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程保险有哪些
工程保险产品、服务和再保险:国际市场VS国内市场-工保网
国际建筑市场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迁后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项目发包与管理模式。建设活动主体有着较强的保险保障意识,基于自身受到的风险威胁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投保要求,对于工程保险保障有着较强需求。同时,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基于工程保险市场需求不断研发、完善工程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有力推动着国际工程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1、国际工程保险产品与服务分析
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建设活动主体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十分重视利用保险力量对抗各类项目风险威胁。尤其在漫长的国际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各类建设风险的认知不断加深,对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需求不断提高,逐渐催生出较为健全完善的工程保险产品与创新应用的保险服务。
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包括建安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工程本身(永久或临时)、施工用料、各类工程设备、工程机器等财产在建设或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保障期间覆盖项目建设施工与安装期间;保险标的包括工程本身、各类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所涉建设活动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
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都围绕员工因意外伤害风险所产生的意外医疗、伤残或死亡补偿等费用赔偿而来,但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承保的是雇主对员工的意外赔偿责任,既能补偿遭受意外伤害的员工或员工家属,也能免除或减少雇主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期间覆盖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试运行阶段;保险标的包括建设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医疗、伤亡等费用赔付;所涉建设活动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人员。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间覆盖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建设阶段、运营使用阶段,最长保险保障期限可达完工后十年之久。其中,项目完工前的各建设阶段,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为项目建设提供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项目完工后则提供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保障服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所涉建设活动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小业主。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因工作上的疏忽和过失造成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间也较长,单项工程投保方式下保险期限最长可达8年,年保方式下保险追溯期最长可达15年。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围绕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及第三者责任损失而来,其目的为提供相关职业人员的风险应对与赔偿能力,保障保险事故形成的经济赔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具有公共牌照的机动车辆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出现损害或对第三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伤损害,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同工程一切险一样,也属于融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保险责任既包括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失赔偿也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赔偿。
工程机械保险
工程机械保险,是以各类工程机械设备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出现的损失赔偿为保险责任的工程保险。其附加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因此其保险保障范围可以包括三部分:工程机械财产损失赔偿、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操作人员意外伤害赔偿。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由权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承保义务人的信用,如果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如承包商担心业务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作为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未如期支付工程款,保险公司负责对承包商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保证保险,是指由义务人投保,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为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由于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在义务人不能补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替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义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如承包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向业主保证承包商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对业主赔偿相应损失。
延迟完工保险
延迟完工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延迟完工保险主要以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形式出现,很少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其保险标的区别于传统工程保险标的,风险性较大,保险技术要求较高,通常会配备较为专业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服务,同时拥有专业再保险公司支持。
除了健全完善的工程保险产品,国际工程保险市场在创新保险服务应用方面也有着较为成熟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即在于保险公司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能够赋予工程保险产品强大的风险管理服务功能,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全流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TIS服务)、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全过程履约风险管理服务、延迟完工保险的专业第三方风险管理服务等。
保险公司通过各类保险产品风险管理服务的创新研发与广泛应用,一方面能够在现有工程管理体系之外形成全新的保险保障作用,有效应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与投资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借助专业风险管理力量进一步深入参与建设工程管理,发挥市场准入筛选(保险保函或保险费率高低影响建企开展市场业务)、项目工程全过程风险管理(质量、安全、工期与投资风险管理)、全方位风险事后赔偿保障等重要作用。
2、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才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接触“工程保险”这一重要的现代风险管理手段。相较而言,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发展程度不充分,存在:险种发展不均衡,保险覆盖面窄;缺乏保险服务创新,无法进一步拓展工程保险价值;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无法快速驱动直保端工程保险业务拓展。
险种发展不均衡
相较国际工程保险市场,国内工程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时间较短,尽管建筑业市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财产保障、职业责任等风险威胁有着较强的保险保障需求,但市场在产品供给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各类工程险种呈不均衡发展特点,无法形成全面有效的工程保险保障。
目前,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发展应用较为成熟的工程险种主要围绕在综合财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两大领域,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机械综合保险几乎是各类项目建设的必投险种,保险责任既包括对工程或机械设备本身的财产损失赔偿也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赔偿;再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首个曾被《建筑法》明确要求投保的工程险种,在工程保险市场有着较为广泛的实践应用,许多地方将其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除了综合财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国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延迟完工保险等工程险种的市场发展与实践应用都较为缓慢、不均衡、不充分。其中,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都是近几年国内创新引入和研发的新型工程险种,尽管有着较为强力的政策推动,但依旧受市场发展时间影响,在市场推广与实践应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职业责任保险与延迟完工保险发展更为迟缓。
缺乏保险服务创新
传统工程保险服务主要围绕“投保”与“理赔”两大业务端口展开,缺乏必要的现代保后风险管理服务。受限于这一点,我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以及延迟完工保险等新型工程险种在开展必要的风险管理服务时陷入发展困境:缺乏专业的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技术、人才、管理与服务经验,无法为相关新型工程险种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支持,影响着国内工程保险市场的快速、充分发展。
除了相关险种的市场推广与实践应用,不成熟的风险管理服务还影响着传统工程保险业务模式的转型发展。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市场业务主要以分散式、组合投保模式展开,在保险办理成本、保险合同管理、保险保障范围与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缺陷。CIP保险(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是国际工程保险领域常见的一种工程保险模式,其并非某一具体的保险险种,而是涉及建设工程各个实施阶段、各个参与主体、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性保险保障方式,有利于降低保险办理成本,提高保险合同管理效率,扩展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项目风险管理。但开展CIP保险模式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自身具备或能够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提供专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服务,这成为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开展CIP保险业务的主要制约条件。
因此,由于缺乏必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始终缺乏进一步参与项目工程管理的业务契机,无法发挥成熟工程保险市场多样化的保险保障作用。
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因素复杂、风险环节较多等行业特点,因此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客观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核保核赔、风险管理等保险技术与承保能力等有着较高要求,这就需要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支持。一方面,再保险业务能够有效的帮助直保公司分散业务风险,成为直保公司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再保险公司都会对直保公司提供各种保险技术支持,帮助其制定产品定价、承保方案,提供各种专业咨询服务,进而提高直保公司的整体承保能力与管理水平。
工程保险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保险领域,目前我国专业性再保险公司较少,国内工程再保险市场业务发展缓慢,大量保费流入国际市场。这也是造成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市场一些特殊险种(如DSU延迟完工保险)无法有效顺利开展,以及一些新型工程险种(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推广应用缓慢的主要原因。
对比分析国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特点,进一步加速完善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是实现我国建筑业对内对外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条件。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和再保险方面仍面临一些发展困境,推动传统工程保险市场转型发展与国际市场对接依旧任重而道远。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什么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保险种类,是为建筑开放商承担风险的一种保险,建筑工程的质量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会为业主提供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idi是责任保险还是保证保险
广州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IDI、安责险必须投保!-工保网
在2017年《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广州市将此前的简易低风险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扩展为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构建更加有效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的经济责任的“一揽子”保险。依据《方案》,它由能够转移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必选险种,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五大可选险种。
作为有效转移工程质量风险和施工安全风险的市场化方式,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和创新,也被实践证明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演变
我国早在1979年便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引入了施工行业,后自1997年开始试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以监理责任保险为先推行职业责任险。在2004年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后,2005年原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纳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统一推进,由此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初具雏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催生了安责险,此后安责险开始作为安全生产保险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保障作用。至2010年住建部首次于《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中提出“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也开始起步。
而面对这些非强制性的商业险种,尽管有关文件和相关示范文本对投保人、保险费做出了一定规定,此前建筑业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时都颇为“步履蹒跚”。直至近年来,随着上海、北京、广东率先强制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海南、四川、湖北等地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才稳步落地。此次广州市也延用了“政府推动”思路,通过推行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创新应用
而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代替监理实施施工过程监管,在国内尚属首次。
此前,雄安新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北京市“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都旨在以工程质量保险代替工程监理。而广州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代替工程监理,一方面将监理职能化整为零,推动监理制度平稳过渡;另一方面意在发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综合作用,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围绕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方案》明确保险公司应委托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施工许可前出具的保单,以及风险管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汇总的风控检查数据、在工程完工后编制的《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都将受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查验。
围绕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其他内容,《方案》则明确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承担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用表、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整改回复确认、验收等涉及原由监理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的资料及手续。因此,广州市首创的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既精简了建设环节,又强化了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实际上创建了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
3、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意义深远
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是涉及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保证险等的综合性险种,保险期间覆盖工程建造过程和使用过程,保险责任也涵盖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不同于此前相对独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将强制投保型险种和自愿投保型险种“打包”推行,而后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由保险公司为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这将有效解决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交叉监管问题,也能够集合多家保险公司之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不同于此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险公司协同分工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确立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即由保险公司统筹,建设、施工单位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共同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这将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广州市首创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代替监理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前《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已在广州市培育起工程质量保险市场;近日国常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表述,也为制度推行注入了信心。期待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早日在广州落地,有力促进建筑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在分段承包方式下,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可分为四大险种体系,即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工程保证保险体系、安全生产保险体系与工程责任保险体系。其中,工程责任保险的保险投保人最易区分,由于其险种体系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更多时候被划为安全生产类险种,因此目前工程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主要为针对各建设活动主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相应责任主体不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等职业责任险种。其投保人也对应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而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与安全生产保险三类险种,即便同一类别的险种,其投保人也常涉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不同活动主体,投保主体较为复杂。
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主体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人为因素。针对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风险事故,对应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
建工一切险与安工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与责任损失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责任损失则是指因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上述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工程损失,在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承担相应损失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因此,相应的投保人一般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投保。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防范的是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人为风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发包方。
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工程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所涉角色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保证,一旦债务人信用违约则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作出相应赔偿。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信用保证的债务人。
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投标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投标人。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债务人角色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二者都可以成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方保证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即建设单位,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是指项目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将工程预付款如实用于工程建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项目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承包方。
安全生产保险的投保主体
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1.具有社会基础保障属性的工伤保险;2.对工伤保险起着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类商业安全生产险种。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指建设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如果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相应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商业安全生产险种的投保
在建设工程领域,商业安全生产类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作为补充险种,为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提供有效的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即是帮助用人单位分散相应的赔偿责任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分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角度,无论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人都应为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即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而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应的投保人即为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中,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则为总承包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的安全生产类险种投保,由其是商业险种部分的投保,经常出现总包承包方将相应投保责任推给劳务分包方的情形。而事实上,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方需要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承担的损失与赔偿责任风险是高于劳务分包方,从这一角度,总承包方应重视安全生产类险种的主动投保。
建设工程保险种类及各方责任主体
工程保险工具书(收藏)|全面梳理工程保险分类和概念释义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项新技术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工程风险因素也日益复杂,为满足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各类场景化、细分化的工程险种快速发展。这里主要就目前国内各类工程险种的分类和概念进行梳理解读。
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由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一旦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保险。一旦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业主)保证债务人将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保证保险。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主要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职业责任险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险种,建设工程还涉及以下相关险种:
延迟完工保险
延迟完工保险(Delay in Start Up,简称DSU),又称延迟开业利润损失保险、延迟启动保险,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工程险种之一。DSU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满足工程机械设备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尤其,其保险标的并不像其他险种限定“特种设备”;其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机械自身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是较为综合的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2020年通则CIP保险业务规定卖方必须投保什么险别?
投保一切险,最低限度的是平安险,但是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赔的。 现在国际贸易里一般都投保一切险(ALL RISK),有的还会要求加一分战争险(WAR RISK)作为附加险。 基本险 它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问货代或者保险公司,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保险公司,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 工程保险领域,CIP保险并非某一具体的保险险种,而是涉及建设工程各个实施阶段、各个参与主体、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性保险保障方式。这体现在CIP保险是由多个工程险种领域的不同保险产品共同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工程机械险等多个险种,提供覆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财产保障、职业责任等多个风险领域的保险保障服务。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书写形式是“CIP指定目的地”。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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