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养老保险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2015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定,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二:2015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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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办法(原行业统筹各系统单位暂按原办法执行)。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应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该帐户除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外,不得发生任何其他支出;该帐户资金每月初10日内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并按月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和参保人员工资关系调动转移支出;
6、向上级或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上解或下拨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按照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标准由财政核拨,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安排。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上解上级和补助下级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应及时进行上解和下拨。
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1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一般每月8号之前缴纳费用。
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X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以百分比的形式出现,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关的规定如下: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河南养老金最新政策
一、河南养老金最新政策:
1.两减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这次河南也分为和缴费年限挂钩以及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
2.一增
和养老金水平挂钩的部分: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3.一持平
在倾斜调整部分,和去年完全相同,没有增减。对退休军转干部有特殊待遇,像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二、广东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符合规定的人群范围中,从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根据定额调整的规定,挂钩调整是按照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的缴费金额,缴费年数的规定,缴费金额越多,缴费年限越长,所得到的基本养老金就会越多。与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进行挂钩调整。
(1)根据基本养老金进行确定比例增加: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自己的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1.8%。
(2)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增加基本养老金:规定了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比如说一个退休人员,他的工龄是30年零一个月,那么他也是按照31年来算的。这个缴费年限来统一进行挂钩,进行一个整体的上调,而不是按照30年来算的。如果缴费的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按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少于15元的,就按15元发放。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三、山东省今年养老金调整政策:
1.定额调整:山东省的定额调整方式是比较正常的,全部退休人员调整的金额都一样。2018年和2019年山东省的定额调整金额都是50元,2020年是52元,2021年正常也会保持在50元左右的水平。
2.挂钩调整:山东省地挂钩调整还是比较有特色的,主要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按照上一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月增加额。第二步是区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然后分别进行调整。
3.适当倾斜:山东省的适当倾斜政策,针对的是高龄退休人员,分为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调整方案。第一是区分三个年龄段进行调整,第二是对上一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河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金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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