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规范信用卡知识,以及银行提示规范使用信用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信用卡的制度和规定是什么
- 2、信用卡新规落地,剑指粗放经营乱象,其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 3、如何正确规范的使用中行信用卡
- 4、信用卡提醒规范用卡什么意思
- 5、关于信用卡的一些知识
- 6、信用卡法律法规
信用卡的制度和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的制度:
1、持卡人在办卡时不要以为自己有车有房就想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如果对银行没有贡献,条件再好银行也不会第一次就给你高额度信用卡的(除特殊情况),高额度还是靠你的信用度和用卡状况来慢慢提升的。
2、尽量控制自己的消费状况,尽量不要用信用卡取现或用信用卡里的钱做投资,因为信用卡取现利息和手续费是很高的,投资赚钱还好,万一出了状况,信用卡里的钱怎么还。
3、信用卡里的钱可以多方面使用,不要只使用一个项目;平时养成刷卡的好习惯,不管金额多少,都要刷卡,但封顶机最好少刷或不刷,也可以适当的分期,这样有助于提高额度。
4、不要随意相信办理高额信用卡的推销或中介,这样会对信用卡有风险也会造成信息泄露盗刷等。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用卡新规落地,剑指粗放经营乱象,其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疫情这些年,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业务扩张的不断深入,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等情况也层出不穷。信用卡新规落地,剑指粗放经营乱象,其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1、信用卡新规则
7月7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不得超20%,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推动信用卡业务从“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经营”转变。
2、长期睡眠卡率不得超20%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清空你多余的信用卡,人手多张银行卡已是常事,但真正在用的却只有一两张,久而久之其他卡片就变为睡眠卡。此前央行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21年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69.26亿元,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风险。
3、禁止分期上叠加分期
要知道,很多持卡人都曾碰到过银行推出所谓的“福利回馈”,实则是希望客户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还有部分银行在营销推广信用卡分期业务时存在片面强调“零利息”“免息”等优惠促使持卡人办理分期,但是现在国家不许在叠加分期,也是控制信用卡泛滥的一种政策。
后记:银保监会表示,还将持续督促银行切实增强审慎合规意识,压实风险管控责任,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如何正确规范的使用中行信用卡
请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办理激活手续并在卡面背面签名后即可消费,除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外,您还可绑定支付宝、微信等享受快捷支付,同时您可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缤纷生活APP关注中行开展的丰富活动。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信用卡提醒规范用卡什么意思
信用卡提醒规范用卡的意思是检测到用户的信用卡有违规操作规范信用卡知识,发现用户的信用卡交易情况与普通日常生活交易特征不符合规范信用卡知识,因此特别发送短信提醒尽快调整用卡习惯规范信用卡知识,不要有tx 等的违规行为,如果有就及时改正,没有的话注意一下经常使用的地方是不是有问题,可能是用户经常刷的POS机被银行风控列为风险商户了。
【拓展资料】
信用卡(Credit Card)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
信用卡的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产品起源规范信用卡知识:
最早的信用卡出现于19世纪末。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英国服装业发展出所谓的信用卡,旅游业与商业部门也都跟随这个潮流。但当时的卡片仅能进行短期的商业赊借行为,款项还是要随用随付,不能长期拖欠,也没有授信额度。20世纪50年代,美国曼哈顿信贷专家麦克纳马拉在饭店用餐,由于没有带足够的钱,只能让太太送钱过来。这让规范信用卡知识他觉得很狼狈,于是组织了“就餐者俱乐部”(英语:Diners Club),会员带一张就餐记账卡到指定27间餐厅就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是第一家发行信用卡的银行,之后其他美国银行也跟随。
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
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一词,本意是专指这个帖子里介绍的这种金融产品,可是由于以前国内没信用卡甚至没有任何信用卡功能的储蓄卡大行其道。所以真正的信用卡,反而只能冠以“贷记卡”这种不伦不类的称呼。真正的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不鼓励预存现金,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可自主分期还款(有最低还款额),加入VISA,MASTER,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便全球通用。
关于信用卡的一些知识
由新加坡顶尖银行成立的星网电子付款私人有限公司(Network for Electronic Transfers Singapore Pte Ltd,简称NETS ),旨在经营付款网络并推动电子付款的普遍使用,在近二十年来,一直处在新加坡迈向无现金社会的前锋地位。
威士卡(VISA)(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
又译为维萨、维信,是一个信用卡品牌,由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Visa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负责经营和管理。VISA国际组织是一个由全球2万1千多家金融机构会员所组成的非股份、非盈利性国际银行卡组织。
"银联"标识以红、绿、蓝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平行排列为背景,衬托出白颜色的"银联"汉字造型,突出了银行卡连网联合的主题。三种颜色,红色象征合作、诚信;蓝色象征畅通、高效;绿色象征安全。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紧密排列象征着银行卡的联合。
"银联"标识卡的含义
"银联"标识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内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采用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可以跨行跨地区使用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您的银行卡的右下脚有一个银联的标志,那么的您的这张卡就是银联卡,一般国内各大银行目前办理的银行卡绝大多数储蓄卡都是银联卡,这种卡可以在国内任何有银联标志的ATM机上取出现金(当然前提的你的卡帐户里有现金,ATM机里面有供你取的现金),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建议你尽量在本行(你所开户取得银联卡的银行)取款.因为在别的银行都要加收手续费.
比如你是银联的单币卡,只能在有银联标识的POS上刷卡消费,无法在只有VISA上的刷卡机消费。
当然如果你的卡片式双币卡,刷银联或是刷外卡线路都是可以的。
信用卡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对于规范信用卡知识和银行提示规范使用信用卡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