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停售年金型
年金保险产品停售涉及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公司产品调整、行业规则变化两个方面。
最近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内容导致了一批年金险下架,可以看看:《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最全解读,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如何?》
1. 保险公司产品调整。
由于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部分产品会更新换代的需要,部分上市时间比较早的年金保险产品就会有停售的可能。
这部分产品停售后,保险公司也往往会推出新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
这也是比较常见的年金保险停售的原因。
2. 相关政策的调整,如保险新规的出台。
今年10月底,银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市场规则进行了调整。
新规落地,许多达不到规定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会进行调整或停售。
今年年底年金保险和增额终身寿险等险种产品出现了“下架潮”,主要是为了适应新规。
当然,这种情况因为涉及到整个保险行业及政策,出现的机率比较小。
但一旦发生,其规模就会比较大,影响比较大,涉及的保险公司及产品会比较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年金保险产品停售会影响将来的投保,即不再接受新的保单。
对于产品停售前已经投保、保单已经生效,其保单权益受到保护,所以不必过于担心。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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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
法律分析:明确将相互保险组织及互联网保险公司列入保险公司范畴,并就互联网保险公司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强调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全国、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性。实践中,众安在线、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和安心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其保险许可证信息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这一表述,以便与一般保险公司作出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1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有效防范风险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 ,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 ,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 ,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应符合新发展理念 ,依法合规 ,防范风险 ,以人为本 ,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 ,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一、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修订颁布《办法》。
二、《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三、《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四、《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五、《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六、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互联网保险新规是什么?对保险公司有怎样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新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连续4个季度达到120%,核心偿债能力不低于75%,连续4个季度综合风险等级为B级以上,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连续4个季度高于100%,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C级(合格)以上。
目前,除了很个别的保险公司不符合条件外,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通常都可以在网上销售保险。新规定将对可在网上销售10年以上的普通年金和寿险保单更加严格。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这些保险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六项规定: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债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债能力超额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两年内(或六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在A级以上,不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应为B级(良)以上,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只有20多家保险公司可能符合上述要求,包括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和信诺,其他大多数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在网上销售年金保险,增加寿险金额。此外,如果想要销售在线补偿型医疗保险、残疾收入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医疗保险公司,除了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在该领域设立省级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管理,确保自身在销售领域的线下服务能力。根据新的规定,只有10岁以上的普通年金可在网上销售,而不是以10岁以下的通用年金和股息为基础的年金。新规定严格要求产品的保质期必须与实际保质期一致。因此,以灵活的存款和取款而闻名的养老保险的现行价格,以及提高预期寿命的作用将受到限制。
新规对互联网保险的影响: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准入门槛,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未来可以更放心地在网上购买保险,而不用担心保险的可靠性。此外,新规定明确指出,只要保险公司符合相关条件,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甚至不设分支机构。也就是说,互联网上的大部分保险产品即使不在保险区域也可以购买。此外,新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咨询费率、保险确认时间、理赔时限、保险退保等服务标准,使我们今后在网上购买保险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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