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本省境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含乡镇企业中的农民),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待年老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的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 县、乡两级设立由政府及监察、审计、财政、税务、计生、乡镇企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二章 被保险人第七条 凡男20周岁至60周岁、女2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逐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周岁以下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 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当由投保人到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乡镇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农民职工统一投保。第三章 保险费交纳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个人交纳,被保险人所在集体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十条 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代办机构必须向投保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交费凭证,并向被保险人发放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纳四种类型。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交费类型和交费数量,并可以预交或者中途变更交费类型和数量。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纳保险费有困难时,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被保险在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交纳的保险费中适当借支。第十二条 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所在企业讨论确定。乡镇企业对农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税前列支。
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
民政部门发放到人的救济费、优抚费,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将少量数额用于扶助被救济和优抚的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省农村迁徙的,其交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往外省的,由保险经办机构退给被保险人处理。
被保险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职业的,其交纳的保险费本息由保险经办机构退给被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转为城市户口但无固定职业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保险关系转到城市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其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第四章 养老金给付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的,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到男55周岁、女50周岁领取养老金。第十六条 养老金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类型、数量、时间及利率确定。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类型、数量及利率的,应将不同类型、不同数量、不同利率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法律分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每年高于5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市州、县市区平均补贴1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的补贴,增加的补贴可由市州、县市区分担负责,也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湖南农村老人养老保险
记者从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本次试点工作主要有五项政策:
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出口”(基础养老金),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从明年起,试点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补“进口”(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拿大头,平均补20元,市、县平均补10元;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增加一档,多补5元。县级财政对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要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的缴费。
二是参保缴费政策。坚持政策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16至59周岁的参保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实行按年缴费。
三是待遇计发政策。要准确把握领取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达15年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要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平均余命月数)。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基金管理政策。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统筹层次,我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个人账户政策。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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