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6大要素有哪些内容
保险的合同书构成有六大要素:保险合同构成、保险保障、权利和义务、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解除合同、其他事项。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1.保险合同构成;
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二、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1.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免除;
3.责任免除;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三、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费的支付;
2.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3.减少保险金额;
4.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四、如何申请保险金
1.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通知;
3.司法鉴定;
4.保险金的申请;
5.宣告死亡处理;
6.诉讼时效;
五、如何解除合同
1.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六、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合同内容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欠款扣除;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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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保险的要素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
1、主险
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
2、附加险
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
3、组合险
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
扩展资料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
1、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要求保险企业改进经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来降低附加费率成本。
2、供求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相反,要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
3、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交易的对象与风险直接相关联,使得保险商品的费率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力量的对比,相反,风险发生的频率即保额损失率等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要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市场
保险的前提要素是什么
现代商业保险的前提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得的可能。
(2)风险应当使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这也就使风险均应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
(3)稳定性原则
(4)适度性原则
(5)弹性原则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 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挈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相关内容,如果要订立保险合同的话,是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并且需要有保险标的,保险内容等具体条款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与保险标的联系在—起的,但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即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这种保险保障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价值水平。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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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保额的六要素
保险的合同书构成有六大要素:保险合同构成、保险保障、权利和义务、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解除合同、其他事项。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1.保险合同构成;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二、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1.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免除;3.责任免除;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三、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费的支付;2.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3.减少保险金额;4.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四、如何申请保险金
1.受益人;2.保险事故的通知;3.司法鉴定;4.保险金的申请;5.宣告死亡处理;6.诉讼时效;
五、如何解除合同
1.犹豫期内解除合同;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六、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合同内容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欠款扣除;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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