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国际贸易支付手工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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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有哪些支付方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无处不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跨越了地理的限制,交易双方可以位于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卖方在把货物发给千里之外的买方时,会不会担心买方收了货不给钱呢?既然有这种顾虑,精明的卖方为什么还是愿意做跨国交易呢?这就有必要介绍信用证以外的几项伟大的发明。
一、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国际贸易中最简单的一种支付方式是,买方凭其开出的汇票从托运人手中取得到港的货物,托运人则将从买方手中取得的汇票交予卖方。卖方凭此汇票可以从付款人处取得货款,也可将汇票转让以取得资金。汇票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
二、托收!
托收,指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卖方能否收到款项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完整与否的义务,也不承担必须向卖方付款的责任。
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的,但银行只是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买方不付款时,卖方无权要求银行付款。因此,托收通常发生在买卖双方已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或者交易额不大的情况下。
总结: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严格按单证办事,要求“严格相符”
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就是信用证、汇票和托收这三种。其中信用证的使用最广泛,安全系数最高,费用也较高,相比之下,托收的费用很低,但是风险最高。
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有那些?
不太了解你说的支付工具是指什么.
一般国际贸易是说支付方式:
1. 电汇 T/T
2.信用证 L/C
3. 托收 D/A D/P
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概念不同:支付工具指的是用什么来付款;
支付方式指的是用结算方式。
方式不同:支付工具基本上是用票据来付款的,比如汇票等;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注意:(1)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一般都是跟我们没有关系的,主要是和客户谈好以什么为支付方式!
(2)现在国家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A、信用证结算方式;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C、银行保证函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3)一般能达成协议的,也用得最多的就是电汇(T/T)和信用证(L/C)结合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最常用的手段是信用证和托收形式。但是也有很多企业采用稳妥的方式,就是货币支付。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跨国的贸易,都选择信用证方式的较为普遍。但在内贸中的一般小型企业且费用不是很大的情况下,都用货币直接支付,托收和信用证就较为少一些。 下面我给您简单介绍下这些方式,方便您了解,并选择相对于适合您的支付方式。 托收 (D/P 付款交单)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以后,所开具的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而委托出口地的银行通过它所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它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它有一个弊端就是托收方式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而相对的D/A也比D/P风险就更大了。D/P 叫做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付了货款以后代收行才会把相关的单证才给你。D/A叫做承兑交单(一般都有个期限),是进口商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就会给你提单了。所以D/A也比D/P风险大一些。 信用证 L/C信用证,它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具有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的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但是在这提醒您一点 合同与信用证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很多企业都以为是一回事。因为银行只看信用证中的相关规定,是不看合同中的规定内容的。 货币和票据就没啥说的了。主要是上面两种常用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帮助,再问我~
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
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为支票、本票和汇票,都是票据,所以选B.票据
什么是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货币
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
(二)票据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
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 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
以下就有关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简要的介绍。
(三)票据法及其统一运动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的一种,由于各国商事习惯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据法存在着一些分歧和差异。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
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即:11930年统一汇票暨本票法公约、21930年解决汇票暨本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3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4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
关于国际贸易支付手工具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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