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退休后一个月能拿多少钱
1、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2021年,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647元;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262元,广东省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
3、按个人最低档次缴费,每月为职工养老金缴纳4588*8%=04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养老保险缴费为4588*20%=6元。
4、个人缴费满15年,男60岁养老金试行:基础养老金:(8332 8332*缴费指数6)2*缴费年限15*1%=8元
5、个人账户养老金:4588*8%*12*缴费年限15/计算月数139=475元。
6、广州职工按最低档次缴费,60岁时养老金8475=1475元。
7、如果女职工50岁退休,将计算月数由139个月改为195个月是可以的。如果女职工缴费满15年后50岁退休,则为8 4588*8%*12*缴费年限15/计算月数195=8 8=1339元。
8、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9、2021年广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237元,居民养老保险有七个缴费档次:年缴费4800元。
10、个人逐年缴费的,可以享受集体补助和补贴。这种双重补贴在中国是相当独特的。看补贴标准: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1、按个人最低年限缴纳360元,缴纳15年60周岁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37元。
12、个人账户养老金:(360420360300)* 15个月=4
1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年养老金237 4元=392元。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压力很小,可以按最高档次缴纳,每年4800元,个人15年只需缴纳7.2万元,但享受更高的补贴。按照最高档次,15年的养老金是:基础养老金,237个人账户养老金(4800 960 4800 480) * 15个月=237 1999。
15、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有单位来缴纳员工养老金无疑更划算,单位缴纳很大一部分14%,个人缴纳8%。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就要考虑个人缴费压力的问题。相对于每年上涨的在岗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也在逐年上涨,缴费压力逐年加大。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居民养老保险。
广州社保缴纳费用标准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限:24930元,下限:4588元;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上限:36072元,下限:7214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2024元;
补充医疗保险:12024元;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上限:24930元,下限:4986元;
失业保险上限:36072元,下限:2300元。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2022年第9号),2022年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4930元,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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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单位+个人)
养老保险:单位15%; 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5.45%; 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0.32%、0.48%、0.8%; 个人0.2%;
工伤保险:单位0.2%,0.4%,0.6%,0.8%,0.9%,1.0%,1.2%; 个人无需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限:24930元,下限:4588元;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7214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2024元;
补充医疗保险:12024元;
失业保险上限:36072元,下限:2300元。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7%;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0%;
失业保险:1%。
2019年广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规定
穗人社发〔2015〕5号
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和《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8%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20%执行。
三、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第四条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该离退休。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离休干部按30%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下同),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构成。
(二)附加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累计满十年及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3%;缴费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第六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如当年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高于调整的部分,可按国家标准发放,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第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的费用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
(三)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四)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附加养老金计算基数;
(五)单位、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劳动输出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为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其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第十条 各单位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其缴费工资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指数记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一条 职工流动时,必须到当地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工作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流向机关、事业单位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转移。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后,职工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不实行本办法。但其领取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补助费等的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一年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县(市)属单位、区街集体单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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