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根据我的理解翻译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补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是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符合补缴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补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对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而该怎么维权呢?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是社保法的执行主体,并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如果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只要凭法律文书,这是完全可以补缴的。但也有一种情况,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但是社保部门认为无法补缴的,这就需要重新诉讼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诉求就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损失。
除了劳动监察渠道,实际上还有社会保险征缴渠道。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有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核实。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又拒绝提供有关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申请查封企业账户划转社会保险费,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补缴社保的诉讼时效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意味着私企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当然,并不是交过养老保险就意味着退休后有退休金,要领取退休金,还需要满足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养老保险可以起诉吗
1、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另外,如果说要受一年的时效限制,那么是否每过一年就要提起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呢?是否是最多只能支持一年以内的社保请求呢?显然这样是荒唐的。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2、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来说作为行政机关处理更恰当些,而行政机关处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时效限制。因而你还有一种方法,那就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你可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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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诉可以吗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诉是可以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如未按时缴纳,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但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在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能不能单独起诉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如果说单位如果说公司的话,不给单位的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私有权利单方面起诉公司在公司给他补交社保,这是可以的,因为本身他就已经触犯了劳动法。
在什么条件下职工养老保险,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呢?
社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任务,是通过社保征缴机构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对于用人公司并没有缴纳保险的举动,须经社会保障政府机构承担。社会保障政府机构一般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她们有岗位职责查验、催促用人公司遵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倘若用人公司并没有交纳社保,劳动监察部门查证之后可以下发责改命令书,规定公司责令整改。如果公司拒不改正,也可以进行行政许可或是行政处理,随后申请办理法院执行。
除开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事实上也有社保征收方式。社保征收(经办人员)组织有责任对用人公司是不是按时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查验或是核查。倘若用人公司并没有按时发放缴纳保险,又回绝给予相关贷款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申请办理封查公司账户划拨社会保险金,乃至申请办理法院执行。
一是在用人公司工作的时候,由于用人单位缘故托欠养老保险费用或者断交的。一部分企业因为运营低迷,常常托欠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还有的企业经常会出现社会养老保险的断交等状况,假如用人公司事前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或是因为突发性缘故而造成断交的,若用人单位经济实力发生转好,这个是能够容许补交的。
二是员工在用人公司上班期间,应由单位交养老保险没有交纳的。许多员工在用人公司工作,因为用人公司法制意识薄弱,不能按时为职工交养老保险花费,但是经过职工检举,或者社保机构检查督促,针对劳动者在用人公司工作的时候并没有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根据用人公司这也是能够补交的。
三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必须为职工补交的养老保险费用。许多用人公司因为没及时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等,根据职工提到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税务检查,财务审计等并没有为职工按时发放交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该单位上班阶段的养老保险费用是能够补交的。
四是员工跳槽或者跳槽期内所发生的断交。因为员工辞职离职等因素,在找工作期内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断交,在员工寻找新的工作之后,在找工作期内断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应由新公司申请办理补交,可是补缴花费必须由职工全额的担负。
五是2011年7月1日前逐渐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针对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到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够15年,在持续交费5年后依旧没有做到交费15年,剩下的缴费年限能够一次性补缴,待补交进行之后就可以办理退休。
总的来说,除了上述五种能够补交的情况之外,2016年国家人社部下发了(2016)132号文件,明文规定自由职业者无法通过补交的形式提升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向前往后面都是无法补交的。例如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还不足15年,因为申请办理社保缴费账户年纪较晚,这时候想要通过向前补交两年或者往后面补交两年,已经达到准时办退休的效果这都是无法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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