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支付工具合理估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估值三种方法及应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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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未来谁将会发展的更好?
三年前微信上线了微信支付支付工具合理估值,开始占领支付宝的市场份额。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哪一个更有前景呢支付工具合理估值?你又更愿意使用哪一个呢?为什么?
微信支付确切的说,跟支付宝不是一致竞争。支付宝是支付工具,而微信支付,只是以微信为基础,为支付提供应用场景的生态体系,微信是个底层架构,是个生态系统。
第一、非正面竞争
支付是微信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服务,微信可以搭载更多的支付工具,包括了支付宝,也可以在微信上实现有效应用,所以说,微信支付跟支付宝确切的说不是一个层面上的竞争。
从结果来看,微信通过这种方式,让支付宝感受到了压力是必然的,因为很多支付工具,都可以依赖微信所形成的应用场景,来实现支付,从而就不需要在充值到支付宝里去,通过支付宝来实现支付了,从而对支付宝形成了挤压,这里的核心,其实并不是微信支付跟支付宝打,支付工具合理估值他只是支持了很多支付机构来跟支付宝打。包括了银行支付,都可以搭载微信基础。
支付工具合理估值我自己觉得支付这个行业,最终比拼的其实不是技术,而是应用场景,更多应用场景,才能有更多的支付可能,脱离了支付使用场景,支付很难生存,支付宝走到了第一,是因为有了淘宝,财付通走到第二是因为腾讯,如果单纯比拼支付,支付宝肯定远胜财付通,那是因为商品特性更产生支付基础,而社交的支付场景过少,两者不可比。
但是微信横空出世之后,已经把腾讯也从原先的社交属性里给延展出来,现在的微信其实已经远不止社交的概念,一个适用人群覆盖六亿的客户端,理论上可以把人类的各类行为都涵盖在内,从而诞生出更多的想象空间了,就支付而言,就已经远远大于淘宝的支付场景,这个时候,微信支付的可怕之处就显现出来了,可以实现真正的无处不支付。
这里其实还有个所谓线下线上之争的观点,事实上,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从逻辑上推论,互联网的总体流量也好,需求也好,都是有限的,可以直接推算为总人口乘以总时间这个是极限值,总体流量有限的情况下,诞生两个逻辑,第一个是线上线下平衡逻辑,人在线上和线下分配自己的时间,也就是分配流量。
目前从电商情况来看,虽然电商发展速度很快,但是总占比还只是占到大概不到8%左右的份额,这里面其实虽然还有很大想象空间,但是现实也看到很多线下目前的确也遇到无法线上化的问题,线上入口目前白热化的竞争背后,其实反映的是线上的流量目前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在降低,技术条件约束了很多线下东西无法线上化,虽然可以看到珠宝、汽车都在线销售,但是全体性的铺开线上化,难度还是很大。为什么O2O大行其道,反过来其实也说明的是未来线下的流量之争可能比线上更关键。
基于线上流量的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目前互联网里的竞争业态,就反映为在各个业态之间分配时间的不同所呈现的流量此消彼长的情况,微博没落,不是因为微信比微博好,因为两者不可比,但是微信挤占了更多人类的时间,自然就会对微博构成了挤压,互联网之间的竞争,就是如此,我喜欢吃肉了,就不太会多吃素菜,因为我吃的东西总是有限的。流量之争的背后其实表现为人类更喜欢在什么地方上花更多的时间,从而把那些不愿意花时间的东西给打败了,跟这两个东西好坏不关键。

金融工具估值技术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中央法规)
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是什么?
现金流贴现模型(使用收入支付工具合理估值的资本化定价方法来决定普通股股票支付工具合理估值的内在价值支付工具合理估值的)市盈率估价法(主要是利用股票的市盈率和每股收益算出价格的)反正就支付工具合理估值我知道的支付工具合理估值,就这两种主要的。
天天基金和支付宝哪个估值准
现在市场行情一片火热支付工具合理估值,很多小伙伴们都选择购买基金参与这场盛宴,可是购买基金支付工具合理估值的平台很多,到底该选择哪个呢?下面支付工具合理估值我从购买费率、基金筛选、行情显示、到账时间四个方面来对比支付宝和天天基金网的优劣:
1、购买费率。目前基金的申购、赎回、托管费等都在发行前已经确定,和购买平台无任何关系。但是支付宝有一个提现手续费,即在享受完2万的终身额度后,每次提现手续费为0.1%,最低0.1元/笔,几乎等同于目前基金的申购费用0.15%,也就是两倍的申购费用。资金投资完后最终的流向还是银行卡,这个费用不得不考虑。天天基金赎回后直接到账银行卡,无提现手续费。
2、基金筛选。支付宝有一个“指数红绿灯”的功能,绿色代表低估黄色代表正常,红色代表高估,这是一个很直观实用的工具。
但是支付宝在基金类型、业绩有效期等方面短板明显。
天天基金网筛选选项更多,既有基金成立以来及5年内的业绩排名,也有“主题基金”的选项,可以更快更直接的找到目前热门板块的基金,节省时间选择心怡基金。
3、行情显示。场外基金遵循一天一价制,15点后显示当天的基金净值。支付宝不提供基金的实时估值变化,天天基金网则实时提供基金估值变化,可以早一步掌握行情变化,采取加仓或减仓的动作。
如何对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估值
你好,进行上市公司估值的逻辑在于“价值决定价格”,也即预测内在价值。估值的主要方法是从基本面出发,着眼上市公司本身,通过企业的经营数据,来做财务分析,观察企业发展潜力和成长性,进行内在价值评估。一般说来,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上市公司的资产及获利能力所决定。
本文所讲的上市公司股票估值有一个前提条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比如5年或10年),公司能够持续稳定经营。根据估值逻辑,上市公司股票估值逻辑通常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类。
一、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简单易懂,也是最为投资者广泛使用的估值方法。在相对估值方法中,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P/E)、市净率(PB)、EV/EBITDA倍数等方法。
1.市盈率
市盈率是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某只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用倍数来表示。运用市盈率指标的比例值,可以估量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比较。
计算公式:市盈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总市值/净利润
根据净利润计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市盈率分为静态PE、动态PE、滚动PE三种。在股市中,广泛谈及的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静态市盈率,这里以贵州茅台为例,进行市盈率的计算。
在优台网的贵州茅台个股页面,可以看到,总股本为12.56亿股,05月15日最新的收盘价为743.06元,每股收益为21.56元:
总市值为743.06元* 125619.78股=9334.3亿。2017年的净利润为270.8亿,那么它的静态PE为9334.3亿/270.8亿=743.06元/21.56元=34.47倍
2.市净率
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 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股票净值即:公司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益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项目的合计,它代表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权益,也称净资产。净资产的多少是由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决定的,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越好,其资产增值越快,股票净值就越高,因此股东所拥有的权益也越多。
计算公式:市净率=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
仍以贵州茅台为例,05月15日收盘价为743.06元,2018年一季度每股净资产为79.57元,则市净率=743.06元/79.57元=9.34倍
3.EV/EBITDA倍数
EV/EBITDA 又称企业价值倍数,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上市公司估值指标。EV/EBITDA和市盈率(PE)等相对估值法指标的用法一样,其倍数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水平较高通常说明高估,较低说明低估,不同行业或板块有不同的估值(倍数)水平。
计算公式: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企业价值EV=市值+总负债-总现金=市值+净负债
EBITDA(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前盈余)=EBIT+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其中,EBIT=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净利润+所得税+利息)。
EV/EBITDA倍数和P/E同属于可比法,在使用的方法和原则上大同小异,只是选取的指标口径有所不同。
运用相对估值方法所得出的倍数,用于比较不同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上市公司之间的相对估值水平。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指标值并不能做直接比较,不具有可比性且其差异可能会很大。
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通过行业内不同上市公司的比较,可以找出在市场上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但这也并不绝对,如市场赋予上市公司较高的市盈率说明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较为看好,愿意给予行业内的优势上市公司一定的溢价。因此采用相对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价值进行分析时,需要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具体公司具体分析。另外,在实践中运用相对估值模型时,尤其需注意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是否恰当,可比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定价合理等问题。
与绝对估值法相比,相对估值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简单,易于被普通投资者掌握,同时也揭示了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价值的评价。但是,在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周期性行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模型的变动幅度也可能比较大,有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产生误导。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与绝对估值模型的结合运用,可有效减小估值结论的偏差。
2.绝对估值方法
绝对估值法是一种现金流贴现定价模型估值法,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现金流贴现定价模型估值法;二是B—S期权定价模型估值法(主要应用于期权定价、权证定价等)。
1.现金流贴现定价模型估值法
贴现现金流模型是运用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来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按照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任何资产的内在价值都是由拥有这种资产的投资者在未来时期中所接受的现金流所决定的。
由于现金流是未来时期的预期值,必须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返还成现值,也就是说,一种资产的内在价值等于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对于股票来说,这种预期的现金流即在未来预期支付的股利,因此,贴现现金流模型的公式为:
V=D1(1+k)1+D2(1+k)2+D3(1+k)3+…=∑∞t=1Dt(1+k)t
式中:Dt为在时间T内与某一特定普通股相联系的预期的现金流,即在未来时期以现金形式表示的每股股票的股利;k为在一定风险程度下现金流的合适的贴现率;V为股票的内在价值。
2.B—S期权定价模型估值法
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证券,它赋予其持有者在未来某一时期或者这一时刻之前以合同规定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标的资产的权利。本文所指的期权标的是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期权分为不同的种类:按买卖方向划分,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双向期权;按执行方式划分,期权可分为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按结算方式划分,期权可分为证券结算和现金结算;按复杂性划分,期权可分为标准期权和奇异期权。
B—S模型是Black和Scholes合作完成的。该模型为包括期权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定价问题的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该模型不仅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而且也具有极强的应用价值。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多采用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通常采用市盈率(市价与每股收益比率)或市净率(市价与每股净资产比率)等指标,而计算市盈率或市净率指标时,所依据的财务指标主要是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由于核算方法的变化,新准则能显著改变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投资者根据这些指标做出买进或卖出决策,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必须重点关注新准则下核算方法有哪些重要变动。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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