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入哪个科目?
1、费用最终归属科目
所有的费用,都应该对应进入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所以应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下设置社保二级科目。
2、在权责发生制下,费用归属期间与实际缴纳期间会有差别,同时,职工补充医疗属于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归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所以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置社保二级科目,再在社保二级科目下按社保类别设置三级科目核算
因此,分录应该是:
一、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或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按受益员工部门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
二、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
三、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
贷:银行存款
为职工缴纳的保险是否可列入福利费
以前的规定是:基本医疗保险9%中的4%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另5%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大额医疗保险1%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后来财政部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中规定: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在这个文件中还涉及到补充养老保险和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规定,可以上网搜索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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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
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企业给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提取,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如果单位按国家规定举办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参保职工如果发生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部分还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再报销一部分,以此减轻参保人员在发生生大疾病时的经济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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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医疗怎么赔付
法律分析: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2元。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医疗费用的,按下列条件给予补偿:一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共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8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60%支付给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90%支付给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每一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三是已经申办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项目门诊的,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可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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