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保险2021年缴费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__
2.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档次) 3、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
拓展资料:
一、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 __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__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每年交的钱都算个人账户吗, 肯定不是,因为社保是按统筹管理,只有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做为统筹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_
二、中间停交补交可以吗? __
1、可以,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交养老保险。其余时间如果停交,之后需要补交,缴费必须连续。 _
2、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缴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时,须交到退休时为止。 __
3、完全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只缴满15年不用再交。 __
三、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年(女)、30年(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__
四、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__
五、中途退保或死亡钱如何退呢? _
1、这种情况,可以由继承人申请退出个人帐户部分。一般在几万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的资金)。
2、今年起至2005年末,哈市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在22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的。 __
六、个人缴费比例下调至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本办法所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五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市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财政、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或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登记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养老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1999年1月22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养老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它收入。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企业的被保险人每月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5%缴纳,从2000年4月1日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8%为止;企业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2%缴纳。
(二)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每月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和8%分别为本人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按上年度市区内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
企业下岗的被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代为扣缴,被保险人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市工商、税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缴。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五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无法确定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每月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的3%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2%缴纳。
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办法施行年度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8%为止。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每月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九条 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代为扣缴,被保险人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到市人民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手续。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市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第十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个人缴纳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市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本条(一)、(二)两项合计为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按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6%记入个人帐户。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度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第十九条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工资基数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应当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储情况。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用于退休后支付养老保险金。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城镇内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雇工;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第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在领取证、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后,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
(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 财政补贴;
(六) 其它收入。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哈尔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养老保险是一种生活的基本保障,如今哈尔滨市办理养老保险的市民越来越多,可是大多数人对其办理流程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哈尔滨养老保险办理的流程,主要有四个步骤。对于养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险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养老和教育金榜单
(1)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
(2)经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2016年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认定表》、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601398,股吧)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3)参保人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采取将补费金额足额存入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由地税征缴部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扣缴缴费;也可持社保打印缴费单据和现金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保哥提示:个人办理哈尔滨养老保险的流程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社局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并不难,主要是带上证明材料即可。
关于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和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咨询电话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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