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保养老保险与广州市社保养老保险区别有哪些?
经办公司和参保目标不一样,统筹的定义也不一样。
第一,省部级社会养老保险和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公司和参保目标不一样。
严格说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广州市养老保险这个说法全是不确切的,标准的说法应该是广东省省部级社会养老保险、广州市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
要是只是从省部级、地市级来区分,这里并没有统筹的定义,关键是以办理公司的特性和参保公司的特性来区分的。
(一)广东省省部级社会养老保险。
广东省省部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公司为广东省社保局。
关键的参保目标为广东省的省直机关、省属单位、中央直属单位驻广东的分公司、中央隶属公司驻广东的分公司,广东省省属的国企、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司等。
在省部级社保局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卡上盖的是广东省社保局的印章。
(二)广州市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
广州市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公司为广州市社保局及各县区社保局。
参保目标为广州市的行政机关、市属单位、群众团体,广州市所在的国企、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司。
广州市社保局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就属于广州市地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卡上盖的便是广州市社保局的印章。
第二,省部级社会养老保险不包含省部级统筹的定义。
省部级社保和地市级社保,在以往养老保险政策并没有实现省部级统筹以前,实际上每个省市自治区都存有省部级社保和地市级社保的问题,是因为国内的社保以往是以地市级来当作统筹公司的。
省部级社保所管的区域并非全省,只是以省级公司为统筹区的,因此通常称之为本省省部级。
广东养老保险怎么交
如果是有单位的,则由单位负责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如果无单位,则由自己缴纳。一般来说,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则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就是广东养老保险怎么交的规定。
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下是我收集的计算方法,欢迎查看!
一、养老待遇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原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养老金,因涉及的人员面较窄,为便于理解,这里暂不作说明。)
(二)、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新养老待遇总体计发办法 :(因社保局核算实际养老金的计算复杂,涉及的情况很多,这里只作通常情况下的计发办法介绍。)
(一)基本养老金的基本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另外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二)、分项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三)、基础养老金:
1、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计发月数表,从40岁的233个月到70岁的56个月;
(四)、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月数;
(五)、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 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原办法中的临界指数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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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对于广东养老保险和广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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