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怎样认定
工伤48小时是指在对工伤的认定中,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首先,立法上要进行一定的平衡,否则会造成劳动权利的过分扩张,也就是对抢救的时间进行限制。48小时是生命抢救的黄金时间,从操作性的角度用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评上工伤,可获得家属抚恤金、报销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评不上工伤,则只有不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大约一年基本工资数额的救济金。
◆另外,不管是48小时,还是96小时,或者48天,都会出现在临界值前后的状态,也肯定会无法覆盖所有人,并招致诟病。但是,作为立法,只能从衡平角度出发,界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值,尽可能趋向合理,无法让所有人满意。
★因此48小时是在权衡了双方劳务利益之后,所作出的最大公约数。
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给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其实,围绕“48小时条款”,已产生了许多纠纷,甚至引发单位或职工家属的道德风险。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二、判定工伤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2种标准。
首先认定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具体情况,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提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该局限于“抢救48小时死亡”。
其中伤害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因素,而48小时认定的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
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
“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说到底,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底线之一,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一把标尺。多一些积极措施,多一些兜底保护,多一些制度温暖,有助于职工更安心工作,也会增进社会和谐。
工伤险——超过48小时失效
(一)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员工无需缴纳。缴费比例为工伤保险基数的0.2%~3%。只要是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受伤,均可申请工伤认证。上下班途中受伤者也可申请工伤认证。工伤认证的申请时间有限制:单位协助申请工伤认证的,需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认证处填写申请表,同时递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员工自己办理的,时间可放宽到1年内,需携带的资料相同。患有慢性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的员工,如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享受工伤保险。但若超过48小时死亡的,工伤保险失效。然而,48小时内未死亡、但因病致残的员工是否享受保险,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专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四、生育险——男职工有晚育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占基数的0.8%,个人无需缴纳。(一)要享受生育保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通常,女方缴纳生育保险,无论男方是否缴纳,女方都可享受保险。女方不缴纳,仅男方缴纳,则女方不能享受保险。若双方都缴纳,女方符合晚育(24岁后)且为初育,则男方可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从产前检查费到分娩费,生育保险都可予以报销。分娩费用报销有一个上限,各地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在指定医院分娩的,一级医院最高可报销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三级医院2700元。婴儿出生后,参保人员将婴儿出生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和其他报销凭证一并交给单位,由单位到社保中心报销。(二)女性休产假期间还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若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差额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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