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人员养老保险15年领多少钱,济南市,商河县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济南市,商河县每个月可以领1500元以上。具体而言,领取数额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其计算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决定,目前最新的标准计算是个人账户养老金=814元,退休养老金=1178元,每月领取养老金1992元。由此可见,15年交纳之后,那么每个月可以领取的还是很多的。
济南市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交哪个档次好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按照60%档次缴费更好。灵活就业人员多数是从事一些工作、时间和收入都不稳定的岗位,收入水平普遍比长期稳定职工低,更何况还是需要自己承担全部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60%的基数只有3519元,按照20%的比例缴费,一月只需要缴纳703.8元,一年是8445.6元。所以济南市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交60%档次好。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应享受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调剂使用。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负担部分一并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足额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缴。第九条 职工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职工本人按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费中按职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帐户金的利息。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它资金。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当优先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
(三)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
(四)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五)经批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其他支出;
(六)继承人继承个人帐户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自缴纳之日起五日内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的依据。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济南社保缴费标准2022
根据济南市人社局最新数据,济南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为:(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8%,个人缴纳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个人缴纳比例2%;(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7%,个人缴纳比例0.3%;(4)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确定单位,个人不缴费;(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6)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5%-12%,个人缴纳比例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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