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在管理体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
(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4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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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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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有一些疑惑是否各地都有所不同这边规定是家庭所有成员都必须缴纳
根据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项目被分割成五个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项目: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在这几个项目中,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之外,国家对哪类人群给予力度最大的补助呢?本文将以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为基础,以净现值法为工具,通过比较微观个体(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的养老保险终身财政补贴额,确定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主要流向和最大受益群体,探讨其中的公平性问题,并提出完善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政策建议。
注: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尚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计划,所以城镇无业居民一般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项目。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下文简称“《意见》”),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这一文件,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1)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我们在此假设国家根据通货膨胀率g上调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构成。我们假设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最低缴费标准)、集体不补助(国家没有强制集体组织缴费)、地方政府每年补助30元(最低补助标准)。我们假设每年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补助标准均按通货膨胀率g进行上调。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计发月数的标准是根据城镇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当前计发月数为139。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其中,P为基本养老金,即退休领取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i为名义利率,g为通货膨胀率,n为缴费年限。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
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文简称“城保”)主要面向城镇企业职工、没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部分农村被征地人员;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成年农民。
二是实施力度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社保相关法规实施强制参保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强调的是自愿原则,由政府加以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三是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款方主要是雇主(个人的缴费部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参加贫富再分配)。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在个人参保缴费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养老金给付时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兜底。
四是缴费和待遇的标准不同。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和费用缴纳是直接挂钩的,多缴纳多享受是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用“高缴费、高保障”的模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低缴费、低待遇”的原则。以福建厦门市为例,2010年该市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4812元~24060元不等,厦门市的职工月平均退休金在1800元左右,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最低缴费金额为100元,月平均退休金在200元左右。
从这一角度看,两种养老保险项目是各有特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针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针对收入较低的人群,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
三、新农保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对新农保制度的分析:一是合理性,新农保制度能否给农民带来足够的养老金?二是公平性,相对于其他养老保险项目,国家对新农保项目的补助力度如何?本节将讨论第一个问题,下一节讨论第二个问题。
下面,我们假设:
(1)领取养老金的初始年龄是60岁。根据《意见》,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缴费年限为15年。根据《意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本文根据最低缴费年限15年进行计算。
(3)通货膨胀率g等于名义利息率i,此时实际利率为零。
(4)新农保目前设有五个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本文假设第一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额为100元/人,政府补贴30元,共计130元。以后各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额以及政府补贴额根据通货膨胀率g进行上调。
四、养老保险项目的公平性分析
我们将一位农民、一位城镇居民、一位城镇低收入的企业职工进行比较:农民参加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所以研究城镇低收入企业职工,是因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收入最低的职工在领取养老金时获得最多的补贴(来自于人际间的转移支付和政府的财政补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在参保时都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考虑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可继承的特点,我们认为这部分资金不会发生贫富再分配,因此不纳入本节研究范围,即本节仅研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
(一)假设条件
1、缴费规定。如表2所示,农民、居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的缴费率、缴费基数都有所不同。其中,低收入企业职工是指收入低于或等于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当地社平工资的60%)的职工必须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假设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那么城镇居民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月(缴费率为12%),低收入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为1800元/月(缴费率为20%)。假设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5%;由政府出资并支付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的年上涨幅度为同期工资增长率的50%。
2、养老金计发办法。如表3所示,农民、居民和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有所不同。
(二)模型测算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计算出未来各年三类人群的年缴费额和养老金领取额,如表4所示。
注:(1)缴费阶段表现为资金的给付,视为投资成本,所以用负数表示。
(2)从领取养老金的第二年起,养老金逐年上调,上调幅度为工资增长率的50%(这一假设符合我国养老金调整的实际情况)。
根据表4数据,我们可以采用净现值法判断国家对三类人群的补助力度。如果我们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看作是一种长期投资的话,缴费就相当于长期投资中的投资阶段,而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则为长期投资中获得收益的阶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参加养老保险项目的净现值为:
(1)
其中,Bt是t年的养老金数额,Ct是t年的缴费成本金额,n为参保人从参加养老保险到去世的全部年限(可为分两个阶段,一是在职时的缴费阶段,二是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阶段),r为贴现率。上述几项均为已知数,据此我们可以求出参保的净现值(NPV)。
(三)测算结果
根据公式(1)和表4,我们可以计算出在不同贴现率下三类人群的参保净现值(见图1)。
从图1中可以发现:
(1)当贴现率低于5.5%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城镇居民、低收入企业职工和农民。
(2)当贴现率高于5.5%且低于7%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城镇居民、农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
(3)当贴现率高于7%时,净现值从高到低的排序分别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
对于上述结果,我们认为:
第一,城镇居民的净现值始终高于低收入企业职工的净现值,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城镇居民给予了较大的政策优惠力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到参保的城镇居民大都是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政府给予这些人群较大的政策优惠,一方面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参保激励,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更多的人通过灵活就业方式解决就业问题,免去他们的养老之忧。从操作层面来讲,由于城镇居民参保是自愿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无法吸引这部分人群参保。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农民的净现值都是最低的,意味着农民受财政补贴的力度是最小的。此外,在上述模型计算中我们假设三类人群的预期寿命均为80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5.21岁,而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9.55岁。如果考虑到农民的预期寿命低于城镇居民,那么农民的净现值与居民的差异就更大了。
五、主要结论
如前所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割裂的,各个项目之间不发生财富转移,没有贫富再分配的功能。这种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城镇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城镇职工自行承担,即城镇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城镇在岗职工负担,农民不承担改革成本,对农民是有利的。当然,目前新农保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
1、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1)基础养老金部分。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财力确定。这就造成财政紧张的地区连最低养老金都无法保证,而财政宽裕的地区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见表4),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2)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作为个人账户缴费的配套补助,地方政府每年需要至少补贴每位农民30元。这部分资金常常由省与县级财政共同承担,造成县级财政负担较重。以江西省为例,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由于农民缴费金额越高,地方政府的补助额也越高,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推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不高。
2、地方财政负担苦乐不均,有失公平。
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参保人在户籍地参保。由于全国各省的农业人口比重差异非常大,2009年底我国农业人口比重为53.41%,然而,落后省份(例如西藏、贵州、甘肃、云南)的这一指标均在65%以上,而上海和北京等发达省市的农业人口比重仅有15%。一些农业大省将由于农业人口众多而付出较大的财政代价,一些直辖市或工业大省则因农业人口较少而只支付较低的财政资金。
3、补助力度太低。
如前所述,每位农民每年可领取基本养老金828元,夫妻双方每年可领取1656元。与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6977元)相比,夫妻双方的养老金收入仅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23.74%,远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养老金标准险(不低于在职人员年平均收入的40%)。虽然这一做法符合新农保“低水平、广覆盖”的实施原则。但从长期看,统筹城乡发展,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使消费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仍应该切实逐步提高替代水平。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60%左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了3.33﹕l,即便考虑农民还有土地保障等传统保障因素,新农保制度逐步完善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不应低于50%。如果考虑社会保障特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以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和待遇水平的差距,农村社会养老替代率还应有进一步的提高。
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贫困》中首次采用并介绍了“每人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世界银行最近的一次更新是在2008年的3月,即依据2005年的价格将国际贫困线提高到1天1.25美元。而亚洲开发银行在2008年对13个亚洲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指标分析中,所使用的国家贫困线的均值是1天1.35美元。我们认为养老金的最低水平不应低于国际公认的贫困线水平。如果我们取1.5美元/天的标准,那么最低月养老金标准应该至少在300元以上。
4、一些制度规定有失公平。
第一,现行模式按照“量额补助”的方式,容易造成马太效应。目前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个人多缴费,地方政府多补助(见图2)。我们认为每个农民的经济状况不同,“多缴费、多补助”的规则将造成农民之间的马太效应,富者越富、穷者越穷。
第二,养老金没有与参保年限挂钩,容易造成道德风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可自愿参保,没有强制性,因此大多数农民可能选择在缴费满15年以后就不再缴费,这必将导致今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过低,难以维持晚年生活开支。目前一些省市社保部门已经看到这个问题,并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2010年2月出台的《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人群间不公平。
第一,对农民的补助力度较小。如前所述,政府对城镇居民、农民和低收入企业职工都有一定的财政补助,但对农民的补助额最低。收入最低的农民得到的社保补助最少,有违基本的财政公平原则。
第二,部分城市居民成为“夹心层”,成为被社保“遗忘的角落”。从本文的计算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城市居民参保实施了较大的政策倾斜力度,优惠程度甚至超过了农民。但部分城市居民仍然未能享受到,究其原因在于缴费金额过高。对于许多大龄失业人员来讲,每年4000元以上的缴费额是很高的门槛。对于这部分人员来讲,“低缴费、低享受”的新农保制度也许是最合适的,但宥于其城镇户籍身份,无法参加新农保,成了“夹心层”。
6、按人群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项目被割裂成几个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项目。然而,人的身份是会变化的,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在各项养老保险制度间进行转换,对社会来说这增加了管理成本,对个人来说也增加了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反过来又会约束人员在不同社会角色间的正常流动,这对社会来讲也是利少弊多。我们认为不需要为农民、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分别建立三套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将其统一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因为归根到底,农民和城镇居民只不过是收入较低的群体而已。
此外,制度割裂就难免会出现制度覆盖的“盲点”。目前60岁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中有许多人既不能被城保覆盖,也无法被新农保覆盖。以昆明市为例,截至2009年底,昆明市18周岁以上的常住城镇居民有191.27万人,其中,141万人已有各种社会养老保障,近50万尚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这些人多为年轻时无业或缴费年限达不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资格的城镇居民,他们面临老无所养的窘境。
7、制度衔接尚不明确。
目前,农民工流动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养老金。当农民工由城保转入新农保以后,领取新农保养老金,那么原来他们在城市打工期间雇主缴费部分就被忽略了。换一句话讲就是,如果缴费年限相同的话,在城里打工多年的农民工与在终身农村的农民的基础养老金是完全相同。这显然对于在外打工多年的农民工而言是不平等的。
总之,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起来,并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是,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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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革对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涉及数以十亿计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中之重,必须认真总结已有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科学分析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坚定不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就巨大,举世公认。
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制度体系。上世纪80年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首先在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的根本性转变。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于2009年、2011年先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2014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我国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全面建立。
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由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底参保人数3.22亿,其中8000多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3年底参保人数4.98亿,其中1.38亿人领取养老金。以上合计参保8.2亿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障计划。
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建立了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多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2005年以来的连续9次调整,全国平均待遇水平由每月700元提高到2013年的近1900元,增长1.7倍。今年国务院决定再次进行调整,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81元,其中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74元。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集中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先后将农垦职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上千万人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化解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
资金实力明显增强。不断拓宽筹资渠道,2001年至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基金支出年均增长19%。2013年基金收入2.27万亿元,其中单位缴费约占58%,个人缴费约占25%,各级财政补助约占13%,初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担的筹资机制。2013年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收入2052亿元(其中个人缴费636亿元,财政补助1318亿元),支出1348亿元。目前城乡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28倍多。同时建立了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13年达近万亿元,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作了必要的资金储备。
管理服务不断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建立,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社保经办服务网络日益健全,并延伸到乡镇、社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已发放5.4亿张。
但也要看到,当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还有近2亿人游离在制度保障之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尚未改革、与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不顺畅,基金统筹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筹资和投资渠道仍比较窄,退休年龄偏低等因素导致抚养比不断升高,也加重了单位费率负担,保障方式单一、难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矛盾和问题,有些是过去遗留下来的,有些则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必须以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用深化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契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服务高效便捷。到2050年,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相适应,建立起覆盖全民、法制完备、待遇适度、持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有为,量力而行,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需要有普惠性的安排,政府承担起对最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兜底”责任。要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要把缴费型养老保险作为老年保障的核心制度,既发挥社会统筹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又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适度挂钩,促进诚实勤奋劳动,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福利制度刚性过强、难以持续的覆辙。
保持基本制度稳定并不断完善。国际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没有所谓“最优模式”,各国都是依据国情做出制度安排。基本制度稳定是实现持续发展的前提,轻率地“翻烧饼”式的“改革”,代价沉重,教训深刻。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做出的正确选择,已有多年运行的实践经验,得到社会认可。要在深化改革中实现基本制度的定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而不能在基本制度模式上推倒重来、反复折腾。
统一规范。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都是在地方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的,在制度发展中难免带有政策标准参差、地域管理分割的矛盾。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全国“一盘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舍此不能实现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彻底打破现存的体制壁垒和地域藩篱,勇于在改革“深水区”开展攻坚战。
坚持统筹兼顾。要超越“单兵突进”思维,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协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妥善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国家、单位、个人(家庭)养老保障的各自责任,同步提高法制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综合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当前和长远,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近期要集中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目前全国参保人数8.2亿人,对比“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要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重要任务,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城镇就业群体,以小微企业、非公单位员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户等为重点,通过严格执法、扩大宣传、权益累计以及适当降低费率等方法,持续扩大覆盖面,并积极向家政服务、网络就业、农村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扩展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对城乡居民,进一步强化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和持续缴费。争取到2020年,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亿人,覆盖率达到95%。
深化养老保险重点领域改革。国务院已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统筹城乡社保体系、使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养老保障权利的重大改革举措。与此相配套,有关部门出台了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要认真落实这些改革措施,使各类参保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双轨”运行矛盾。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支付责任,均衡地区负担,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这些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制度的重大突破,必须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协力推进。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统筹确定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建立与经济发展、收入水平、物价变化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联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使人民群众更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施支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加快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弘扬尊老敬老的民族优良传统,继续发挥好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
建立有利于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是未来几十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必须深谋远虑,未雨绸缪。要进一步拓宽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落实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的责任。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并做大做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坚持精算平衡原则,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订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养老保险抚养比。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完善预算制度,积极探索社会直接监督的有效方式,提高透明度,使基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亿万群众“养命钱”的安全完整。
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提升社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整合分散设置的各类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优化服务规程。加快制订实施社会保障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以中西部地区和基层为重点,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全面实现基本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大力推进网上经办等服务新模式。全国统一、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今年发放到6.5亿张,2017年达到10亿张,基本覆盖全体参保人员,尽快实现全国一卡通,提高精确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社保服务。
参考:胡晓义:到2050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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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 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 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以下是关于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政策 的相关问题。 1、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和范围是哪些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保:1、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2、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3、没有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2、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答: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目前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倡导选择高档次缴费。 3、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哪些手续答:参保人到指定采集点进行照片采集,由该照相点保存录入照相人的身份信息并报送制卡,再向村(社区)提供户口簿和二代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 4、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人员怎样参保缴费答: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人员,从2012年起,在现行10个缴费档次中自由选档缴费,并逐年正常续缴,不得向前补缴,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以上。 5、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当怎样参保缴费答: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此类人员有两种参保缴费办法:一是连续不间断按年缴费到60周岁;二是可以补缴保费,按年缴费到60周岁,允许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补缴不足15年期间的保费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启动时,未满60周岁人员可以不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后直接领取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吗答:我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启动时,不满60周岁且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满60周岁后,不能直接享受每月55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补缴相应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补缴年份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开题报告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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