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发展最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早在1996年就由建筑部牵头在上海、浙江、山东进行试点,1998年《建筑法》正式实施,建工意外险被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并在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推广。
发展至今,建工意外险虽然不再作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存在,且同类新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功能和政策上都占据一定优势,但建工意外险依旧凭借多年的成熟发展,占据很大保险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多项重点建设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如鹤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湾大桥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总保额千亿级。2017年“广东保险业十大影响力理赔案例”评选高度评价建工意外险“理赔效率高”、“减少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因此,客观分析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重视建工意外险保险特点与保险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险
依旧拥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原因
在此前发布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文章中,曾对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险种,在保险功能、特点、政策发展等角度进行过专门介绍。客观来说,后两者在综合比较上是优于建工意外险的,但为何从市场实务角度,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市场原因
随着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建工意外险的市场业务必然会受到影响。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保持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也在随之扩大。即虽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变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冲击。
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安全生产类保险的发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险的早期发展受政策推动影响很大,自1998年《建筑法》将其正式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应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地方落实。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比较空白、保障力量较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险的推广应用与迅速普及占有很大优势。
尽管工伤保险正式实施后,建工意外险受到不小影响,加之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工意外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但各地方政策落实缓慢,相关文件并未作相应修订,在执行上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为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而反观当下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者虽然在综合保险功能上占据优势,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进,但一方面,当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并非一片空白,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与推广,更多是优化与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建工意外险略有不如;另一方面,两者发展时间较短,大众缺乏对其认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险的政策红利余韵绵长,很多地方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旧只认建工意外险。综合因素影响下,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据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建工意外险
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
综上,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点,挖掘其实务保险价值依旧十分必要。
保险特点
建筑施工具有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建工意外险通常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保费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险的保费收取仅为工程造价的0.06%。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只局限于工作期间,还包括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的保障补偿关系,即当出现保险期限内与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双份补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属于责任赔偿,应归为财险范畴;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属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予以赔偿。
功能作用
1.风险补偿作用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建工意外险能够发挥意外医疗补偿和意外伤害补偿的保险补偿作用。具体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和死亡保证金,通过这些保险补偿,缓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经济损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险发展初期,它有效的为各类建筑施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力量,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执行,虽然其不再作为强制险存在,但由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补偿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险又作为一种保障力量补充,完善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即便在当下,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险也发挥着重要的制度补充完善作用。
从市场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建工意外险依旧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在政策趋势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势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实、保险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工意外险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力量依旧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险功能特点与保险价值依旧不容忽视。

建设工程集体意外伤害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如,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千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计用工10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人,
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10*100=30000元,
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10*1000=25000元,
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10*20000=25000元。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10万元的赔付。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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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都理赔那些
分为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
意外门诊:需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诊断书,门诊手册或急诊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和明细,被保险人近三个月的出勤证明和工资证明。
意外住院:需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病历,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明细,同理,也需被保险人近三个月的出勤证明和工资证明。
拓展资料:
门诊通常接诊病情表症较轻的病人,经过门诊医生一整套的诊断手段,辅助检查,给病人得出初步诊断,门诊医生能够对症治疗即给予病人进行治疗,如果门诊医生对病人病情有疑问或诊断为病情较重较急,则将病人收入住院病房,在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手术或相关的治疗等医疗措施。
部分意外保险包含意外门诊,但是并不等于意外险就是意外门诊。
现在大部分的意外险包含意外门诊,意外医疗,意外残疾和意外险身故等等保障。
因此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最好是看清保险条款。
一般来说就是把门诊,急诊科合在一起的,规模比较小的医院很多都是叫门急诊,规模大的医院都是分开的,门诊、急诊两个科室。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往往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赔付的金额只可能少于实际花费,而如果您购买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中带有住院津贴保险,那么还可以针对因住院医疗所致的误工费用损失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高出部分可以用作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护理费,以及享受单人病房、专家诊治等更高级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赔偿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入院时未年满十八周岁或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他(她)将获得:
住院医疗赔偿 = 95%_医疗费用自费部分*3
对于入院时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他(她)将获得:
住院医疗赔偿 = 90%_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 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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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工程意外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
3、雇主责任险: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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