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保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法律分析:【职工医保报销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长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支付段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30万元。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主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虽然居民医保卡没有个人账户,一旦报销完毕,剩下的就要自己掏钱了(每年有8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比例在60%-70%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长沙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院起付线:职工医保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900元、600元、3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的不再扣除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1)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长沙岳麓区职工医疗保险每月什么时候交费
每月由单位代缴医保费。
不同社会身份的参保人,每年的医保缴费时间不同,以下是各社会身份的参保人的医保缴纳时间:
1、城镇居民:
(1)在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在校大学生每年的医保缴纳时间一般为9月1日~10月31日,由学校统一收取医保费并集中缴纳。
(2)除学生及在职职工外的参保人: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每年的医保缴纳时间一般为11月1日~12月31日。
2、在职职工:每月由单位代缴医保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一样,都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
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时间:
1、医疗保险种类有很多,职工医保有单位代扣代缴,每月会固定的从工资中进行扣除。
2、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几月份来办理就从几月份开始缴费,6月份来办理就从6月份开始缴费,并从6月计算缴费年限;7月份来办理就从7月份开始缴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由于医疗保险是先缴费后享受,为了避免缴费人由于迟交医疗保险费而影响其医疗保险待遇,所以每年的6月30日前可一次性交至次年的6月30日;只要在上次缴费时间段显示的截止日以前缴费,都是正常缴费。
拓展资料
2021年医保缴费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30日。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缴费途径主要有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线上缴费和自助终端缴费四种。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经济补偿,可使患者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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