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国际货款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种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
- 2、国际结算的方式和工具主要有哪些
- 3、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介绍?
- 4、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结算主要有哪些方式?
- 5、国际贸易中得支付方式有哪几种,是怎么操作的?
- 6、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
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为支票、本票和汇票国际货款的支付工具主要有,都是票据国际货款的支付工具主要有,所以选B.票据
国际结算的方式和工具主要有哪些
就现在国际形式一般而言,绝大部分进出口商结算都是通过汇款结算、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当然还有国际保理和福费廷等等,但是用的范围较小)。
①汇款结算方式
此种方式风险较大,结算的基础是商业信用,局限性大。一般适用于同一个总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或是形成了长期良好信用合作关系的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虽然手续最简单,银行手续费最少,但资金负担不平衡。资金负担完全由某一方承担,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是出口商,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则是进口商。结算过程中,双方均无法获得贸易融资。
②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也是基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利于出口商节约费用,控制成本,但无法控制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的风险;或者是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承兑或付款交单,就可能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合要求或包装不良,要求降价;而且在拉美地区习惯上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方式对待,即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就立即交单给进口商,出口商很可能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虽然可能面临付款或承兑后凭提单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货物为次货假货等,但在出口商备货和装运阶段,进口商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支付货款后可立即取得单据并处置货物,获得短期资金融通。
因此,托收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③信用证结算方式
此方式是由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确定的付款责任,因为银行的介入有效地解决了卖房担心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和买方不愿意预支货款的矛盾,增加了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交易安全性,收到了极大的欢迎并随之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一般初次交易的双方或者交易额较大的情况下,进出口商愿意选择信用证方式。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信用证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以及单证不符点无法避免等诸多原因,导致其在全球使用比例下降。以我国为例,出口信用证使用的平均比例仅为三成左右,但进口信用证比例远高于出口信用证,而且我国每年使用信用证涉及的结算金额是所有结算方式中最高的。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介绍?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以信用证方式使用最为普遍。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可以单独使用某种支付方式,也可以视需要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人。买方在汇款时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
(一)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进口人(汇款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承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汇入行)付款给出口人(收款人)。
(二)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
电汇是指进口人要求本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出口人。采用电汇方式其费用高于信汇,但出口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
(三)票汇(Dema n 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进口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一般是汇出行的分行或代理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为上述三种方式外,按时间的不同又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汇付方式评价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三)托收的性质和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即522出版物),现行的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要切实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4.出口合同应争取CIF条件成交;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简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2.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人的开证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将信用证正本寄给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3.通知或转递信用证: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出口人(受益人)。
4.议付:出口人接到信用证后,认真核对是否符合合同,如发现不符,可以要求进口人通过开证行修改,或根本拒收信用证。如信用证无误,出口人即据此进行装货及准备齐全的单据。出口人将单据和信用证交往来银行议付或交开证银行指定的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要求付款。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后,即预垫款项或付款,如发现单证不符,则可拒收。
5.代付、议付或保兑行接受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注销所付金额(即背批),并将单据寄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收件人,同时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代偿付银行索偿。单据通常分正副两批先后寄发,以免中途遗失。
6.开证行收到单据时,要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无错误,即对出口人或
代付、议付或保兑行等付款,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编号、金额、有效期、到期地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
2.对货物的记载:货物名称、规格、牌号、数量、包装、单价、唛头等。
3.装运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日期、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规定应附哪些单据及对有关单据的具体要求和应出具的份数。
5.特殊条款:一般书写在背面,规定交单日期或者要求某一特殊单据。
6.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五)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因此,开证行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独立的。即使开证人事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为依据,决定是否付款。如开证行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这种“相符”必须是“严格符合”,不仅要单证一致,而且还要求单单一致。
(六)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是否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都是跟单信用证。
2.根据开证行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取消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不常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若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上都明确注有“不可撤销”字样。由于这种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高,受益人权利较有保障,故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
3.根据信用证有无其它银行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出口人为了保证安全收汇,要求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就承担和开证银行同样的付款责任。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就是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单到付款的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和装运单据后,立即付款。这是在国际货款结算时普遍使用的一种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nasked L/C)是指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办理承兑手续,待远期汇票到期后再付款。
5.根据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开证行开立的写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转让费由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可同时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即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实际业务中多数是这种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用完信用证内的金额后,其金额能恢复到原金额,而再次被受益人使用,甚至可以多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可多次循环使用,而后者则在一次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匀交货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相继对《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修改,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实施。
四、银行保证书
(一)银行保证书的含义
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和有条件保函。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三种: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
(三)银行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有关当事人
2.责任条款
3.保证书的有效期
4.保证书的终止到期日
5.保证书的修改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这种方式具体有两种做法:
一是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即进口商首先开信用证支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部分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确切金额,另以汇付的方式支付。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明确规定使用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比例,以防出现争议和纠纷。
二是先汇付部分货款,余额部分在出口商发货时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这主要用于须先付预订金的交易(如成套设备的交易),进口商成交时须交纳的订金以汇付方式支付,余额部分以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种方式是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支付,余额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采用这种做法时,发票和其他单据并不分开,仍按全部货款金额填制,只是出口人须签发两张汇票,分别用于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为减少风险,一般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为光票支付,托收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此外,还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只有在进口商付。
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结算主要有哪些方式?
目前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结算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汇付、信用证和托收。
1.汇付 汇付即汇款,是贸易双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进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国际贸易中汇付还用于佣金、杂费、保证金及预付款等的支付。汇付的特点是:风险大,货到付款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另外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付的当事人有: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出行和汇入行。汇入行是受汇出行委托支付汇款的银行,如果双方还未建立直接联系,还得通过第三者银行为代理行参与。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1)信汇 由进口商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银行则开具汇款委托书,然后以信函邮寄至出口商所在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委托其将款交给出口商。汇款委托书有正副两张,分两次付邮,以防止邮递中遗失。信汇优点是价廉,但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 进口商委托汇出银行以电报、电传或SWIFT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将贷款付给出口商。这种付款方式比信汇快,但进口方要负担其较高费用。
(3)票汇 进口商在当地银行购买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然后邮寄给出口商,由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收取货款。
2.信用证 信用证即银行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进口商(即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根据是否跟随单据,信用证分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类,目前国际贸易中多使用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最早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经过6次修订于1994年1月1日完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生效。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含6个部分(55条),即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义务和责任、单据、其他规定和转让等。跟单信用证是指付款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的信用证。其货款结算的一般过程是:贸易双方签定供货合同,进口商(信用证申请人)将用于付款的信用证由当地银行(开证行)发至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出口商依双方供货合同发货并将发货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或航空运单)寄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接到发货单据及货物后,经检验无异议即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也称通知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通知银行再按信用证条款要求付款银行向出口商付款。
信用证业务所实行的结算方式是由双方有联系的银行代为办理的。进口商先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并要求开证行按其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具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进口商需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率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并交纳开证费用。开证行通过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则马上发运货物,在取得货运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金额,并将单据寄至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如符合即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项,同时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然后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并凭单到海关提货。
3.托收 托收是债权人(一般指出口商)开立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当地银行向债务人(一般指进口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规则先后有国际商会1967年公布的(商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经修订改名的(托收统一规则)和1995年公布的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又分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如是付款交单,则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在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指示当地银行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向进口商交出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所作出的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并连同货物单据通过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经审核无误后,应即刻在汇票上承兑,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在汇票到期日再进行付款。
国际贸易中得支付方式有哪几种,是怎么操作的?
一、汇付(remittance)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信用证。汇付是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货款汇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方式有三种,即信汇、电汇、票汇。
二、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税交单(D/A)。
(2)托收的当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写托收书、交银行托收、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付款、代收银行将货款转托收行、托收银行将货款转给出口商。
(3)托收的特点。
(4)托收的国际惯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问题。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信用, 严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业务是代理债务的业务。出口商采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贸易“债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此种业务称“转移出口融资风险”业务。承担此项业务的公司,国际上称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严格按单证办事,要求“严格相符”原则。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
(4)信用证支付程序。
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转交信用证,出口商审查信用证,出口商发货,议付行垫付货款,开证行付款,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或远期、保兑、可转让不可转让等;信用证条款,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货币要求,货币名称、金额;运输要求,装运期、有效期、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转船等;支付单据要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保险条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消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无追索权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五、银行保证函
(1)进出口贸易银行保证函。
(2)货款银行保证函。
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货款的支付主要有:(一)汇付
(REMITTANCE)
简单说汇付即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又分为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指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是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托收方式对于买方来说比较有利,因为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的,大部分采用的是D/P,就是付款交单方式,一般不采用D/A。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对进口料件一般采用D/A。
(三)信用证
(L/C)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在货物进出口中,常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很少用。
跟单信用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一般为合同的进口方(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银行【即开证行】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SWIFT或其他方式将L/C送交于出口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通知行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此处受益人为合同的出口方,即卖方)。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交单议付。受益人对L/C内容审核无误后可根据L/C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L/C上所规定的单据,然后开立汇票,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其递交通知行或L/C中指定的议付行办理议付。
5.寄单索偿。
6.申请人付款赎单。
以上即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各有各的优点,也各有各的缺点。使用时应联系实际。以上是我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是不太明白,建议你可以去书店买一本《国际贸易实务》,上面讲解得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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