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分情况。
1、本地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2、异地就医办理手续,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2022年安徽省脱贫人口医保代缴标准
按照《关于征收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锡医保发[2021]76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由旗财政全额代缴。城乡居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250元,财政资助110元。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延伸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医疗、医药服务行为。第十四条 省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医药等服务。第十六条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明;
(二)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规定;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六)主动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安徽省2022年新农合缴费标准截止日期
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安徽2022居民医保缴费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320元。2022年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将启用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信息系统,为保持全省各地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同步,结合“皖事通”征缴系统完善升级工作的需要,经与市税务局协商一致,现将2022年城乡居民缴费调整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
2022年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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