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带你了解建工意外险
一、什么是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简称建工意外险,由于它是一种团体险,因而又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由于建工意外险多以团体险形式存在,属于比较冷门的险种,大多数人可能并不了解。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好的意外险推荐?2020年热销前20的优质意外险!
二、建工意外险是强制的吗?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
1、从法律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此《建筑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新修订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早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从性质上说,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建工险是强制的。
建工意外险里面包含什么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11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
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
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
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被保险人
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当上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或伤残保证金或死亡保证金的赔付。但上述情况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责任。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广义上,三者都属于安全生产保险,却各自有着不同的保险特点与差异联系。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法律上,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而建工意外险则为鼓励办理的商业性补充保险。长期以来,由于建筑市场存在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临时雇佣情况多、人员调动频繁等情况,只依靠工伤保险来保障工程人员的风险安全是不现实的,因此,“工伤保险+商业险种”的保险保障模式被大量建企广泛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早期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建工意外险的发展时间较早,市场应用较广。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彼时或发展迟缓,或尚未出现,难以承担为建筑人员提供商业安全保险保障的重要使命,因此,早期“工伤保险+商业险种”模式主要即指“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
之于被保险人员,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工伤保险赔偿,还可通过建工意外险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用以缓解、弥补事故产生的重大损伤损失。因此,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一种相互区别却又互为补充,共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关系。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从概念上来看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不同,建工意外险只负责被保险标人员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费用赔偿,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则还负责除医疗康复费用外的,因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费用,如诉讼费、工伤假期工资等,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从保险获益人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工程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发挥的是对上述人员自身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为保障雇主责任风险的险种,其保障的第一对象是雇主,而非员工,其保险意义是用保险机制转移雇主对事故损失的赔偿风险。
建设工程向来是高风险行业领域,频繁的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对于建筑人员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难以修复的伤害。建工意外险,作为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诞生较早、应用较广、服务较为完善的重要险种,其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都值得我们去充分了解。
工地意外险险种包括哪些
工地意外险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产品的方向也不同,具体分为建工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个人意外伤害险。
1、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强制性保险。
2、团体意外险
团队意外险也就是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是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过程中,如因为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4、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造成或产生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身故;除此之外有的产品对其他交通工具造成的身故/伤残、意外骨折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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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意外险多久生效
工地意外险投保后,一般次日凌晨就能生效,不过也有部分产品会在保险合同内标明生效时间,比如投保成功后第四日或者第七日零时生效,具体要以产品条款为准。
工程人身意外险即指如果被保人发生工伤事故,则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能够获得赔付的一般必须是中标方的员工,转包方的员工不负责。
另外工程人身意外险即建工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承包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风险导致工程施工人员身故、伤残和医疗的保险事故。
现在很多工程方都会给工人投保,不过即使投保了工地意外险,还是应该注意施工安全,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减少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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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发展最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早在1996年就由建筑部牵头在上海、浙江、山东进行试点,1998年《建筑法》正式实施,建工意外险被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并在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推广。
发展至今,建工意外险虽然不再作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存在,且同类新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功能和政策上都占据一定优势,但建工意外险依旧凭借多年的成熟发展,占据很大保险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多项重点建设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如鹤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湾大桥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总保额千亿级。2017年“广东保险业十大影响力理赔案例”评选高度评价建工意外险“理赔效率高”、“减少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因此,客观分析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重视建工意外险保险特点与保险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险
依旧拥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原因
在此前发布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文章中,曾对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险种,在保险功能、特点、政策发展等角度进行过专门介绍。客观来说,后两者在综合比较上是优于建工意外险的,但为何从市场实务角度,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市场原因
随着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建工意外险的市场业务必然会受到影响。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保持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也在随之扩大。即虽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变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冲击。
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安全生产类保险的发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险的早期发展受政策推动影响很大,自1998年《建筑法》将其正式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应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地方落实。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比较空白、保障力量较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险的推广应用与迅速普及占有很大优势。
尽管工伤保险正式实施后,建工意外险受到不小影响,加之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工意外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但各地方政策落实缓慢,相关文件并未作相应修订,在执行上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为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而反观当下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者虽然在综合保险功能上占据优势,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进,但一方面,当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并非一片空白,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与推广,更多是优化与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建工意外险略有不如;另一方面,两者发展时间较短,大众缺乏对其认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险的政策红利余韵绵长,很多地方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旧只认建工意外险。综合因素影响下,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据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建工意外险
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
综上,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点,挖掘其实务保险价值依旧十分必要。
保险特点
建筑施工具有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建工意外险通常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保费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险的保费收取仅为工程造价的0.06%。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只局限于工作期间,还包括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的保障补偿关系,即当出现保险期限内与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双份补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属于责任赔偿,应归为财险范畴;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属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予以赔偿。
功能作用
1.风险补偿作用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建工意外险能够发挥意外医疗补偿和意外伤害补偿的保险补偿作用。具体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和死亡保证金,通过这些保险补偿,缓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经济损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险发展初期,它有效的为各类建筑施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力量,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执行,虽然其不再作为强制险存在,但由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补偿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险又作为一种保障力量补充,完善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即便在当下,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险也发挥着重要的制度补充完善作用。
从市场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建工意外险依旧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在政策趋势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势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实、保险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工意外险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力量依旧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险功能特点与保险价值依旧不容忽视。
建筑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什么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监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遭遇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时,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建筑工人一般购买以下保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全称。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这种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
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
2、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企业,是为企业转嫁应承担的员工意外以及职业病费用的风险。
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或由于工作导致的职业疾病,同时可扩展非工作期间内(24小时)的意外保障。
※ 雇主责任险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4、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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