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1年海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统一为月人均增加40元,退职人员月人均增加24元;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今年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的比例增加待遇标准,另外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再按每月1.5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适当倾斜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今年每人每月将再增加15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将再增加2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内地户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第四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第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海口地区的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3.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
(二)前项用人单位驻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部分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予以抵减,抵减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抵减的,责令其限期退还。第八条 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第九条 《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市、县、自治县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第十条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以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准。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照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城镇户籍,未满60周岁的农村人口。
外出务工和经商者,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除外。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保障、社会互助相结合。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储蓄积累办法交纳,设立个人帐户和集体帐户。
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归投保人所有,可以继承;集体交纳的保险费,除明确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以外,均记入集体帐户,归集体所有。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由投保人所在的市、县、自治县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第七条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由从业人员单位自行确定。第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记入投保人集体帐户和个人帐户,其比例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按月缴纳;
(二)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三)一交性趸缴。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为残疾人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二条 投保人迁往异地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由迁出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将其个人帐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退还本人。第三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投保人自年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起,依照本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发放的标准,按照个人投保档次,基金积累和分摊年限及给付利率确定。第十五条 养老金从个人帐户支付,按月计发,由投保人领取;代领养老金的,必须提供被代领人的委托书。第十六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期限为20年。支付期满,投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从集体帐户支付。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的保险费和利息,退给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第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未满20年死亡的,支付期间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投保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第十九条 养老金支付年限期满后,投保人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并由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被代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和被代领人的委托书。第四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投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投保人有权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营运机制,以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增值。
海南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海南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按照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海南养老保险怎么交
你好!关于 海南 养老保险 怎么交的问题,和内地是一样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四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依据《细则》第十二条,按下列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 2.按本人 工资 收入的18%缴纳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纳。 第一项规定范围的人员,雇主应缴部分可由雇员垫付,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补偿。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按照《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其中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偿。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四)缴费基数由个人在《条例》或《细则》规定的缴费工资收入上下限之间申报,一年一定。 (五)养老保险费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缴纳一次;可采用现金、转帐方式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海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五项社会保险属社会强制保险,缴费基数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准。养老、医疗保险下限为1551元,上限7755元育、工伤、失业三项保险下限1671.6元,上限为8358元。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累计28%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缴费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累计3%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累计10%育保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缴费。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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