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保中心在哪?怎么走?
医保中心管理部地址分别在不同区,具体如下:
鼓楼: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三楼4、5号窗口;
台江: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101-103号窗口;
仓山: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36、37号窗口;
晋安: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2层12-13号号窗口;其他管理部地址在交通指引查看
交通指引: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附近公交站点:古田路站;公交路线:103路,125路,129路,16路,306路,318路,328路,36路,40路,62路,69路,71路,73路,74路,79路。
办理时间:
鼓楼管理部: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台江、仓山、晋安管理部: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91-12345转7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1-12345
以上内容参考 福建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各县(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各县(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食品药品、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稽核工作。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稽核的过程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场所开展调查、检查工作;
(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人员花名册、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发放表以及其他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明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转)借他人使用;
(二)伪造社会保障卡就医或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
(三)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
(四)伪造、变造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等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
(五)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
(六)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
(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参保(合)人员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在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后的60日内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返还。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规定,建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诊疗项目、药品、医疗器械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保存、传送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当校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确认社会保障卡信息与持卡人一致,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并将诊治情况记载于病历。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为参保(合)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三)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费用,或者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合)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六)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七)替非定点医疗机构代结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福州医疗保险怎么缴费的
目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全年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合计4186.08元(按现标准348.84元/月计算),并且由于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所以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即为中断缴费),暂停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内,补缴职工医保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止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重新申请续保缴费后,才可恢复职工医保关系。为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享受,上述缴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1月1日起未缴费到账的,暂停职工医保待遇;2021年3月31日前补缴欠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021年3月31日前未补缴欠费的,从2021年4月1日起视为自动停止职工医保关系,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重新申请续保缴费后,才可恢复职工医保关系,并按中断补缴和等待期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拓展资料:
缴费方式有:
(一)手机在线缴费 通过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或手机APP缴费。
(二)各银行网点缴费 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号码到市内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长沙银行、邮储银行等就近营业网点缴费,银行回单即为缴费凭证。
(三)医保前台计算缴费 新参保、办理医保退休、享受失业代缴、补缴往年断档及低档补高档的人员,必须到市五里牌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排队计算后,在同层税务窗口即可刷卡缴费。
福州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说明: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下面以福州市为例说明一下二者的区别: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比城镇居民医保高,在福州市医保中心参保的城镇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就可以办理自谋职业人员续保,一旦重新就业改为用人单位续保;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比单位职工略低;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以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福州市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时间二年以上的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5万(支付比例90%-95%),两者合计24.5万元;普通门诊支付范围1500元—6000元;住院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800元—600元(按医院级别不等而比例不同,下同),支付比例在85%-95%(区分在职与退休)。
2、城镇居民医保保当期,没有个人帐户,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统筹支付范围为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20%;成年参保人员首次住院和在治疗门诊大病时,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800元—150元,支付比例为医保范围内55%-85%。
比较复杂,看不懂没关系,记住结论:1、多交多得,少交少得。2、有钱多交,没钱少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19年福州市个人医保怎么交,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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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执行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805.1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其中单位缴纳224.42元,个人缴纳56.1元。
福建医保要交满多少年?
福建医保要交满25年法律分析:福州市职工医保需缴满25年,在其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法律依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二十五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二十五年的,补足二十五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二十五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拓展资料:
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补缴后12个月内,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职工的50%。中断补缴后正常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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