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保和养老保险从几几年开始交?
1997年。
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着手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混合型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中社会统筹部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企业缴费形成,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企业负担3%,个人负担8%。
长春市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施行?
上世纪九三年实行全国社保养老保险统筹,九五年实行社保医疗保险统筹。长春市社保养老保险也应该是从九三年开始的。
吉林省,国企是那一年开始交社保养老金的?依据的文件是??
国企单位,从1986年实行 劳动合同制,凡是 1986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 从1992年开始,全部实行合 同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由于各地执行的时间不一致,有的较早,有的推迟,不一定的
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交的
养老金是从1996年开始交的。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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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社保是哪年开始执行个人帐户的
吉林省社保建立个人账户是1992年1月份。
吉林省1987年国有企业恢复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集体企业恢复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7月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国家约在1992-1995年间(各省不同)开始实行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实行账户之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缺失,那时候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龄是需要认定的,但他们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于是国家规定把他们的工龄看作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即为视同缴费年限。
而之后则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计算年限,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吉林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何时开始实行的?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 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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