侦、法院、法医等联系与沟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事故车辆定责、评残、酒后驾驶事故认定等公正性。要积极应对诉讼,提高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和满意度。并且,要积极做好代位求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利益损失。
此外,我们还根据不同客户的特定需求,有针对性地研发了一系列特色车险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一是“直通车”机动车保险。该产品是专门为电话营销渠道开发的渠道细分型车险产品,定位于分散性直销车险业务,目标客户群是大中城市分散性个人客户,比购买传统渠道的车险产品可享受更多的优惠。二是“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该产品以“尊贵、省心、专业”为核心理念,以全面、优质的服务为主要亮点,是面向追求高品质车险服务的客户开发的客户细分型产品。产品首次引入服务条款,提供“车险管家”专属服务,是我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实施客户细分,提升服务水平的有益尝试,是创建车险子品牌,提升营销能力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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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ma保险为什么那么贵
因为保险定价中有三个因子是定价模型的主要逻辑。
这份保险的整体价格水平就是由这三个因素决定的,预定发生率、预定费率、预定利率,这三个因素越高保险价格越贵。
理财规划师的吐血科普:我们到底该怎么判断一个保险
对于一款保险产品或一家保险公司的好坏可以从产品定价、保障范围、核保宽松程度、投保便利性、理赔便利性、公司服务质量、综合风险评估、偿付能力等方面来看。
大致可以划分为三方面:产品面、服务面和监管面,这三大方面的内容基本就能涵盖大多数人担忧的问题:
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虽然包含很多方面,但其简单原理还是可以理解的,不管保险公司基于哪种模型去定价,风险都不会因此减少,也就是说应该是有一个相对可参考的标准价格区间的。
而我曾经写过的极致保险定价思路,就可以作为这样一个价格参考的尺子,当然,这个尺子并不权威,是完全按照我自己的方式来设置的,但至少让我判断保险产品的价格的时候有迹可循。
虽然市面上的产品看似非常复杂,但如果看过我上篇文章就大概明白,这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
人们总不把保障和理财分清楚,请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别总想着不出意外就亏了,否则才真的是亏在哪里都不知道。
在这里我也预告一下吧,我接下来会写一篇评测,针对两款都叫慧馨安的少儿重疾险,一款消费型,一款到期会返本,到时候我会站在理财师的角度告诉你返本亏在哪里。
明白区分保障和理财的重要性之后,以保障为目的的产品分类就简单多了,可以简单归为这四大类的:
寿险:否包含全残责任,除外责任是否合理,保障时间是否灵活可选。
重疾险:犹豫期的长短,是否包含终末期责任、轻症、豁免、多次赔付、身故责任。
意外险:是否包含猝死,是否有不合理的捆绑销售,额度是否足够高。
医疗险:就医是否有特殊限制,起赔额是否适合自己,报销比例是否合理。
产品再好,买不了也是白搭,核保一直也是考验保险公司风控手段的一点,一款产品面市的时候,就需要先考虑适合哪个人群。
比如优选寿险会根据吸烟人群和非吸烟人群去区分定价,比如意外险需要根据职业等级区别投保人群。
在同等保障的情况下,越是价格低的产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要求越高。相对而言可能核保的要求会越严苛,这是每个人体质所带来的风险发生概率差异,需要理解。
非健康体就需要寻找合适自己的产品投保,也许会贵一点或者被列为除外责任,但能投保就是幸福的,千万不要不如实告知去骗保。
这些都是一个保险产品面的细节,但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首先要明白的是每个险种的责任核心在哪里。
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和医疗险每个险种都有自己不可替代的功用,尽量不要选择相互覆盖和界限模糊的产品。
比如重疾险的核心保障责任是重疾,如果重疾险附带了死亡责任势必会对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何不分开来买?重疾险就是重疾险,寿险就是寿险。请记住,保障责任不要折中选择。
对于每个保险核心保障内容所对应的价格要心里有底,至于其他的附加责任,在不会对定价影响较大的时候,当然是多多益善啦。
但如果加了这些花俏的东西之后,价格也悄悄的被保险公司拉高了很多,那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我个人会选择优先核心保障为主。
产品面这块是最多样化的,所以我需要代入自己的主观判断。而接下来的服务面和监管面则多为客观的数据,我以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则和评价手段来做分析。
很多人都喜欢拿保险的售后服务来说事,今天我来认真解释一下,保险售后服务的执行层面,基本和代理人或者经纪人无关系。
代理人和经纪人能给的售后服务只有两个:跑腿和咨询。
咨询是指代理人卖出这份保险之后,如果这个人还算负责的话,未来有什么问题你问他,他都可以认真靠谱的给你答案(认真容易,靠谱则难)。
这里面可能牵扯到的包括你让人家对比别家的某产品怎么样、加减保的建议、理赔的协助指导等,需要的就是靠谱(专业)能力。
而跑腿则是勤奋就好,就是需要给保险公司递送保全或者理赔资料的时候,有个人愿意帮你送过去,免费的快递小哥。
那么为什么会有代理人喜欢做这种事情呢?一方面确实有这类比较负责任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则是一个图方便,一个图加保,愿打愿挨罢了。(某些人别觉得难听,是不是自己心里有数)。
真正的售后服务是在保险公司内部的,你直接打电话给客服办理业务还是让代理人交给内勤,剩下的流程都是在保险公司内部执行的。
为了说明这点,让大家能明白真正的保险公司服务是什么,我不得不说了以上废话,请见谅。
因为只有明白了这个关系,才能看明白接下来保监会的服务评价办法,为什么这个管理办法中没有一条是关于到代理人这个看似是服务执行主体的人群。
保监会的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评价的定量指标采用百分制,并在此定量指标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重要服务创新是指保险公司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
重大负面事件是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经评委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如下:
这12项指标包含整个保险销售服务环节,而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理赔相关和投诉处理相关为高权重评分考核项目。
根据得分高低,保险公司总公司服务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
具体分值标准如下:
对于C类和D类公司,保监会采取重点约谈、下发监管函、要求整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等监管措施。
D类公司服务质量问题需问责的,保监局甚至会提出问责。
来看看上季度人身险公司的保监会服务评级(只列出A类):
里面的保险公司除了平安、国寿等几个,其他的大部分人又认识几个呢?可惜排最前面的几家保险公司没出名,反倒是最后三名火了一把,甚至有一家保费收入为0元(手动滑稽)。
相信在保监会这个权威机构下,这么全面客观的评级面前,什么感性的套路都没有什么好说的吧?公司小服务就不好?Naive!
参评的59家人身险公司中,B级以上的公司就有46家,也就是说其实保险公司的服务还算良好的占大部分,但大家知道的规模大的公司却并不是服务评价最好的。
可见现在远没有到比拼公司大小的时候,互联网极大的缩减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把价格和架子都给放下来,以客户为导向才是未来生存之道。
提到监管面,就不得不提保监会的偿二代,中国偿二代在采纳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的同时;
充分考虑了风险分层理论、三支柱的逻辑关联、资产负债评估框架、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风险综合评级(IRR)、市场约束机制等多个方面。
简单点说人话就是:中国偿二代是一套科学且比世界标准都苛刻得多的监管体系,在中国开保险公司,都是要提心吊胆的啊,你看,那谁又被请去喝茶了。
而风险综合评级体系则提供了一套严谨的评级标准,让保险公司的风险有迹可循。
风险综合评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包:
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
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难以量化的风险评价包含以下4类:
操作风险: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声誉风险: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限制商业广告、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调整负责人、停业整顿等,严重的甚至会被接管。
就算是充足的I类公司,中国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结合反映保险公司量化风险状况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从而得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
中国保监会按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对于每个评分类的公司,保监会都会有对应的监管措施,保监会的监管评价结果反应的是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和其他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但就算是风险最大的D类,你可能出现的情况也最多就是合同被另一家保险公司接管了,保障不会失效。
试问除了中国保险公司,还有什么金融机构能做到这样?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保监会老爷,您辛苦了。
结合产品面、服务面、监管面,三大方面,就得出了我自家的个人综合评级标准了,我个人是以此作为保险产品推荐与否的判断标准,下面以一个产品为例。
上面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中,相信大家看到了平安人寿和百年人寿,都同属于A类,也就是说保监会的服务评价结论是两家公司的服务质量是相近的。
不过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可能知名度就天差地别了,谁叫一家有烧钱打广告一家没有呢?
但百年人寿的产品百年康惠保的价格却便宜了多少个档次呢?(这里我就不拿老东家出来对比产品了,免得伤感情)
在这里我以我之前做的重疾模型对比,用数据说明,康惠保便宜的有多离谱:
表中我顺便也带上了弘康的健康一生,可以看到健康一生和我的模型是非常接近的,价格同比达到了97%,也就是说价格只是比我的模型低了3%。
而弘康健康一生可是2013年就出来了,极致重疾的名头响彻业内长达4年之久,当时号称保险业内一股清流,值得尊重。
百年康惠保纯重疾的情况下,是目前保险市场上最极致的价格,价格相当于模型的74%,便宜了26%,我个人的判断可能有两个原因:
1:可能国民因为生活水平提高现在最新的重疾概率有所下降,而康惠保是依据自家的这个数据来定价的,所以能这么便宜。
2:可能他家为了抢占市场也有点拼了,未来短期内可能很难出现比他家便宜太多的产品,甚至未来可能会下架调整也不好说(参考弘康的信息披露)。
不过这只是我个人的瞎想,反正市面上死贵死贵的保险还是一抓一大把,反正康惠保现在能买就是了。
保险的定价利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公式是什么
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是随着寿险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新产品不断涌现以及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出现的一种改进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开始,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给付项目中只考虑死亡率因素,即精算数学中的单重模型。后来,保险公司将失效因素也将考虑到该等式中,并采用双重模型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在这种方法下,人寿保险费计算应考虑一下三个要素:
1、死亡(生存)因素。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故其保险费的计算应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率及生存率。
2、利率因素。由于人寿保险先是长期性合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先而给付保险金在后,而且相隔的时间较长,因此计算保险费时还应该考虑利率因素。
附加费因素。保险人经营人寿保险的营业费用应在纯保险费之外另行附加。
因此,人寿保险费是依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来计算的,此三项成为计算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
营业保险等价公式法最主要的优点是只进行有限的计算,当给定了保费的基本假设:即死亡率、利率、费用、税收补贴和利润附加时,费率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来。对于简单的寿险产品,这种方法是极其有效的、可行的。
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的最大缺点是这些公式没有标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特别是当寿险合同具有比较复杂的保险金给付,要求使用变化的利率和利润附加时,这种方法的计算式极其复杂的,在没有计算机技术的帮助下是很难完成的。另外,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不能让保险公司以此为根据确定某些问题,如新业务对公司资本的要求,新业务的增长对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造成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期望利润水平等。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定价技术得到充分的提高,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很少被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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