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365保险赔付错构瘤手术费吗
会的,只要不是先天性的
一般来说,错构瘤买重疾险的概率很大,但是也不排除很多保险公司核保风控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同样的疾病会出现“标准体承保”、“延期承保”、“责任除外承保”等结果。
主要是因为错构瘤未手术或穿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排除恶性”,通常都是需要人工核保的,因此“标准体承保”、“延期承保”、“责任除外承保”都是有可能的。
错构瘤能买保险,买重疾险一般问题不大,但是买医疗险的话,极大可能性会未发生手术病理结果检查的话,就会责任除外,因为医疗险的核保素来比重疾险要严格很多。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什么险种?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重疾保险,是被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特定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疾病保险。如果你对该险种缺乏了解,建议先看下这篇文章:
能保重大疾病的保险有哪些?什么重疾险值得买?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责任主要有三项,分别是: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别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如保障图:
其中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重疾保险金支持最多赔付三次,属于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不过在重疾赔付上,其将重疾划分了三个组别,同一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同时设置了365天的间隔期。
因此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重疾实际赔付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限制,与保险市场上其他同类型优质重疾险相比,要逊色不少。除了理赔限制以外,配置一款重疾险还要考量不少因素,这里有一篇科普文章,感兴趣的小伙伴不妨看看:
如何购买重疾险?这份购买指南,错过可就吃亏了!
如果我们下决心打算投保太平人寿这款重疾险,不妨先看看公司相关的介绍文章,做进一步了解:
太平人寿怎么样靠谱吗?这些产品我劝你多考虑考虑....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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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爱365大病互助是不是传销骗人的?
中爱365公益志愿者苦口婆心传递的是一份爱心,一份社会责任,不要鄙夷向你推荐中爱365公益救助的志愿者,不要拒绝每一个给你谈医疗保障的人。
有人说我买了农合不需要其他保障,也有人说我买了保险不需要这份公益救助,请问你买了多少保险?有30万吗?你那30万是给你的还是给医院的?你需不需要一份365元就可以保障到70周岁,顶额40万的公益大病救助保障,好好的问一下自己,没有谁敢在生病后跟医院讨价还价,而只有求爷爷告奶奶的筹借医疗费用尊严扫地。从小家庭来说,一个人生病全家受累,从社会角度看慢性病、重大疾病越来越多,越来越年轻化,身边的遗憾事也越来越多。
从国家角度医患关系紧张,医院人山人海,到2030年中国老年人将达到八亿人口,将给国家医疗带来巨大的负担,更何况一个家庭呢,医疗互助是每个社会公民应该关注的问题,一直是在生大病时谈钱色变的问题。
“中爱365”平台是由中邦飞巴集团、中爱康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中国民生监督网监督,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创新与发展的一种新型互联网+商业+公益平台。平台旨在解决当今社会广泛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互助、扶残助困等问题,通过互联网把具有相同抵御重疾风险需求的志愿者汇聚在一起,本着人人都是互助者,人人都是受益者的宗旨,强调互助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以公正和透明为基本原则,以相互帮助、共担风险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担,达到“让天下没有看不起病的人”的宏愿。“中爱365”计划不是保险,而是志愿者之间相互帮助的行为,无病时帮助他人,有病时人人助我。
重疾险的等待期是什么?
一、等待期定义
等待期又称免责期或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1)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导致患上重疾,则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只会赔你所交的保费,而不是保额了。有的特殊条款连所交保费都是不赔的。
二、设定等待期的原因
为什么我们购买到的保障生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呢?因为从统计学来看,如果客户是怀着自杀的念头、或者已经有了要住院、可能发生重疾的体症,并且为此购买了相应保险打算骗取保费,那么他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或冒着生命风险熬过等待期才能实施行动,这种概率已经小到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程度。因为有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知道你是怎么想的,所以用等待期作为一种防范道德风险的手段,防止投保人明知道自己身患或将发生重疾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理赔的行为,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抵御逆选择的行为 。
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365天,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了。
三、特别提示
原则上是在同等保障利益下的重疾险选等待期越短的越好。90天和180天是重疾险里最常见的,只要身体正常的话180天的等待期也是能接受的。至于1年等待期也是有的,购买重疾险最重要的还是看条款是否适合自己,比如说健康告知项、轻症保障责任,和理赔条款。
引用资料
百度百科观察期.
保险法 重疾险规定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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