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法上信用卡和储蓄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应该学会的信用卡安全知识有哪些?
- 2、信用卡犯罪行为有哪些?
- 3、信用卡犯罪行为包括哪些
- 4、银行卡诈骗的常见手段
- 5、对刑法修正案(五)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几点法律思考
- 6、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大概都有哪些,看那些刑法分论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好乱
应该学会的信用卡安全知识有哪些?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使用非常的方便,因此,我们几乎人手一张信用卡。但是信用卡的使用也存在一些隐患,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如果平时使用信用卡的时候疏忽大意就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盗刷,尤其是在电信诈骗猖獗的今天我们要格外的注意用卡安全。那么,我们应该学会的信用卡安全知识有哪些?
1、我们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银行都会让我们自己设置一个密码。我们在设置密码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简单的数字、重复数字、生日、车牌号这些容易被猜到的密码。这样可以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我们平时消费使用信用卡输入密码的时候需要观察一下周围的情况,避免被犯罪分子偷窥密码,最好在输密码的时候遮挡住键盘,更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由其他人帮忙代刷。
2、我们去银行的自助机取钱的时候如果出现了吞卡或者无法体现的情况,不要马上离开银行。因为有的不法分子会安装一个假的屏幕来欺骗你,我们应该注意观察一下四周是否被监视。同时去柜台寻求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这样能尽量避免自己的信用卡被人盗走。
3、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要特别注意陌生电话和任何亲朋好友的电话已经短信,任何向你询问手机验证码和银行卡密码的信息都不要把密码给他。因为有的不法分子会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官员向你询问手机所收到的验证码,这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正在转账时需要填写的验证码如果我们贸然的将密码告诉他们,有可能导致卡内的钱被盗刷。
总结:我们平时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要多留一个心眼,时刻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只要我们日常多加注意就不会被骗。
信用卡犯罪行为有哪些?
信用卡犯罪行为有哪些:
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信用卡犯罪行为包括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银行卡诈骗的常见手段
虚构退税信息。
虚构亲人、朋友发生车祸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的求助信息。
虚构事主身份信息泄露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并被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造成高额欠费,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指定账户,以消除不良记录。
虚构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银行存款安全将受到威胁,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虚构事主的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黑钱,诱骗其将资金转入所谓“警方账户”,作资金冻结。
虚构信用卡透支信息。
拓展资料
常见的信用卡犯罪的诈骗手段
核心内容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常见的信用卡犯罪的诈骗手段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有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伪造网站诱人上当、短信通知“亲切”指导、借付款之名诈骗、电话联系索要密码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信用卡诈骗的常见手段以及相关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概念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1、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
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2、伪造网站诱人上当
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3、短信通知“亲切”指导
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他指定的账号上。
4、借付款之名诈骗
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对刑法修正案(五)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几点法律思考
您好,根据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我国法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信用卡犯罪知识点分享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因此,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五张以上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大概都有哪些,看那些刑法分论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好乱
我举个例子: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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