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跟大家探讨下备用信用证能否作为支付工具,以及备用信用证付款对应的知识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以备日后需要哇。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备用信用证用途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2008-07-15 20:17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信用证是支付工具还是融资手段?如何认定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工具,只有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才有融资性质。
信用证欺诈一般是指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即凡是利用信用证实施的诈骗均属于信用证诈骗。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东西?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
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关于备用信用证能否作为支付工具和备用信用证付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