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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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形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范围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限定了债权计划主要是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而信托计划范围更广,除了基础设施还能做工商企业类,证券市场投资类,房地产类,等等投资范围,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大。
2、产品安全性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有可能通过私募基金公司发行成私募产品,有可能通过资产交易所的债权转让发行成债权转让的产品。而信托计划就是指信托公司管理,通过信托公司风控的产品才能叫信托产品。
3、管理人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托计划管理人只有一类,那就是信托公司。
4、产品结构设计可能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如果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式来做,和信托公司发的产品在结构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来发行产品,那么结构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样。投资起点也会和标准的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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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的今日体系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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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论断的提出,是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质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学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储蓄机制;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科技创新。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为代表,认为现代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大。“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尚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著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著趋势,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人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1.稳定经济生活,为社会提供“安睡保险”。保险通过预先确定的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可能损失固定下来,从而稳定个人、家庭和组织机构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形成经济安全的心理预期,为经济生活平稳运转创造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现代保
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原来许多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成可保风险,保险服务的领域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越来越凸现出来。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保险还被广泛用于解决政府公共政策问题。人寿保险对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合组织(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曾指出:寿险保单的销售无疑减轻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压力。同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和寿险保费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即保险业有效地分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财务的压力。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当前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加入WTO之后面临的竞争加剧,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约为673亿元。同时据社会保障部门估计,转制成本大约为20000亿元左右。如此大的债务规模再加上每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短期内完全要政府解决确实不现实也不可能,但社会保障却不能产生断层。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老年护理、企业年金、健康、医疗、教育费用等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商业保险需求,具有极大的潜力,这为我国商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国企改革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3.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人在进行承保和资金运用活动时,要收集有关企业、项目和经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单个储蓄者或投资者缺乏时间、资源或能力来收集这样大量的信息,而保险人具有优势,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本和承担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力地制约着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解决委托——代理难题,推进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储蓄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一是降低结合储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和稳健的现金流量,是政府和企业理想的长期融资渠道。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与其对市场的依赖性成正比,与其对金融中介的依赖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取决于信息对称的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兴国家金融市场比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更大。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来说,保险业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具有巨大的潜力。
5.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现代经济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对金融的专业化和灵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选择的保险商品种类丰富,保障充分,贸易和商务就会顺利进行,反之则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务活动的润滑剂”之称,也是保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领域。据统计,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21%,韩国也达到14%。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但整体水平较低,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贸易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1%,投保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对外向型经济的推动不足,在该领域具有极大的潜力。
6.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一个国家有无完备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风险管理和保险专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灾害降临到富国和贫困国家的几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国的洪水,但一个社会如果能够控制和减轻这些灾难,该社会便可以更好地把资源运用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现代社会里,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如影随从,对一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我国1998年的洪灾、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师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变,巨灾风险不可测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发生,危害程度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远甚于从前,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2001年“9.11”恐怖事件、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加以应对。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助于化解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在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国为例,非典疫情爆发后,各家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焦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国寿险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赔236例,赔付104例,总赔付金额为88.68万元。
7.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险业对此也大有可为。如,责任保险有利于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解决纠纷,协调民事关系。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不必纠缠于旷日持久的官司,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整个社会运转效率高。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巨额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医患各方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尽管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说明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大有作为。
8.推动科技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的一大特点,为了保障风险投资的安全和持续投入,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国际上盛行商业保险与高科技联姻,保险公司通过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承保高新技术项目,万一项目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还通过开展高新技术转让保险,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1.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加快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持续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横向看来,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据统计,截至到2002年底,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6494.1亿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6660亿元,同期证券市价总值为38329.13亿元,流通市值为12484.56亿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193778亿元。因此,充分认识并发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强对保险业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走入千家万户,服务社会,造福民众。
2.有利于促进保险经营主体拓展经营思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从认识上延伸了保险服务的外延,对于保险经营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更好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勇于创新,关注被保险人利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塑造保险业的诚信和负责形象,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3.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言论往往对保险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窗口效应”,影响深远。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保险监管者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系统内统一监管认识,理顺保险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有为”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我国未来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更加重视指导性规章和意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保险理论上的拓宽和创新为其支持。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导”效应。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对策
(一)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二)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应开拓创新,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险公司建设。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注重控制经营风险,完善经营管理考核体系。时机成熟时可推动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偿付能力,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险业唯有自身健康,才能为社会提供健康服务。
2.产品创新。注重发掘市场需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进出口事业提供保障;探索农业和农村保险的新路,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支持。
3.理顺保险销售体制。充分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点的管理,理顺保险手续费问题,树立品牌经营意识,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误导欺诈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4.延伸保险业服务的触角。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提高承保大型风险项目的水平,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可考虑通过购买债券和参与信托投资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开发新险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探索高风险保险领域。积极探索巨灾风险、高新技术风险的保险融资技术,建立巨灾、高新科技发展保障基金,通过商业保险主导、政府适当扶持的途径,提高社会的风险化解能力,为国家建立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提供有力支持,为高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险监管机关应坚持市场化取向,树立发展观念。创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手段,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险法》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违规处罚办法。二是正确处理“有为”与“无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坚决还权于市场,合理界定监管者和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效力边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内要合理划清总部机关和地方保监办之间的权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综合治理、联合监管的水平。三是加强基础研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重点研究保险业的产业政策,制定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长远发展规划;四是理顺保险市场关系。在现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尚不能形成明显效力之前,应加强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严厉查处保险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正本清源,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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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计划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名称、管理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融资主体签订的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权威解读 | 韩志峰: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 韩志峰
根据有关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这一概念进入中国已有很多年,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个新事物。
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文件发布以来,相关政策受到广泛关注,试点工作也在积极开展。我们了解到,由于基础设施REITs的“新”,有些市场机构和投资人等对它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准确,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基础设施REITs是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建设好、发展好基础设施REITs市场,必须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有效的权益 型 融资工具
“融资难、融资贵”是实体经济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具体到基础设施领域,最难的是资本金的筹措。总体上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比较大、回报相对低,对资本金需求非常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融资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直接融资只占社融总量的百分之十几,而且直接融资还包括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债券融资,债券融资实际上也是一种债务性融资,真正的股权融资在我国的社融总量中占比非常低。这样,一方面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大量权益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权益性融资只占百分之个位数的融资结构。这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的筹措造成了比较大的难题。
此前,各方也曾尝试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资本金筹措问题。但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行,市场上一度风靡的“明股实债”等方式已经无法操作。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很多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企业效益欠佳,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筹措更加困难。而REITs恰恰是一种权益型融资工具,目前国际上90%以上的REITs基金都是权益型,我们这次推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更是明确要求要坚持权益型特征。因此,REITs是一种权益型融资工具,是把存量的基础设施资产盘活,有助于解决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筹措这一难题。
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已在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农林水利、教育卫生、城市建设、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这其中很多项目是适合做REITs的。做REITs的关键在于底层资产成熟、有稳定现金流,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符合这一要求。比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再比如高铁,过去大家总认为高铁是不盈利的,效益不好,但实际上这几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有名的京沪高铁已经上市了,其他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地区的高铁项目运营也是非常好的。很多基础设施还具有另外一大特点——天然的垄断性,比如供水、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对他们的需求都是刚性的,其收益比很多商业地产项目更稳定,更适合发REITs。商业地产项目,无论是写字楼还是商场,都面临比较大的市场风险,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动、人口流动的变化、新型商业办公模式的兴起等,其收益能力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底层资产的成熟度和现金流的稳定性方面,很多基础设施资产其实更具备发行REITs的条件。
所以,用优质的基础设施资产发行REITs产品,盘活存量,将回收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新的补短板项目建设,我们对这一模式要有充足的信心。随着试点文件的出台, 社会 各方对基础设施资产了解程度逐渐深入,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基础设施领域能够进行REITs操作的相关资产体量是非常可观的。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企业再投资能力
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目前都面临着一个共性问题:投资了大量项目,资产总量很大,资产负债率也很高,高负债率限制了企业再投资能力和进一步发展。而发行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基础设施企业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增强企业再融资能力。 项目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行REITs产品获得等价现金资产,无需提供差额补足、兜底或回购等增信措施,可帮助企业真正改善资产负债表,降低杠杆率,从而腾出融资空间,增强再融资能力。企业负债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融资能力,负债率80%的企业,与负债率60%的企业,再融资能力肯定不一样。很多基础设施企业负债率非常高,其负债率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天花板了,再融资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通过发行REITs,一方面可获取权益性资金,另一方面可降低杠杆,这就可以提高基础设施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二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发行REITs,相当于未来收益的提前变现。对REITs的投资人而言,购买REITs产品是为了获得相对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而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持有人而言,发行REITs其实是在提前回收未来的现金流,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防范未来的市场、运营等风险。发行REITs后,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权属和收益转移至公募基金,对应的风险也相应转移至公募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虽被要求在锁定期内持有不低于20%的公募基金份额,但与发行REITs前相比,所持权益性份额占比明显降低,承担的风险也随之降低。同时,自持部分在锁定期后也可以公开转让,流动性明显增强,也有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是降低日常现金流压力。 现金流对企业非常重要,就和血液与身体的关系一样,如果一个人供血不足,他的身体一定要出问题。前些年很多企业参与PPP项目,一些企业就因为现金流紧张导致经营出了问题。这些企业通过PPP模式投资了许多基建项目,需要大量负债支持项目建设,进而面临很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一旦政策或市场出现变动,现金流过于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马上就会让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发行REITs可以降低负债,大大降低企业现金流的压力,防止企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有利于广泛吸引各类 社会 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 国家出台了许多文件,强调要取消相关门槛限制,让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但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
一方面 ,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复杂、办理手续多、涉及部门多,征地拆迁等工作难度也很大,民营企业往往是有心无力,推进起来困难较多,这无疑会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可能性。相比于投资新的项目,民营企业更适合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参与成熟的存量项目,既包括作为投资人参与投资公募基金,也包括作为运营管理方参与运营项目。这样就不需要承担十分复杂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能够以更合适的方式在更确定的时点切入项目,获取更稳定的投资收益,大大降低了参与难度和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 ,发行基础设施REITs是在基础设施领域打通“投资-运营-退出-再投资”的完整链条,形成投融资闭环。当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民营企业普遍缺乏通畅的投资退出渠道,导致很多企业高杠杆运作,再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和创业板、科创板的推出促进了 社会 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一样,基础设施REITs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设施投资退出渠道,将大大增强基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和市场估值,这对民间投资而言吸引力将是非常大的。因此,基础设施REITs将有力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的意愿和能力。
二是更好吸引保险、社保、理财资金以及公众资金等参与基础设施投资。 要吸引 社会 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除了要有欢迎的态度,更要有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操作规则。如果相关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各类 社会 资金可能也有心无力,无法参与。
以保险资金为例。 保险资金的投资通常可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保险资金非常谨慎,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较高,固收类项目有较强增信措施,能够对其投资回收形成一定保障,故而保险资金参与的积极性较高;而如果让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新建项目,由于风险较高,保险资金对回报率的要求也相应较高,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很难满足保险资金对股权投资收益的要求,再加上流动性很低,确实对保险资金缺乏吸引力。而REITs的特点介于股票、债券之间,风险适中、回报较高、流动性好,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发行REITs,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报率和流动性问题,进而吸引更多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再比如银行理财。 前些年可以通过资金池、期限错配、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但在资管新规出来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产品受到了极大限制,而发行REITs这类标准化产品,恰恰可以解决银行理财投资基础设施这一渠道问题,完全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
再看公众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工作指引,基础设施REITs的一部分份额必须由公众投资者认购。由于许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投资门槛非常高,原来老百姓很难直接参与。而推出REITs这种产品,老百姓也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购买REITs份额,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有利于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第四,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不高,运营管理方式比较粗放,是基础设施领域较为普遍的问题,但这也意味着未来提升空间比较大。基础设施REITs正是促进提升运营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内在动力看, REITs通过公开募集投资人的资金来购买基础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这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投资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资产,如何管理好基础设施资产,为投资人创造更高回报,是基金管理人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效率不高、回报较低,就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今后再发行同类产品是否还能得到市场的认可就存在很大的疑问。在这样的压力下,基金管理人若想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让基金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就要千方百计地管理好基础设施资产,努力提升项目收益和资产价值,保障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从外在压力看, 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当于资产的IPO,信息披露必须规范完整、公开透明,投资人就会和同类资产进行比较,同样是污水处理厂、同样是高速公路,其他企业、其他同类型REITs产品为什么表现更好、回报更高?市场怎么看?基金管理人能否合理解释?投资人对REITs的认可程度就会反映到REITs价格上,哪些资产运营得更好,更能得到市场认可,一目了然。这样一来,就可以给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方形成更大的外部监督压力,有利于促使它们建立精细化、高效化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第五,有利于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基础设施仍有较大投资需求。 一是 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与发达国家普遍超过80%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城镇化建设投资潜力较大。 二是 生态环保、 社会 民生、水利、能源等行业短板依旧突出,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依然落后,补短板领域投资需继续保持力度。 三是 京津冀、雄安新区、长江三角洲、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海南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四是 部分已有基础设施出现设备老化、容量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 社会 新兴需求、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等,有较大改造提升空间。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在地方财政压力日益加大,一些企业效益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筹措资金的难度更加凸显。如果能够运用好REITs这一工具,就能有效地支撑重大战略的实施。
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等多个文件中明确提出,发挥REITs积极作用、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政策实施。运用好REITs这一金融工具,对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能够把存量变现金,把账面上的沉淀资产变成现实的流动资金;第二,有利于为 社会 资本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退出渠道,进而提高 社会 资本参与投资新项目的积极性;第三,也为基础设施新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新思路,今后再投资新项目时,可以提前为将来发行REITs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第六,有利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推进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越来越迫切。在当前加速推进、快速布局的背景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很大,但传统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障碍。通过推进基础设施REITs,也有利于破除金融支持新型基础设施的障碍,充分激发市场参与活力。以数据中心为例,推广5G对数据中心的需求将成倍增加,而数据中心建设投入非常高,国外利用数据中心发行REITs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模式,如果在国内也推广这一模式,就能实现数据中心投资建设的滚动循环——投资建设、对外租赁获取回报、REITs退出、滚动再投资,这样就能在新基建领域形成良性的投资循环。
综上,基础设施REITs是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既是当前推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又是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期举措。投资管理工作不能只盯着增量,还要重视存量,利用好基础设施REITs这一工具,把盘活存量和新增投资相结合,对拓宽投资管理新思路意义重大。
基础设施REITs在国内还是新生事物,我们既要充满信心,又不能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循序推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主动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长期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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