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先帮助车主赔偿车损,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以下情况可以代位追偿
1、对方车辆无保险:
责任方车辆没上车险,且责任方车主不肯赔偿的,这时您可以申请“代位赔偿”。
2、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对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遇到一些“老赖”(指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这类人群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对方经济无赔偿能力,责任方说经济条件差,没钱交,比如三轮车刮豪车的情形,有些车主可能会承担维修费用,让对方走。如果你想让对方赔偿你,也可以向你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追偿是怎么回事
代位求偿是指由于第三方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利和补偿。保险人内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称为代位求偿。
【拓展资料】
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事故认定书,这个非常重要;对方的信息,如果现场没有获取,可以到给你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去调取;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保险单。
保险代位赔偿是有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对方车辆无保险或者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或者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对方逃逸,但是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的。
保险代位代偿的流程如下:首先是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然后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定损修车。车辆维修要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做好以上内容后,等待15天复议;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对肇事者的调查,走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
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法律的规定 ,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 ,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 ,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 ,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拓展资料:
代位追偿有
1、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 ,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适用范围是: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代位追偿流程
求偿车险流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会由第三方负责理赔。被保险人需出示“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在保险人赔偿后,会有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记录。其中有关的部门组织会负责第三方的追偿工作。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其中超过的部分将会退还被保险人。
拓展资料
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实现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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