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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电话一天几次属于违规或者违法?有法律条款支持么
没有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并无限制银行一天可以催几次信用卡逾期提示或催还款。双方应对还款日期达成协议或缴款金额达成共识,如果到期没还款肯定还会来电催还。如果多次没按约定还款,自然催缴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的次数会频繁些。
法律分析
信用卡催收手段有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第三方催收和走法律途径催收。这些催收方式往往是根据逾期时间逐渐递进的。短信催收在持卡人逾期的头几天,信用卡催收往往以短信催收为主。一般来说,短信催收主要起到的是提示作用。因此,短信催收常常会被不少持卡人所忽视。电话催收电话催收是目前最常使用的催收手段,一天打一个电话是非常仁慈的,好几个也很正常。在逾期时间比较长的情况下(一般是信用卡逾期3个月以后),持卡人可能会遭遇上门催收。不过,信用卡的上门催收要比那些网贷口子上门催收文明很多,极少出现暴力催收的情况。在自身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把信用卡不良资产低价打包出售,由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如果银行将催收业务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那么催收的方式就强硬很多。走法律途径催收往往比较麻烦,过程也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少部分银行会选择将欠款人告到法院去,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在法院出具判决以后仍拒绝还款,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欠款人的财产冻结拍卖,也可能把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关于信用卡逾期的规定
信用卡用户还是可以按照新规进行协商还款,如果有还款意愿但是没有还款能力的话,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最长可以分期60期。
信用卡逾期量刑标准已经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也就是说单个银行逾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将信用卡逾期的滞纳金收取更改成违约金,收取标准是低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从逾期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在收取违约金以后,就不会再另外收取利息了。
催收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于违规的暴力催收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用户若是遭受到了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暴力催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去总行以及银保监会等投诉。
一:逾期还款是指超过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形。逾期会产生利息和影响征信,严重的会被法院起诉、坐牢 。
二:信用卡存在帐单日和还款日(亦称作最后还款日)两个概念。帐单日是对一个帐单周期内的交易进行结算的日子,还款日是一个归还期限。因为无法还原您和客服联络的情况,不排除您误解了客服人员的解释或者客服人员表述不清楚甚至不正确的情况。
三:还款日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判定持卡人是否有恶意透支倾向,以及判断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所以在最后还款日后还款必然造成逾期记录,这个记录可否从央行更改,需要您进一步与发卡行协商。
四:一般来说,各家银行对逾期还款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各家银行都不一样,一般是万分之五的利息。不过,利息起算日是要从产生消费的日期计算,而不是最后还款日以后的日期计算。
五:建议如果还不上所有额度,可以先还最小还款额,不会影响信用额度,同时也会有一个缓冲期,便于银行及时了解您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不会将账户冻结!
六:贷记卡(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七: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想知道关于信用卡欠款不还的相关刑法,法律法律,多少条,详细说明
关于信用卡欠款不还的相关刑法,法律法律,有三条。对于信用卡逾期的相关法律,银行报案时候用到的法律就是以下几点:
一、《刑法》第196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仿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
第六条 《刑法》
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超过个月仍未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
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催收的法律定义?
一,催收,是指法人单位,接收银行委托,依法对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人,进行催要的行为.
1,法人单位,是指催收公司营业执照(信用卡服务公司或信用卡咨询服务公司等),个人不可以办理催收公司;
2,接收银行委托,是指要有银行(信用卡部)的委托合同;
3,业务是指向信用卡逾期欠款人催要,
4,要依法进行催收,严禁暴力,协迫等非法行为.
二,催收方法;
1,快递催收,就是利用快递邮件方式,向被催收人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2,电催,就是利用电话,短信方式,向被催收人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3,外催,就是到被催收人的工作地点,家庭或其它活动的地点面对面向其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4,司法催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被催收人,报案于公安机关,对其强制催收.
三,催收行业的发展过程;
由于我国银行信用卡部门,盲目追求信用卡的发卡率,对无能力偿还或无抵押的人疯狂发卡.如,对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老年人等等.每个银行都有它们的信用卡总部,得到的结果,是立生大批的信用卡用户(卡奴),无力偿还欠款.由于数量太大,银行靠自已的人力,根本无法完成催收,故各个银行都开始实施了"信用卡逾期欠款打包委托催收业务".遍布全国1,2,3线城市中......
对于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和信用卡催收能用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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