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取消了原有的100元档次,增设了3000元档次,将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对于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市财政将增加10元的补贴。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予以代缴养老保险费。
此次新政也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拓展资料】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对农民来说还是有很多好处的,减轻子女负担,现在年轻人压力非常大,通常一个家庭要赡养四位老人,年轻人除了要供房贷,车贷,还要指出小孩的养育费用、教育费用等。若是老人每月能够领取到养老金,对子女来说,能够减轻不小负担,对自己来说,给自己晚年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第五条 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第六条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第七条 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第八条 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第九条 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第十条 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起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恢复交纳保险费后,对于停止交纳期间的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交。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第十二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第十四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第十五条 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第十六条 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需现支付的养老金外,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存入金融机构。增值部分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用于投资。
湖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第六点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因为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收入几块组成。如果按取低个人缴费100元/年,政府补贴最低每人30/年算。那么缴15年个人账户余额为1950元,(未计算利息收入),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可发1950/139约为14元。每月可领基础养老金55+个人账户养老金14元=69元。
一年可领800多元,两年可将自缴费全部领回,以后都是享受国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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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10档缴费 年满60岁可按月领,昨日,湖北省政府召开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会,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并实行属地管理。个人缴费标准分10档,根据《意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 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亩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民政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骨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最高档是多少
最高档次为400。
为了让农村居民享受更好的养老待遇,湖北省近年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并多次调整缴费标准,给居民带来利好。
目前,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多个档次,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等,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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