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是什么样的及赔付标准是什么样的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
现行标准每人每年45元。其中,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医疗账户计入金额中代扣3.75元。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一次性缴纳。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
2、赔付办法
统筹年度内首次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赔付金额=(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90%。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赔付金额=(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共性材料: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单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2)门诊: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门诊收据原件/检查报告;费用明细;全部门诊病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相关的材料,如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3)住院治疗: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汇总表;全部住院病历(入/出院通知书,病案首页,医嘱单,体温测量记录等);若为意外原因导致住院,则需同时提供意外事故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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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交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为了落实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在各个企业均为员工投保补充医疗来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减轻员工的后顾之忧,也将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体现出来,今天我为大家解读一下如何使用医疗补充险进行报销:
一、企业补充医疗险的适用人群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凡是在参保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的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我们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及住院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在医保账户支付后,还需要缴纳自费部分的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根据企业的不同具体报销的比例也是不同的60%起根据企业自行设置。
二、个人自付医疗费如何报销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自费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的,首先要符合的是在医保保障范围内的,符合医保保障的是自付医疗费,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三、不能享受报销的范围
1. 自费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自费药和进口药、自费的医疗费用品是不能参与补充医疗报销的。
2. 使用与诊断证明不相符的药物即使是医保用药也是不能参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
3. 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不能参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
4. 孕前检查、治疗不孕不育的费用也是不能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
四 、总结
医保报销范围是社保名目内:甲类100%报销、乙类20-30%社保报自己承担70-80%,丙类全部自己承担。拿出你的住院结算明细看每一种药品器械等价格后面都标明了甲、乙、丙。自己根据各个地区的总额进行换算一下就可以算出来,最后提醒一下乙类用药不是全部报销哦,不过有了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我们普通百姓家庭真的属于福音,小病不花钱,大病看的起。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就是传说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原则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是一致的:药品范围、医院范围、理赔事项都一样。
社保是有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那么有两部分钱社保是报不了的,一是起付线一下的钱(北京门诊社保起付线1800元)。二是社保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1800以上按70%报销,那么剩下的30%社保是不管的),那么商业补充保险就是针对这部分社保报不了的费用来进行报销。也就是说让你的起付线低了,报销比例高了,一句话“可以报销的费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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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能报销哪些费用?
一、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因各地区政策不同,其报销范围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下面主要是以北京为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可支付退休人员和职工在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具体如下:
1、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2、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形如下:
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基本医保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3、自杀、自残、吸毒、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4、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在特需门诊就医和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5、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厦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参加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超过最高限额40000元的医疗费用执行本办法,其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从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在职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裁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同时施行。
扩展阅读
今后,因大病而使家庭陷入贫困的非厦门市户籍人员,住院救助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将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救助办法》),加大因病致贫、返贫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后,厦门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将增加约1100万元。
对象|非厦门户籍也可受救助
新《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调整,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这一类救助对象,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同时,新《救助办法》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两类调整为四类:特困人员从低保中分离,划为第一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划为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划为第三类;新增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划为第四类。第一、第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均为本市户籍人员。
标准|特困人员救助额不封顶
新《救助办法》与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保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特困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第二类对象85%,第三类对象由70%提高至80%,新增的第四类对象为75%。
同时,还对救助对象患病就诊或住院实行门诊救助及住院救助。在年救助限额上,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不封顶。
服务|救助对象只付自付部分
新《救助办法》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新增规定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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