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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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按一切险承保。
具体有以下险种: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目标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目标的执业责任险等。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几乎包含了施工时所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无论是对于企业本身还是对于职工的安全都有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买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选择哪一种保险方式比较好?
目前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三种购买方式:一是按照施工建筑面积计收;二是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三是按投保人自行选择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基准保险费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在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保险公司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都是大同小异。
选择购买保险方式,这要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工程面积的大小、楼层的高低、工期的长短等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讲,工程面积越大、楼层越高、工期越长,保险费越高。望采纳!
工地意外险险种包括哪些
工地意外险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产品的方向也不同,具体分为建工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个人意外伤害险。
1、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强制性保险。
2、团体意外险
团队意外险也就是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是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过程中,如因为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4、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造成或产生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身故;除此之外有的产品对其他交通工具造成的身故/伤残、意外骨折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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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意外险怎么收费
工程项目意外险保费的收费方式分为三种:
1.按照建筑的面积计收保险费;
2.按照工程合同的造价来计收保险费;
3.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计收保险费用;
针对于这种情况,是指工程的工期很长而且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人员固定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相对来说保费比较高,所以企业很少选择这一种方式。
工程项目意外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同的,第一,工程项目意外险是不记名的,第二,工程项目意外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几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来说是一年的期限。
工程项目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水灾,暴雨,地陷,雷电等等,其中地震和洪水的危险性是特别高的,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的损失,这一点被国际保险界列为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意外事故还包括有爆炸、火灾、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原材料的缺陷等引发的意外事故,还有工作人员在施工当中造成的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盗窃以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要的费用。
工程项目意外险的投保要求。要求投保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身体状况必须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参保人从事管理或者作业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被保人在施工的企业或者是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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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发展最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早在1996年就由建筑部牵头在上海、浙江、山东进行试点,1998年《建筑法》正式实施,建工意外险被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并在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推广。
发展至今,建工意外险虽然不再作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存在,且同类新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功能和政策上都占据一定优势,但建工意外险依旧凭借多年的成熟发展,占据很大保险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多项重点建设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如鹤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湾大桥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总保额千亿级。2017年“广东保险业十大影响力理赔案例”评选高度评价建工意外险“理赔效率高”、“减少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因此,客观分析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重视建工意外险保险特点与保险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险
依旧拥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原因
在此前发布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文章中,曾对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险种,在保险功能、特点、政策发展等角度进行过专门介绍。客观来说,后两者在综合比较上是优于建工意外险的,但为何从市场实务角度,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市场原因
随着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建工意外险的市场业务必然会受到影响。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保持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也在随之扩大。即虽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变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冲击。
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安全生产类保险的发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险的早期发展受政策推动影响很大,自1998年《建筑法》将其正式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应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地方落实。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比较空白、保障力量较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险的推广应用与迅速普及占有很大优势。
尽管工伤保险正式实施后,建工意外险受到不小影响,加之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工意外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但各地方政策落实缓慢,相关文件并未作相应修订,在执行上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为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而反观当下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者虽然在综合保险功能上占据优势,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进,但一方面,当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并非一片空白,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与推广,更多是优化与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建工意外险略有不如;另一方面,两者发展时间较短,大众缺乏对其认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险的政策红利余韵绵长,很多地方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旧只认建工意外险。综合因素影响下,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据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建工意外险
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
综上,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点,挖掘其实务保险价值依旧十分必要。
保险特点
建筑施工具有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建工意外险通常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保费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险的保费收取仅为工程造价的0.06%。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只局限于工作期间,还包括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的保障补偿关系,即当出现保险期限内与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双份补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属于责任赔偿,应归为财险范畴;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属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予以赔偿。
功能作用
1.风险补偿作用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建工意外险能够发挥意外医疗补偿和意外伤害补偿的保险补偿作用。具体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和死亡保证金,通过这些保险补偿,缓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经济损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险发展初期,它有效的为各类建筑施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力量,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执行,虽然其不再作为强制险存在,但由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补偿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险又作为一种保障力量补充,完善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即便在当下,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险也发挥着重要的制度补充完善作用。
从市场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建工意外险依旧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在政策趋势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势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实、保险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工意外险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力量依旧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险功能特点与保险价值依旧不容忽视。
一分钟带你了解建工意外险
一、什么是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简称建工意外险,由于它是一种团体险,因而又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由于建工意外险多以团体险形式存在,属于比较冷门的险种,大多数人可能并不了解。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好的意外险推荐?2020年热销前20的优质意外险!
二、建工意外险是强制的吗?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
1、从法律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此《建筑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新修订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早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从性质上说,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建工险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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