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平安佛医保”如何理赔?
关于您的问题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同时也帮您了解更多知识。平安佛医保是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保的,面向佛山地区出售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为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基本医保门诊特定肿瘤类病种自费药、超高额医疗费用等,不同保障项目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不同。理赔责任如下:
1、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报销比例为80%,年度限赔100万。
2、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补偿:起付标准2.5万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限赔付100万元。
3、基本医保门诊特定肿瘤类病种自费药补偿:参保人进行基本医保门诊特定肿瘤类病种的治疗,投保年度内使用治疗性自费药累计在1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报销90%。
4、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超高额医疗费用补偿:参保人投保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不含年度累计起付标准部分),报销90%。其理赔是根据保险责任来报销,复核就报销,不符合就不报销,在符合这些的基础上,拿好单据报销即可。
综上所述,专业的事情还是要向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咨询,因为能当保险经纪人的都是复合型优秀人才,不仅精通保险专业知识、核保医学、金融理财,还具备法商思维的过硬功底,能够合理进行保单架构,帮助您实现财产的有效传承、家企隔离、财产保护、避税隐私等各种合法合理需求,只有这样的人,才能真正站在您的角度、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您清清楚楚了解风险,明明白白购买保险,踏踏实实享受生活,既买对又能赔。如果我的回答帮到了您,还希望您帮我点个赞,也欢迎交流。
中国平安保险补充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医疗保险,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减轻参保人看病就医的压力。
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范围亦不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区别: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而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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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补充医疗住院保险
楼上说的大多是对的,补充了估计你也很难看懂。估计你现在20-30,刚刚开始工作吧。社保是广覆盖低保障,万一出了什么事情,完全不够。
补充医疗保险,楼上讲过了,对于刚参加工作没有结婚的人来说就够了。
至于意外伤害险,建议你买个每年交100-200的卡折式意外保险,这样一般出了意外,能包最多3-9万的(300的好像是15万)意外身故金,有的还包括1万左右的意外医疗金,2万左右的意外高残金。一直外出的话,可以附加个20元左右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保20万的交通工具上的意外。以上的保费和保额,各个保险公司都不一样,但是也差不多,就看你选择了。建议中国人寿和平安和太平洋的。其他的一般般了,我觉的。
但最重要的,是选择好险种,不是公司!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附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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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公司排名
保险公司的排名是消费者衡量保险公司的实力的最直接的方法,下面为你提供2015年保险公司实力排名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可参考保险公司的排名情况来选择保险产品:
第一名:中国人寿
第二名:中国平安人寿
第三名:中国人保寿险
第四名:太平洋人寿保险
第五名:新华保险
第六名:中国太平人寿
第七名:泰康人寿
第八名:安邦保险
第九名:中邮人寿
第十名: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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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算商业医疗保险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平安保险公司经营。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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