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养老保险查询
呼和浩特养老保险电话查询
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471)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请市民拨打呼和浩特市社保咨询热线:0471-12333
短信查询:1、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发放查询:
编短信666加身份证号,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8,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8,每条0.5元。订制会员,编短信S2,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8,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8,包月2元,每月通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发放金额。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查询:
编短信666加身份证号,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2,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2,每条0.5元。订制会员,编短信S3,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2,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2,包月3元,每月通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呼和浩特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个人养老保险金查询保险处:
地址:呼和浩特市鼓楼立交桥十字路口向北走200米左右吧
电话:0471-4815708(养老保险科)4815434(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辖区昭乌达路
电话:0471-4815891(社保基金监督科)
呼和浩特医保卡余额查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471)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短信查询:医保个人帐户余额查询:编短信666加14位医保号,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9,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9,每条0.5元。订制会员,编短信F2,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09,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09,包月2元,每月通知医保个人帐户余额。医保个人账户划款情况查询:编短信666加14位医保号,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13,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13,每条0.5元。订制会员,编短信F3,移动用户发送至06789113,联通用户发送至8158113,包月3元,每月通知医保个人帐户划款情况。
呼和浩特医保卡余额上门查询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中心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准处级单位。医保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33名。医保中心按照“职能明确、责任分明、简化审批、相互促进、利于监督”的原则设综合科、基金稽审管理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帐户管理科、医疗管理科、费用结算科、工伤生育科等9个科室,主要负责呼和浩特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业务经办和医疗服务管理。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城市]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处查询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鼓楼立交桥劳动大厦三楼业务科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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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10元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10元
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镇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级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给予的养老保险基金补贴;
(三)破产企业一次性清算的养老保险费;
(四)利息、滞纳金收入;
(五)基金的其他收入。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
(二)遗属生活补助金;
(三)个人帐户中可继承的部分;
(四)上交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
(五)提取的管理经费。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等,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保险者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第七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向职工出具个人帐户卡片。个人帐户卡片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合并使用。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养老金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止。第九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归还外,视情节轻重,由同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经费不足的;
(二)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抽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工作失职或者违反财经制度,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五)随意提高管理费用比例的。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设立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营运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年10月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通报。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外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企业及其职工;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军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
(五)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第七条 企业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第八条 私营企业业主,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第九条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及提取比例核定。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代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责。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收缴,一并按月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第十三条 职工调出、调入统筹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工调出原单位时,应当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四条 没有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所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五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清算时,首先清偿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足离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后应足额补缴,同时应缴纳相应的利息。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缴纳后支付的程序运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资产抵偿。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对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拒缴、拖欠、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必须按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并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的罚款。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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