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均持有6.4张银行卡,你知道哪些关于银行卡的冷知识?
银行卡是统称,其中还包含:借记卡、贷记卡、储蓄卡、信用卡等、银联LOGO上的黑线是微缩代码、银行卡也要分等级、银行卡前六位数能看出卡的级别。当今社会人手六张银行卡都算是少的,有很多人手里都拥有各大银行的卡,目的就是为了图方便,虽然说各种各样的卡多,但是大多数人对银行卡的认知都很浅薄,别看银行卡只有一点大,但它的信息量则很大,下面我就列举四条关于银行卡的冷知识。
不同类别的银行卡有不同的功能
借记卡是最我们最常使用的银行卡,它的功能最强大,除了不能透支、储蓄没有利息外,其他基本都可以,比如可以储蓄、可以购物、可以在线转账、可以购买基金等。而储蓄卡虽然也是借记卡的一种,但是它的功能就比较受限,它可以存取款、可以刷卡购物,但是它不能购买基金和其他相关的金融服务,不过它有个好处就是存钱有利息。信用卡大家都知道,它有固定消费额度和固定取款额度,所以可以在有限的金额内进行刷卡消费或者取款服务,刷卡后次月账单号上还清即可,因此我们也把信用卡称为贷记卡。
银联LOGO上的黑线是字母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银联的LOGO上有一条黑线,如果不仔细看,会以为是一条普通的黑线,但是用放大镜放大看就会发现这不是线而是特殊字符,这串字符也不是普通字符,而是微缩代码,这串代码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
信用卡种类代码等信息构成、发卡机构的拼音、发卡银行的代码等。
所以这条黑线是代码,不是普通线。
银行卡也有等级之分
从2017年开始,央行对银行卡就执行了分类管控,一共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卡、二类卡、三类卡,他们类别不同,所拥有的功能也不同,其中一类卡和二类卡我们最常使用,一类卡相当于是万能卡,不仅可以自由使用,而且还不受限制。二类卡虽然功能差不多,但是转账额度受限,一般一天可累积转款1万元左右。三类卡基本没啥大用处,只能进行小额消费,不能进行其他大额业务,而且可储存的金额也很很小。
银行卡卡号的意义
银行卡卡号的前六位数字代表的就是发卡行代码,它还有个别称叫BIN,所以从前六位数字也就可以看出是什么卡,就拿农行来举例,农行前三位是62284开头,那么622848就是普通银行卡,后一位是5就是金卡,后一位是6就是白金卡,所以是什么级别的卡,只需要看第六个数字就知道了。
信用卡法律法规
就你的问题,短信是假的,毋庸置疑,信用卡还是得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及时还完。 这个也是催收套路, 因为不管什么方面你也没有涉及到刑事,顶破天民事纠纷。但是在你有还款意愿的情况下,银行绝不会起诉你 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到你。可追问
国家针对银行信用卡颁布的法律
你好,
国家规定银行信用卡的逾期:
1、各个银行(甚至同一个银行的各家支行)对于逾期的处理都会有自己的一个衡量标准。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只是给各家银行在信贷投放时作一个参考依据,并不是一个准则。
2、只要能够去说明情况并让银行相信你之前的逾期并非恶意,次数并不是问题。跟银行说明情况的方式主要有:
a、让原信用卡发卡行给你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这个难度会比较大)
b、在贷款时给银行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你之前逾期的原因(比如出差,忘记或不清楚还款日)以及今后会按时还款的态度。(这个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c、如果你有其他的用卡或贷款记录,并且是良好的,那些也将成为你非恶意逾期的佐证。
3、一般来说,逾期在10次以内基本都影响不大。我的一个客户,之前的房贷逾期了51次,把情况说清楚之后,贷款也放了。
欠银行信用卡多少钱被起诉法律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欠银行信用卡40万还不了会坐牢?
欠银行信用卡40万还不了属于恶意拖欠的,是会被处以刑事责任进行处罚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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