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属于工伤么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是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因公死亡的相关保险或赔付待遇。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生病,后去医院就医,在医院治疗期间48小时后死亡,属于非因公死亡。
法律分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的疾病应当是因工作所生的疾病,即职业病才能视为工伤。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心脏病或者其他疾病发作而突然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另外,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如果以劳动者实际发病为标准的话,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确认具体的发病时间,或者各方对发病时间认定不一致。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应该怎么赔偿?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应该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赔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私企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外死亡,不符合认定为视同工伤条件,不能视同工伤,应当按照因病死亡规定办理。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只能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
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专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属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的鉴定范围是什么?突发疾病死亡的算不算工伤?
工伤的鉴定范围: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前提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
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其中还有职业病的、突发疾病在时间范围内死亡等情况都属于工伤。
相关案例:
原告梁某某丈夫严某某于1982年12月招工为某国营张掖农场工人,系国有企业在编工人,后某国营张掖农场改制为某公司,严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严某某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地点为九分场,劳动合同实行家庭农场承包制并由某公司缴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30日17时左右,严某某在出售农场种植的西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系大咯血,死亡诊断为肺出血、I型呼吸衰竭、高血压病三级。
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严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严某某在九分场从事农业生产,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严某某与某公司实行家庭农场承包制实际上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内部经营形式,并不影响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工作内容。
2020年7月30日严某某出售农场种植在西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被告作出的张人社工亡不认字(2020)3-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严某某为工亡,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该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人社局张人社工亡不认字(2020)3-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由被告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该怎么赔偿?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法律分析:工作期间劳动者突发自身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是算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保险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病死亡是否工伤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