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包含哪些
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于由于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诉讼费。
拓展资料:
工程保险的特点:
1、保障的综合性
建筑工程的物质损失可以承保,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可以承保,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保证期内的物质损失可以扩展,施工机具损失可以扩展,还有如交叉责任清除残骸费用,错误和遗漏等责任都可以进行扩展承保。
2、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一个建筑工程造价越大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越多,有关各方都可以作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总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设计方和工程设备提供方等等。
3、广泛采用招投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保险可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保险投标,一是企业向保险公司采购,二是企业选定一家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公司,然后由其负责全部保险采购及后续服务事宜,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4、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
不同种类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样的,比如小区楼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条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两年到五年,而完工时间无法保证也是工程保险的一个特点。上面所说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预计完工期限,但实际上一般工程都会延期完工,延期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遭遇保险事故后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资金断裂而无法继续作业,行政处罚而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等等,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延期。
5、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以及建筑材料的不断投入而逐渐增加的,工程完工时达到保险金额的最高值,所以建筑工程保险的风险是随着工程进度增加而不断增加的。
工程一切险包含工伤么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包含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的伤害需要单独购买意外伤害险。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主要针对着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
工伤险和建筑工程意外险的区别:
1.包含范围不同。
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基本都是在公司转正之后开始缴纳的,保障的范围是上班期间或上下班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
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具体哪边报销要根据员工发生意外的情况和参保的情况,总原则是报销费用总和为100%,也就是不超过实际花费的费用。
工伤和商业意外保险都是指发生的意外情况,但是不包含生病住院。
2.理赔单位不同。
社保工伤保险属于团体保险,办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公司有人员发生意外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主管或人力资源助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意外保险投保的公司,为受伤害员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性质不同。
员工上的是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要符合相关条款,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上都可以报销,企业和个人没什么负担。
人身意外险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上限,赔付率低。
4.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
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建设工程意外险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在建设工程意外险的保证的范围内。
施工保险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
工程保险工具书(收藏)|全面梳理工程保险分类和概念释义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项新技术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工程风险因素也日益复杂,为满足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各类场景化、细分化的工程险种快速发展。这里主要就目前国内各类工程险种的分类和概念进行梳理解读。
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由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一旦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保险。一旦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业主)保证债务人将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保证保险。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主要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职业责任险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险种,建设工程还涉及以下相关险种:
延迟完工保险
延迟完工保险(Delay in Start Up,简称DSU),又称延迟开业利润损失保险、延迟启动保险,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工程险种之一。DSU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满足工程机械设备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尤其,其保险标的并不像其他险种限定“特种设备”;其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机械自身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是较为综合的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工程一切险是为了满足各类工程的特殊风险要求而开发的险种,适应现代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风险多样化的特点。一切险赔偿范围包括除上述不不赔偿范围外的工程上的所有人员、财产、危险。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可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于由于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诉讼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否含在规费中
农民工工伤保险包含在“工程一切险”中,不在规费的范围内。在建设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中规定: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1993]894号中指出工程险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直接工程费范畴,可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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