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后CEO的养老保险是如何处理的
无论是CEO还是一般员工,他们的养老金基本上由三块组成:
1、社会保险:由国家制定的养老金。如我们常说的社保
2、个人储蓄、保险、投资:由自己出钱为将来退休后准备的养老金。
3、企业年金(美国可能不叫这个名字,在香港叫强积金,中国叫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一种养老基金。这种养老基金在企业破产后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只是中途拿不来钱,必须退休后或身故等原因才能获得。

企业家人寿保险,类似安然总裁曾经投保的那个险种,在中国哪家保险公司有做
每一年的“富豪榜”名单都在发生变化,一些曾经耳熟能详的企业名家随着岁月的流逝,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他们的企业象一颗流星消逝在夜空,昔日的爱多VCD,标王“秦池”,日不落生物制品王国“三株”,沈阳“飞龙”,还有“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的太阳神,中原之行非去不可的河南“亚细亚”,立志要带领中国人民走向信息高速公路的“瀛海威”……没有一个企业家在还有回旋余地的情况下愿意看到自己的心血付之东流,他们曾经是何等的自信,如果没有异于常人的自信,他们根本就成为不了英雄。生意本身就是包含理性的冒险,创业的企业家无不具有冒险精神。于是,当有一天不得不英雄末路的时候,他们甚至已来不及给自己留一点点退路。前安然总裁肯尼思.莱现在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到大约97万美金的养老年金,直至终身,而美国大学教授的平均年薪约为6万美金。肯尼思在他的“空间”里继续着他的奢华生活。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下,没有人能剥夺他挥霍的权利。在我国也一样,《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肯尼思做对了一件事,在安然公司辉煌之际给自己投保了巨额的人寿保险,而这件事,在今天的中国,是大多数富人并不屑于去做的。很多人认为,与其把部分资金交给保险公司去运作,还不如自己投资。至于风险,自己已经拥有这么多资产,什么风险抵抗不了呢。正是这种意识,导致中国很多企业家在企业破产之后,其自身处境与发达国家的破产企业家有着天壤之别。近年来,“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繁华路段,店面装修之豪华气派令人叹为观止,这类典当行如果靠普通百姓典当诸如戒指或是数码产品之类的东西,恐怕连租金也难以支付。我们看到,走进这些店面的人士中,把奔驰宝马甚至别墅典当出去的大有人在。我们承认,他们都曾经辉煌过,但当有一天,不得不在爱车豪宅身上打主意的时候,内心又是何等的无奈和苍凉。保险并不能保证企业经营没有风险,但却可以保证在资金链断裂之时,不至于手足无措;在昔日的商业伙伴因为知道您今非昔比拂袖而去的时候,不至于感觉世界末日已经来临。保险投资的半强制功能基本可以保证投资计划的持续性,而法律的保障更可以保证人寿保险资产帐户的独立性和专属性,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发现更理性更科学的转嫁风险的方法。假设一个企业家拥有个人资产1个亿,加上其他运作资金,每年拿出500万用于购买人寿保险,远低于总运作资金的5%,应该不会影响其投资计划,在企业运作稳健的前提下,保险帐户中的资金会逐渐累积;又假设在第10年,因为种种原因,企业面临破产,通过10年,您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总保费5000万元。此时,有两条路摆在面前:一、如果只是短期资金周转,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方式解决,相信5000万可以让一个企业家东山再起;二、如果已对企业经营彻底失去信心,5000万应该可以让一个企业家在企业破产之后维护尊严甚至尽享奢华。根据过往经验,在资金链断裂之前,企业会不遗余力的“集资”以渡过难关,如果之前没有保险理财规划,可动用资金同样会全部投入运营。此时,有无人寿保险的资产,将左右企业家个人甚至是一家企业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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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安然破产之后, 老板夫妇因为买了保险还有每年90万美金, 请问这钱不用用来还债么?
肯尼斯莱的这个报道我查过很多,因为英文不好没法查证来源,根据能找到的中文报道显示,肯尼斯莱在安然倒闭之前缴纳了约4000万美元的保险,在其67岁之后每年可以领取约90万美元的然老金,按照当地法律这笔钱是不会用来还债的。但是有一件事,肯尼斯莱64岁时就死于心脏病。。。 网上很多人在那中国保险法说事儿,那肯尼斯莱举例,我都疯了,两国法律不一样呀。
法律条文可以参考美国现行《破产法》第522条d款就债务人可以保留而不用于债务清偿的个人财产作出了如下规定:
(1)债务人享有的总价不超过7500美元的财产利益,包括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作为住所的动产或不动产、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作为住所的、在合作组织中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的墓地。
(2)债务人享有的在一辆汽车上不超过1200美元的财产利益。
(3)债务人享有的用于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个人、家庭、日常使用的下列财产上单项不超过200美元且总额不超过4000美元的财产利益:家具、生活用具、衣物、器具、书籍、动物、粮食或乐器等。
(4)债务人享有的主要用于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个人、家庭、日常使用的,总价不超过500美元的珠宝上的利益。
(5)债务人享有的任何财产上不超过总额400美元的财产利益,如果前文(1)规定的7500美元的自由财产有未用余额,则加上债务人享有的在此余额内以3750美元为限的任何财产上的财产利益。
(6)债务人享有的债务人或其抚养的人职业需要的任何下列财产不超过750美元的财产利益:器具、职业书籍、工具等。
(7)债务人拥有的任何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信用人寿保险除外。
(8)债务人享有的以债务人或者扶养债务人的人为保险人的任何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中产生的红利或者投保金额,减去第542条(d)。
(9)债务人或者其扶养的人专用的医疗保健辅助器械。
(10)债务人有权取得的:
(A)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地方公共补助金;
(B)退伍军人补助金;
(C)因残疾、疾病或失业取得的救济;
(D)为了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人的生活需要在合理、必要限度内获得离婚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抚养费、生活费以及分居的生活费;
(E)为了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人的生活,需要在合理、必要限度内由于疾病、残疾、死亡、年老或服务期限而支付的股息、养老金、红利、年金或类似计划或合同。
(11)债务人基于下述原因应得到财产或得到金钱支付的权利:
(A)根据犯罪受害人赔偿法获得的赔偿;
(B)因扶养债务人的人死于犯罪行为而为了维护债务人及其抚养的人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因生活需要而给予的支付;
(C)抚养债务人的人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为了维护债务人及其扶养的人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因生活需要而给予的支付;
(D)债务人或扶养债务人的人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中不超过7500美元的那一部分,但不包括对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补偿和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
(E)基于债务人或扶养债务人的人预期收入的减少,为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的人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因生活需要而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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