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公布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分别是多少?
1月5日,随着贵州省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378.92元/月,全国公布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省份增至17个。
自2021年11月以来,多省份陆续公布了当地2021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公布的省份包括北京、广东、天津、江苏、青海、宁夏、海南、浙江、陕西、山东、甘肃、湖南、河北、辽宁、江西、广西、贵州等共17个。其中,北京以10534元/月居首,广西以6184元/月暂居末位。
由于存在地方差异,各地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尽相同。但是,从已经公布的省份看,不少省份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出现一定幅度上涨。这给2022年养老金是否会实现“18连涨”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
多省份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涨
养老金计发基数一般指“养老保险基数”。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一般情况下,该基数以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确定,除以12便为月缴费基数。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17省份看,北京以10534元/月暂居首位,同时也是第一个破万元的城市;广东以8332元/月暂居第二位;天津是8324元/月,排名第三位。广西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184元/月,暂居末位。
相比2020年,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涨的省份不少(见图表)。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广东、天津、江苏、青海、海南、山东、甘肃、河北、辽宁、广西等11省份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涨。其中北京涨幅最高,达6.3%,暂列第一位。其次是广东,涨幅为6.01%,暂列第二位。位列第三的是青海,涨幅为5.22%。
北京最为明显,不仅实现养老金计发基数居首,涨幅也是最高。人社部原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道出了其中的“秘籍”。他告诉,养老金计发水平提高离不开地方经济支撑。近年来,随着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北京的产业发展方向更为清晰。
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1年社保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1014元/月。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的规定,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工资基数的28%(其中单位20%、个人8%)
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总和的0.5%、1%、2%, 根据单位风险程度来确
定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费,单位职工不缴费。
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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